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FII剑指200家:单一机构额度上限或破10亿美元
在引进境外长期投资者方面,证监会今年以来保持着高效率。除了QFII资格审批数量即将突破200家之外,9月底、10月初两次海外QFII路演期间讨论的议程正在加速落实--单个QFII机构额度上限将突破10亿美元,而与QFII相关的税收制度也将在近期推出。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昨天在新闻通气会上透露,为了满足境外长期投资机构投资国内资本市场的需求,相关部门正在研究批准境外长期投资机构超过10亿美元以上的投资额度。目前已经有挪威央行等多家长期投资机构的QFII额度触及10亿美元的上限。
另外,QFII相关的税收安排也是海外路演期间监管层被问及最多的问题。上述负责人表示,税收问题比较复杂,但是证监会通过与国税总局的积极协调,已经取得重要成果,不久将正式推出。
挪威卡塔尔胃口50亿美元
今年以来随着证监会加快QFII资格审批,拥有QFII资格的境外机构数量已经达到199家。这些审批跨越了10年时间,如果细加观察不难发现,早期的QFII机构以投资银行为主。这些机构的额度除了用于自身的交易需求之外,还用于为客户提供通道服务。
随着时间的推移,包括共同基金在内的越来越多的资产管理公司开始获得QFII资格。这些公司的额度主要用于自身发行产品,从监管者的角度看更为持续和稳定。但是资产管理公司也有缺点--需要向市场募集资金,一旦遇到金融危机这种流动性系统性收缩的时候,它们也会遇到募集困难的问题,进而对A股QFII额度的需求也随之减少。
但是还有一些资金更加稳定的机构--中央银行、主权财富基金、养老金和大学基金。这些投资者为海外各类资产管理公司提供资金来源,它们直接通过QFII渠道进入A股市场后,基本是以配置型投资为主,完全符合中国监管部门对长期资金的偏好。
大型机构当然对于额度的胃口也更大。目前挪威央行、香港金管局、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淡马锡富敦投资公司等4家QFII机构的单个额度已经达到10亿美元上限,卡塔尔控股的QFII投资额度也即将获得批准。上述机构提出的申请额度都远远超过10亿美元的上限,其中卡塔尔和挪威申请的额度高达50亿美元。
本报10月份曾报道业界对一种双层结构的期望。即针对超大型投资机构放开额度限制。证监会负责人昨天回应本报记者称,目前考虑的还仅仅是在个案基础上考虑满足相关机构的需求,允许突破10亿美元的限制。
从事QFII相关的交易服务的券商人士则对本报记者表示,大型QFII机构希望大幅增加额度,一方面是出于对中国经济和市场的长期看好,另一方面也是从成本的角度考量--一个专门看中国市场的投资团队成本不低,那么比起只管五六个亿美元,当然是50亿美元更加值得投入。
中小型机构灵活度增加
监管层的确存在对于大型机构和长期资金的特殊偏好,但客观地说,证监会并没有偏心,那些中小型机构也得到了特殊的照顾。
今年以来,证监会已经新批64家境外机构的QFII资格和119.28亿美元的投资额度,其中11月就有摩根证券投资信托股份公司、全球保险集团美国投资管理公司、鼎晖投资咨询新加坡公司、瑞典北欧斯安银行、嘉实国际资产管理公司等7家机构新获批QFII资格。
鼎晖、嘉实都是国内市场非常熟悉的名字。证监会人士告诉本报记者,由于今年放宽了QFII资格申请的门槛,原本需要管理规模上50亿美元,现在只需要5亿美元,因此这两家机构也就能够满足条件。在其他方面,这两家内地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在资格申请方面与其他QFII机构并无差异。
今年4月,QFII持有的A股流通市值占比仅为1.1%,目前则已经上升到1.6%。尽管如此,我国资本市场的外资穿透度仍然远远低于周边的印度、韩国。进一步的队伍开放仍然有许多的工作要做,比如税收安排。
很多境外机构由于自身的合规制度,不能投资税收存在不确定性的国家和地区。即使是已经投资了的机构,也希望税收制度能够尽快明确。上述负责人说。
此前本报曾报道,QFII机构将按照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目前这项政策还有待国税总局正式推出。(.第.一.财.经.日.报)
QFII将突破200家 投资额度上限拟放宽
多家QFII机构已提出希望申请50亿美元的投资额度
记者昨日从证监会获悉,近期,QFII审批速度明显加快,已有199家境外机构获批QFII资格,QFII总数即将突破200家,全部QFII投资额度合计335.68亿美元。此外,相关部门正在研究批准境外长期投资机构超过10亿美元以上的投资额度。
据介绍,11月份以来有摩根证券投资信托股份公司、全球保险集团美国投资管理公司、鼎晖投资咨询新加坡公司、瑞典北欧斯安银行公司、嘉实国际资产管理公司等7家机构获得QFII资格。
今年以来,已新批准64家境外机构QFII资格和119.28亿美元投资额度。
同时,已有挪威中央银行、香港金融管理局、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淡马锡富敦投资公司等4家QFII的投资额度达到10亿美元上限,卡塔尔控股有限责任公司QFII投资额度也即将获得批准。据了解,上述境外机构提出的申请额度远远超出10亿美元上限。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为吸引更多境外长期资金,扩大机构投资者队伍,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发展,去年12月以来证监会和外汇局加快了QFII审批速度,实施了一系列扩大开放的措施,包括将QFII总投资额度扩大到800亿美元,同时修改QFII法规,大幅降低了QFII资格要求、提高持股比例上限和增加运作便利等。
