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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发出通知:原始地质资料必须依法汇交

加入日期:2012-12-17 21:29:08

  提高地质资料服务找矿突破、服务社会的能力水平

  近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原始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通知要求,“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以及由国家财政出资在境外从事地质工作所形成的原始地质资料,均应依照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规定的《原始地质资料汇交细目》进行资料汇交,填写《原始地质资料汇交目录》,并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提交相关资料,接受地质资料馆藏机构的审查”。2002年,国务院发布的《地质资料管理条例》中,就确立了地质资料的“统一汇交”的制度。

  地质资料是指在地质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形式的原始地质资料、成果地质资料和岩矿芯、各类标本等实物地质资料。它是地质勘查的第一手成果,对科学部署找矿、减少重复工作等具有重大意义。

  2002年国务院《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前,我国原始地质资料都由承担地质勘查工作的地勘单位保管。2002年后按照国家规定应依法汇交,但由于国家、省级地质资料馆藏条件有限,因此,原始地质资料现仍保存在原地勘单位,造成了现阶段原始地质资料保管分散、资料封锁、数字化进程不高和利用渠道不畅等问题,制约了地质找矿、工程建设、灾害防治等国家急需开展的地质工作对原始地质资料的开发和利用。

  因此,这次出台《通知》,意味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强化原始地质资料汇交,进而充分利用原始地质资料,以提高地质资料服务当前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和今后地质资料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水平。

  出台汇交《细目》,汇总“原汁原味”资料

  《通知》明确,原始地质资料汇交要依照《细目》进行。

  大体上说,要汇交的地质资料包括:区域地质调查资料、矿产资料、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地质资料、海洋地质资料、水文地质资料、环境地质灾害地质资料、物探化探地质资料等其他地质资料共8类。

  每类资料要交什么,《细目》都明确地注明,强调汇交地质勘查中第一手“原汁原味”的那些资料。以矿产资料中的原始地质资料为例,其中矿产勘查地质资料要汇交的为:工程布置图,钻孔柱状图,重要槽探、坑探、井探图,各种岩矿测试、分析数据汇总表(或数据库),各类测量结果数据汇总表,有关物探、化探原始地质资料;矿产开发地质资料要汇交的为:各中段采空区平面图、剖面图,探采对比资料,各类测量结果数据汇总表。

  一些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时间跨度一般3~5年,有的多次续作甚至长达10多年,这种情况下,致使不少地质工作项目形成的地质资料保存在项目承担单位,社会无法利用。为了尽快将新形成的原始地质资料向社会提供利用,这次出台的《通知》作出了新规定:“国家财政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工作期限长且开展工作已满3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将经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审查的阶段性成果,按有关要求进行汇交。”

  监管关口前移,杜绝弄虚作假

  地质资料汇交的质量关系到管理的成败,也关系到对一个地质体认识是否正确,而且由于原始地质资料可被重复利用,也关系到对地质体认识的传导。

  这次原始地质资料汇交一个最新的变动是: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关口前移,要求“地质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在汇交原始地质资料时应附有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出具的原始地质资料审查意见书”。此举意在提高资料汇交质量。

  作出这个规定基于过去遇到的实际情况:一是有的汇交人把经项目组织实施单位验收的地质工作成果留为自用,把验收后有重要价值的资料内容抽取掉,重新编制专门用于向国家汇交的地质资料,这使汇交的地质资料价值大大降低,甚至会误导地质资料利用人;二是有的汇交人汇交时不是把经评审验收的全部地质资料汇交国家,而只选择价值低的汇交。

  因此,《通知》措辞严厉地指出,“不依法汇交原始地质资料的,项目不得通过验收或结题”,“汇交人未按相关规定汇交原始地质资料、伪造原始地质资料或在原始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严格依照国务院、国土资源部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来源国土资源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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