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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光裕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今日开庭两股民索730万

加入日期:2012-11-22 10:47:21

  已持续一年多的“黄光裕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今日再次开庭。

  昨天,原告代理律师张远忠介绍,今天上午9点30分和下午2点,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黄光裕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此次原告仍是李某和吴某,两人要求黄光裕赔偿总数额为730万元人民币。

  张远忠对于今日开庭具体事宜,表示不便透露。

  “按照民事诉讼法一审审限最长期限为6个月的规定,本案已经严重超审限。”张远忠称:“为了证明黄光裕内幕交易行为与股价异动的因果关系,在本次开庭前我们已经申请法院调取黄光裕内幕交易的明细,希望法院在开庭时能展示调取的关键证据,同时申请法庭对股民的损失进行鉴定。”

  据了解,目前张远忠已经受理了70多位投资者的索赔请求,单笔索赔金额达四十多万元。

  张远忠表示,其他投资者索赔诉讼是否继续展开,将根据今天的审理结果来定。

  背景:“赔偿案”立案已一年

  2010年8月30日,黄光裕案因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和单位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罚没人民币8亿元。随后,各种民事赔偿诉讼接踵而至,多位诉讼者多是购买中关村(000931)(股票)而遭受损失的股民。

  2010年9月,股民李某对黄光裕等人提起“内幕交易赔偿”诉讼。

  李某在诉状中称,黄光裕曾作为中关村的董事及鹏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参与重大资产置换的运作和决策。在信息公示前,黄光裕借用他人的身份证,开立个人股票账户,曾累计购入中关村股票976万余股,成交额共计人民币9310万余元。至信息公告时,黄所用6人身份的股票账户的账面收益额为人民币348万余元。

  李某称,其出卖股票的行为与黄光裕等人购买股票的行为是同一时间的反向交易,其股票损失与黄光裕的内幕交易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依《证券法》第76条第3款关于“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黄光裕理应对其损失进行赔偿。

  李某提出的索赔金额仅有155元。

  2011年1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李某的诉讼。

  2011年9月6日,该案开庭仅半小时,李某一方就提出增加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新的证据,并追加诉讼标的。而被告方代理律师则对此提出异议。之后,法官宣布休庭,由合议庭合议后,再决定是否接受“原告追加诉讼标的和提供新证据”的请求。

  但是,李某于2011年9月16日撤诉,其撤诉具体原因和细节未透露。

  2011年9月21日,李某再次对黄光裕提起“内幕交易赔偿”诉讼,提出89万元的索赔额。另一股民吴某也加入起诉行列,提出647万元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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