境外投资者反响非常积极,近期QFII申请和资金汇入速度明显加快,QFII整体的持股比例也出现明显上升。权威统计显示,目前QFII持股市值占A股流通市值的1.6%,比今年4月、5月时持股1.1%的比例有了显著上升。
这位负责人称,挪威中央银行、卡塔尔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等QFII机构已提出希望申请50亿美元的投资额度。对此,监管部门将积极和外汇管理部门协商,如果单家QFII申请额度上限达到或者超过50亿美元,目前考虑暂以个案情况处理。
关于优化QFII税收政策问题,该负责人表示,证监会已和相关部门进行了多次交流,取得较快进展。
这位负责人说,境外养老金、主权基金等长期资金看好我国资本市场,具有强烈的投资需求。下一步,证监会将根据加快机构投资者发展的安排,继续加快QFII审批,完善监管制度,增加QFII投资运作便利,包括积极与外汇管理部门协商,提高QFII投资额度上限等,吸引更多境外长期资金,增强国内投资者信心,促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
证监会拟引入保险机构参与基金销售
基金销售银行独大的局面有望进一步得到改善。中国证监会昨日召开新闻通气会,公布了《保险机构销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代理公司有望参与基金销售。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同时表示,期货公司基金销售的相关办法也在研究之中。
为保证保险机构具备较强的经营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征求意见稿对保险公司设定了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偿付能力充足率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持续从事保险业务5个以上完整会计年度,最近3年连续盈利等要求,对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代理公司设定了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的要求。
征求意见稿明确,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销售服务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投资人收取销售费用,不得向基金投资人收取额外费用;未经招募说明书载明并公告,不得对不同投资人适用不同费率。同时,保险机构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应当坚持基金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注重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投资人。
此外,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机构销售基金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保险机构销售基金时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禁止保险机构或者销售人员接受基金投资人用于基金投资的现金。
据介绍,目前,保险机构的销售人员主要有两类,即签署劳动合同的员工和签署个人保险代理合同的保险营销员。其中,保险营销员是保险机构销售人员的主力,2011年底达到335.74万人。
为强化保险机构对保险营销员的管理责任,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求,保险机构对其基金销售人员授权范围内的销售行为和构成表见代理的销售行为承担责任。此外,征求意见稿对保险机构基金销售人员的兼职、从业资质管理、培训和销售行为等方面进行了规范。(.证.券.时.报)
证监会确定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重点
吴利军称,下一步证监会将重点开展三方面工作:加快推进场外市场建设,制订出台全国性场外市场运营机构管理办法;积极促进债券市场规范发展;稳步发展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品市场,抓紧做好推出国债期货、石油期货准备,积极推进焦煤、油菜籽、鸡蛋等期货上市
中国证监会主席助理吴利军20日表示,证监会将加快推进场外市场建设,制订出台全国性场外市场运营机构管理办法,并积极促进债券市场规范发展,进一步推动债券市场制度规范,同时稳步发展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品市场,抓紧做好推出国债、原油期货品种的相关准备。
吴利军是在2012金麒麟论坛上做出上述表示的。他指出,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是发展实体经济的现实需要,证监会将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积极稳妥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需要。
他指出,目前证监会推出了一系列完善资本市场体系的举措和措施。全国性场外市场建设实现突破,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成效明显,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逐步规范,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进展顺利。
