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科技部认真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出台支持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确认股权的指导意见 为认真贯彻实施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要求,证监会、科技部对科技成果出资入股问题发出指导意见。
长期以来,科技成果出资入股及股权确认存在着评估、确认、批准等审批程序复杂,涉及部门多、耗时长的问题,增加了科技成果出资入股及股权确认的难度,导致科技人员的贡献得不到应有确认,也为今后的股权纠纷埋下了隐患。
为解决企业在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确认股权方面存在的问题,降低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的成本负担,将北京
中关村自主创新示范区先行先试政策落到实处,进一步提高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促进科技和金融的有机结合,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保护科技人才创新积极性,证监会和科技部立足自身的职责制定了《关于支持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确认股权的指导意见》。具体措施如下:
(一)鼓励以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确认股权。支持企业在科技成果出资入股时,通过发起人协议、投资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形式对科技成果的权属、评估作价、折股数量及比例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明晰产权,避免纠纷。
(二)鼓励企业明确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中享有的权益,依法确认股权。支持企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职务发明合同中约定科技人员在职务发明中享有的权益,并依法确认科技人员在企业中的股权。
(三)落实北京
中关村自主创新示范区先行先试政策,采取多种方式合理确认股权。支持园区内的企业、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按照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的先行先试政策开展股权和分红权激励,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所实施的技术入股、股权奖励、分红权等,以合理的方式确认其在企业中的股权。
(四)进一步深化发行审核机制改革,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权予以审核确认。对于在科技成果出资程序上有瑕疵,但占比小,不影响公司控制权稳定且没有重大风险隐患的,按照充分信息披露的原则揭示该部分股权存在的不确定风险,并说明出现股权纠纷问题时的解决机制后,不再要求企业上市前必须完成国有股权确认手续。来源证监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