涨跌幅扩至10% 交易所出退市细则 17家ST股“生死”_证券要闻_顶尖财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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涨跌幅扩至10% 交易所出退市细则 17家ST股“生死”

加入日期:2012-12-17 8: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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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市满一年方可申请重新上市
  上交所昨日同时发布《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规定退市公司自其股票进入上交所退市股份转让系统或者其他场外交易市场转让之日起的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届满后,可以提出重新上市申请。
  上交所在收到重新上市申请文件后,将于5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其申请的决定,上交所自受理公司重新上市申请之日起的60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其股票重新上市的决定。
  公司股票自重新上市首日起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上交所在公司披露重新上市公告后的五个交易日内安排其股票进入风险警示板进行交易。公司在发布首份年度报告后,可以按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其他风险警示。
  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后沿用其终止上市前的股票代码,重新上市首日股票交易不设涨跌幅限制。公司股票重新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原则上应为其在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其他符合条件的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或上交所退市股份转让系统最后一个转让日的成交价。
  如果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申请未获得上交所同意,可于6个月后再次提出重新上市申请。(.山.东.商.报)

 

  A股市场化退市大幕将启
  年关将近,A股退市制度建设迈出一大步。12月16日,沪深交易所同时发布退市制度配套业务规则,就上市公司退市整理、重新上市等相关制度作出明确、细致的规定。
  此次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退市配套业务规则共包括四项,分别为《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暂行办法》、《退市整理期业务实施细则》、《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股份转让暂行办法》和《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则发布了两项,具体包括《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和《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
  据介绍,此次沪深交易所发布的退市制度配套业务规则,在两家交易所于2012年7月7日修订发布的《股票上市规则》中已有原则性规定。本次发布的配套业务规则是对退市制度的细化和落实,其主要目标是建立起相对完整顺畅的市场化退市机制。
  沪深交易所有关负责人表示,退市制度改革是我国资本市场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作为证券市场的基础性制度,本次退市制度改革在调整原有制度退市标准和程序的基础上,引入退市整理制度和重新上市制度,有助于退市工作的市场化、正常化、常态化。
  退市整理明确过渡安排
  设立退市整理期,是本次A股退市制度改革的一大亮点。设置退市整理期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在公司终止上市前为投资者设置退出机制,释放相关风险。新退市制度明确规定,除已允许的过渡期例外安排之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被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后,应按规定进入退市整理期。
  考虑到在新退市制度推出前,已有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其中部分上市公司正处于筹划、实施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之中,对此沪深交易所作出了明确的过渡安排。综合两个交易所发布的退市整理期相关实施细则来看,对此类上市公司是否进入退市整理期,可由股东大会作出选择。
  上证所明确规定,对于《股票上市规则》发布前暂停上市的公司,如其股票被上证所决定终止上市,一般情况下也将直接在规定的时间内进入退市整理期。但是,考虑到已暂停公司的停牌时间较长,为防范退市整理期股票因重组题材而过度炒作,如果公司在其股票被上证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仍处于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公司在上证所对其股票作出终止上市决定之日后,应以股东大会决议的形式,选择是否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并终止重大重组事项。
  “也就是说,股票被决定终止上市后,仍处于重大资产重组中的公司是否进入退市整理期,由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召开的股东大会作出选择。”上证所有关负责人表示,若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必须在同一议案中决定终止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否则其股票将不能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召开股东大会的,其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上证所于规定期限届满后的5个交易日内,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
  在退市整理期特别规定的修订方面,深交所也明确规定:鉴于退市整理期公司不得筹划、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已处于重组中的公司,可选择其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并终止重大资产重组,或者选择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而继续筹划或推进重组进程。为避免公司触及终止上市情形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退市整理期事项的时间过于仓促,深交所还专门增加规定了暂停上市公司在筹划重大重组时点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是否进入退市整理期的要求。
  重新上市意在“能上能下”
  重新上市制度是疏通退市渠道、形成公司“能上能下”良性循环的重要途径。沪深交易所有关负责人表示,建立重新上市制度的目的,是让符合条件的退市公司能够再次回到市场进行交易,以便在不同层次的市场之间建立起“能上能下”的市场机制,促进退市制度的顺畅实施。而本次两家交易所修订的《重新上市实施办法》,即是对这一精神的落实。
  深交所对重新上市实施办法的修订主要包括:一是进一步明确该办法适用所有退市公司,包括“老三板”公司;二是为防止恶意炒作,在审核重新上市申请时,增加了对公司在退市整理期及退市后公司是否因涉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予以关注的内容。同时,重新上市的申请由深交所上市委员会审核,不需要经过IPO程序。
  上证所有关负责人则表示,退市公司申请重新上市的条件,已在此前发布的《股票上市规则》中明确,是综合了各方市场参与者的意见,参照恢复上市条件和借壳上市条件,从退市公司的财务状况、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治理水平及规范运作等方面具体设定的,本次发布的《重新上市实施办法》并未新增或者减少条件。
  值得关注的是,沪深交易所《重新上市实施办法》仅规定了退市公司申请重新上市的条件和程序,并未对上市公司退市后的并购重组事项设定条件和程序。据了解,该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后,一些市场人士担心未来借壳上市的规则不统一,会使公司借壳门槛更低。对此,沪深交易所有关负责人表示,对上市公司退市后包括借壳上市在内的并购重组事项,证监会相关部门将按照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相关监管规定,对其进行有效规范,使退市公司并购重组的监管标准与上市公司基本一致,不会形成借壳上市的双重标准。(.中.国.网)