吴利军表示,证监会将进一步增强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主动性和针对性,继续规范发展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市场,深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稳步实施退市制度改革,推进再融资和并购重组制度完善,进一步发挥市场功能,维护市场秩序,增强市场信心,不断拓展市场的深度和广度,逐步形成多层次、高效率、全覆盖的市场体系,为不同风险特征的筹资人和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人提供多样化的金融产品和差异化投融资服务,以及高效、灵活、低成本的交易机制。
他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重点开展三方面工作:一是加快推进场外市场建设,制订出台全国性场外市场运营机构管理办法。建立完善市场准入、股份转让等一系列基础性制度,按照总体规划、分布推进、稳妥实施的原则,尽快将符合条件的国家级高新技术园区纳入试点范围,同时抓紧完成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目前尚未通过检查验收的省市要尽早完成本辖区清理整顿的验收检查,对通过检查验收的省市,证监会将优先考虑将其具备条件的高新园区纳入到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试点中,并进一步探索完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配套规定,逐步建立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自律规则体系,做好非上市公众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是积极促进债券市场规范发展。依托部际联席会议机制,证监会将进一步推动债券市场制度规范,加快实现准入条件、信息披露标准、资信评级要求、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和投资者保护制度的五个统一,促进场内场外市场互联互通。根据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情况,不断完善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相关制度和规则,加快债券市场创新,继续推出符合市场需求的信用债券品种。
三是稳步发展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品市场,抓紧做好推出国债期货、石油期货等事关国计民生的重要期货品种准备,同时积极推进焦煤、油菜籽、鸡蛋等期货品种的上市工作,加大对铁矿石、商品指数、碳排放权等战略性新交易工具的研发力度,不断丰富市场的交易品种和风险管理工具。(.上.证)
证监会:未收到工行建行申请A股承销和保荐资格
在现行法律法规下,除非国家另有规定,商业银行是无法直接取得A股承销牌照和保荐机构资格的。
针对近期关于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已申请A股证券承销和保荐牌照的传闻,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昨日澄清,截至目前,证监会相关部门没有接到来自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以及工银国际、建银国际有关A股承销牌照事宜的来人、来电、来函咨询和申请,也未接到上述机构关于保荐机构资格的咨询和申请。上述传闻并不属实。
这位负责人表示,目前国内金融行业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但在推动综合经营的试点工作。按照证券法第六条规定,证券业、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现行法律法规下,除非国家另有规定,商业银行是无法直接取得A股承销牌照和保荐机构资格的。这位负责人说。
截至目前,我国有共6家商业银行存在直接参股证券公司的情况,除国开行外,其余5家均系因债务处置小比例持有相关证券公司股权,须按照商业银行法规定在2年内予以处置。
2010年2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开发银行改制的批复,证监会核准国开行收购航空证券(现更名国开证券)100%股权,这符合证券法和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属于国家另有规定除外的情形。
另外,我国加入WTO以前,作为个案,证监会曾批准中国银行香港全资子公司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发起设立合资证券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其中中国银行持股比例为49%。
这位负责人表示,即使国开行、中国银行也只能通过下属证券子公司从事A股承销业务,商业银行还不能直接从事A股承销业务。目前非证券公司类金融机构参股、控股证券公司,都属于综合经营的试点,需要经过专门审批。(.上.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