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景网12月16日讯 深交所周日发布实施《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适用于深交所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
《办法》规定,公司首次提出重新上市申请与其股票终止上市后进入场外交易市场的时间间隔应当不少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或者十八个月。若公司在其股票终止上市过程中拒不履行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义务或不配合相关工作,深交所自其股票终止上市后36个月内不受理其重新上市的申请。
深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重新上市实施办法的修订主要包括:一是进一步明确“办法”适用所有退市公司,包括“老三板”公司。二是为防止恶意炒作,在审核重新上市申请时,增加了对公司在退市整理期及退市后公司是否因涉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予以关注的内容。
他进一步介绍称,重新上市制度是疏通退市渠道、形成公司“能上能下”良性循环的重要途径。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一方面可以转入全国性场外市场系统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挂牌转让,使得持有退市公司股票的投资者仍然有转让的渠道。另一方面,股票已终止上市的公司通过改善经营、资产重组等方式,消除终止上市情形且重新达到深交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还可以向深交所申请重新上市。重新上市的申请由深交所上市委员会审核,不需要经过IPO程序。
该负责人强调,对上市公司退市后包括借壳上市在内的并购重组事项,证监会相关部门将按照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相关监管规定,对其进行有效规范,使退市公司并购重组的监管标准与上市公司基本一致,不会形成借壳上市的双重标准。 (全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