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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荒对外拆借9.76亿元未公告 上交所公开谴责

加入日期:2012-11-28 5:48:51

中新网11月27日电 从上海证券交易所获悉,北大荒因进行金额巨大资金拆借,未及时进行披露,严重违反股票上市规则。上交所给予北大荒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丁晓枫公开谴责。

经查明,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2011年8月3日至2012年1月12日期间,累计对外拆借资金97625万元,占公司2010年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7.31%,该等资金拆借事项直至2012年9月12日才予以披露。公司于2012年10月26日公告称,经公司核查,公司应于2012年12月31日收回的3.23亿元拆借资金中,2.35亿元的拆借资金存在还款逾期的可能。另查明,前述资金拆借中,公司董事、总经理丁晓枫分多笔审批拆借的资金金额达60235万元。

公司资金拆借金额巨大,未及时进行披露,市场影响恶劣,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9.2条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总经理丁晓枫直接实施了相关资金拆借行为,对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未尽忠实勤勉义务,其行为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3.1.5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给予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谴责;给予董事、总经理丁晓枫公开谴责。对于上述惩戒,将抄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并将其计入上市公司诚信记录。

上海证券交易所重申,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中新网证券频道)

(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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