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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机构再获“减负” 结算保证金缴纳额可少交80%

加入日期:2012-11-13 8:00:09

  记者昨日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获悉,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中国结算制定并正式发布《证券结算保证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办法》实施后,结算参与机构的结算保证金缴纳金额将大幅下降。通过对历史数据进行验证,按《办法》收取的结算保证金规模比目前市场实际收取的结算保证金规模将降低约80%-85%。
  相关人士介绍,新制度大幅降低了结算参与机构(尤其是证券公司)的沉淀资金成本,将提高其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收益率。
  据悉,证券市场建立之初,沪、深证券交易所分别制定了结算保证金制度,上海市场设立了“清算交割准备金”,深圳市场设立了“清算保证金”(结算互保金)。两者的名称、依据、收取标准等均不统一,增加了结算参与人的管理成本。《办法》出台为沪、深市场保证金的统一管理提供了制度依据。
  同时,《办法》出台,是中国结算为切实支持证券市场创新发展,进一步规范统一结算风险管理制度所推的一项重要举措。《办法》实施后,沪、深市场将遵循统一的结算保证金管理规则。《办法》的出台也将使中国结算的风险管理和市场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
  此外,《办法》明确了保证金的用途和各项管理流程,为中国结算实施风险精细化管理、构建全方位风险管理体系夯实了基础。
  据悉,中国结算将于近期组织召开针对全体结算参与机构及部分特殊机构投资者的专场培训会,并积极协调市场各方按时完成各项业务和技术准备工作,确保《办法》顺利实施。
  所谓证券结算保证金,是指由结算参与人根据《办法》向中国结算缴纳的、以及中国结算根据《办法》划拨的,用于在结算参与人交收违约时提供流动性保障、并对交收违约损失进行弥补的专项资金。
  据悉,《办法》适用于由中国结算提供多边净额结算服务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和其他证券类金融产品(不含人民币特种股票交易、开放式基金等产品场外申购赎回)的交易结算业务。《办法》将于2013年1月3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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