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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连发三文 政策“降二增一” 券商创新获强支撑

加入日期:2012-11-19 8:0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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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
  券商证券自营投资范围扩大
  监管政策降二增一 券商经营再松绑
  证监会连发三文 券商创新再获强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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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券商证券自营投资范围扩大
  中国证监会今天发布《关于修改〈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的决定》,扩大了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的投资品种范围。
  证监会此前公布的修订说明显示,修改后,增加的是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证券等。范围扩大的则是在境内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证券,由部分扩大到全部,以及在金融机构柜台交易的证券,由仅限于由证监会批准或备案发行的,扩大到由金融监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或者备案发行的,即将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纳入自投资范围。
  证券公司投资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政策也得到明确。根据决定,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不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只能以对冲风险为目的,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人.民.日.报 .许.志.峰)

 

  监管政策降二增一 券商经营再松绑
  证券公司经营又现大幅“松绑”。证监会对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净资本计算标准、自营业务投资范围等相关规定进行修订,并于昨日正式发布实施。修订内容可概括为“降二增一”,即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大幅下降、部分净资本扣减标准降低、自营范围增加。这无疑为证券公司创新发展在制度层面打开了更大空间。
  证监会昨日发布实施的新规包括《关于修改<关于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规定>的决定》(下称《风险准备计算标准》)、《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的规定(2012年修订)》(下称《净资本计算标准》)、《关于修改<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的决定》(下称《自营规定》)等三个。
  其中,《风险准备计算标准》在今年4月调低部分指标的基础上进一步大幅下调,证券公司自营、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三项业务的计算标准显著降低,分类评价级别不同的公司在计算标准上则进一步体现了“扶优”的思路。
  具体而言,证券公司经营自营业务的,对未进行风险对冲的证券衍生品由按30%计算风险资本准备下调为按20%计算;同时,自营业务新增“股指期货投资规模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的15%计算,利率互换投资规模以利率互换合约名义本金总额的3%计算”条款。
  证券公司经营资管业务的,专项、集合、限额特定、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由原先的按照4%、3%、2%、2%计算,全面下调为分别按2%、2%、1%、1%计算风险资本准备。
  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的,由按客户融资、融券业务规模的10%计算风险资本准备调整为融资业务规模按照5%计算,融券业务仍按10%计算。
  另外,新修订的《风险准备计算标准》进一步体现了“扶优”的思路,A、B、C、D类在经纪、自营、证券承销、资管、融资融券业务上,分别按照基准计算标准的0.3倍、0.4倍、1倍、2倍计算。其中A、B两类公司在原有0.6倍、0.8倍的基础上下调。连续三年为A类的公司,则进一步享受“优惠”,仅需按照基准的0.2倍计算有关风险资本准备。
  《净资本计算标准》则在依据目前证券公司经营实际梳理扣减项目的基础上,对部分项目的扣减标准进行调低。
  按照最新发布的《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表》,券商“金融资产风险调整”大项中,沪180、深100、沪深300指数成份股,一般上市股票,货币市场基金、证券投资基金、国债及中央银行票据的扣减比例,分别由原先的按10%、15%、1%、2%、1%扣减净资产,降至依次按照5%、10%、0%、1%、0%扣减。
  同时,新计算标准对原企业债券(包括公司债券)按照有担保、无担保分类分别按5%和10%计算进行细化,改为信用评级为AAA级、AAA级以下BBB级(含)以上、BBB级以下的,分别按照2%、4%、20%的比例扣减。
  原集合理财计划投资均按照10%扣减,也细化为投资其他券商集合计划按5%、投资本公司集合计划且未约定先行承担亏损按10%、投资本公司集合计划且约定先行承担亏损按照15%扣减。同时新增委托其他券商、基金公司的定向、专户等理财投资按10%计算。
  调低风险资本准备计算及净资本计算标准的同时,证监会也在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方面进一步强化了各项指标的预警机制,在新公布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中,对券商各项监管标准及监管预警标准作出明示。
  经过公开征求意见的《自营规定》也正式发布实施,按照新规,证券公司自营投资品种范围大幅拓宽,可投品种包括:已经和依法可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和转让的证券;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证券;已经和依法可以在符合规定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转让的私募债券,已经在符合规定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转让的股票;已经和依法可以在境内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证券;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依法批准或备案发行并在境内金融机构柜台交易的证券。
  同时,具备自营业务资格的券商,除可因对冲风险需求投资金融衍生产品,也可以为投机、套利需要而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上.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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