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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条件可享税收优惠

加入日期:2012-11-26 19:41:00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科技部、民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布通知,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有关精神,进一步支持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科技创新,加快提高科研能力和水平,经国务院批准,将符合条件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纳入现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

  自2013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以科学研究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研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此次发布的规定明确了享受此税收优惠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具备的条件,如必须是按有关要求在民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总额在 3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从事科学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指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在20人以上,且占全部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兼职的科研人员不超过25%。

  (《证券时报》快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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