 

  新退市制度体系构建完毕 A股步入优胜劣汰阶段
  继创业板、沪深主板和深市中小板退市制度先后出台后,昨日,沪深交易所又正式发布完善后的退市配套细则。至此,备受关注的A股退市制度体系基本构建完毕,A股市场真正步入“优胜劣汰”阶段。
  优胜劣汰机制的建立能否真正终结中国股市延续了20多年的上市公司“不死神话”,能否帮助A股市场重建动态平衡的良性循环?
  A股“循环系统”建成
  总体而言,沪深交易所新退市制度的方向和思路是一致的,其总体框架和主要退市标准基本相同。同时,根据各自市场的特点,两个交易所在风险警示和退市后续安排方面有一定的差异。
  与原有易被操纵的单一退市标准相比,新的多元化的退市标准不仅更完备,操作性也更强。借助粉饰业绩规避退市的难度大大增加,不少绩差公司或难逃“出局”的命运。
  沪深交易所对退市配套制度的完善,也构筑了A股市场的“循环系统”。主板退市制度并未选择一退到底的模式,而是建立了更切合实际也更为人性化的重新上市制度。在清除绩差公司的同时,重新上市制度的建立,为持续经营能力和公司治理水平显著改善的退市公司重返集中交易市场提供了可能,也为A股市场优胜劣汰的“循环系统”补上了重要的一环。
  退市重在执行力
  对于资本市场而言,完善的淘汰机制无疑是其基本功能之一。退市方案从无到有,其实最核心的是执行力,要彻底斩断里面的灰色利益链。在上市资格被视为“稀缺资源”的中国A股市场,“死而不退”现象的存在显然有着经济意义之外的社会根源。在来自各方的重重阻力之下,完善后的退市制度能否执行到位?
  A股市场诞生20多年来,因触发退市条件而被开除市场的上市公司占比不到3%,这与境外成熟市场6%甚至超过10%的比例相比存在明显的差距。在当前的A股市场上,绩差公司死而不僵,股市“不死鸟”横飞,其背后巨大的财富效应又常常导致市场投机疯狂与内幕交易盛行,也导致市场频频陷入劣币驱逐良币的尴尬格局。因此,真正将股市“不死鸟”扫地出门,显然是退市新规应达到的最基本的要求。
  让垃圾股退市,一方面有利于震慑垃圾股的疯狂炒作投机与炒壳重组游戏;另一方面,更有利于恢复中国股市的资源配置功能,还原股价信号的真实性和本来面目。监管改革要促使行政力量远离上市公司的进与退,这样,才能真正建立起一个有进有出、动态平衡的资本市场循环体系。
  重塑投资理念
  上市公司新退市制度的建立无疑将有利于优化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打击和防止上市公司高层掏空公司、操纵股价的行为;有利于提高我国上市公司的整体质量,优化我国资本市场资源配置;有利于规范证券市场运行,增强对上市公司的约束力;也有助于我国上市公司参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加强对自身经营的约束与管理,注重考虑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从而有效维护市场的安全运行。
  新退市制度的严格执行将帮助投资者逐步树立价值投资、理性投资、长期投资等正确投资理念。部分投资者热衷于炒作绩差公司和所谓的壳资源,究其原因,除了投资者一夜暴富的念头及盲目跟风的投资行为之外,主要原因是我国证券市场上一些绩差公司不断演绎着“起死回生”的传奇,这种状况助长了投资者非理性的投机跟风行为。
  落实严格的退市制度,将有助于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和价值投资,形成健康的投资文化和氛围。退市制度作为资本市场的净化器,将促进市场发挥优胜劣汰的功能,在竞争中优化上市公司结构,从源头上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证.券.时.报 .黄.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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