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市场消息传证监会近日给多家券商打电话,要求各券商自营每天下午收盘后至4点前,上报持仓和买卖情况。昨日,记者联系多家证券公司自营部人士求证,他们否认了许买不许卖的说法,不过受访者大都表示收盘后至4点前,都要上报当天持仓和买卖情况已持续一段时间,并认为监管层的维稳意图十分明显。更有意思的是,昨日监管层还趁势轮番出拳:就《自营规定》征求修改意见,拟扩大证券自营品种范围,证券自营品种增加一类,扩大两类;就《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拟推进公募基金托管业务对外开放,允许具备一定资质条件的在华外资法人银行在获得基金托管资格上享受与本国银行同等权利。
导读:
证监会拟大幅放宽券商自营投资范围
券商自营一增两扩 可投资新三板
券商自营投资范围酝酿扩大
监管层趁势轮番出拳 券商自营每天要上报情况 监管层维稳意图明显
券商自营进入另类投资时代
监管层一线督战券商创新
券商股再迎利好 15只券商股投资价值解析
证监会拟大幅放宽券商自营投资范围
新三板挂牌证券、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均纳入,还允许投资衍生品套利
证券公司证券自营品种范围拟大幅放宽,新三板挂牌证券、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均有望进入券商自营标的池。
昨日,证监会就修订《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下称《自营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修订《自营规定》,主要作了两个方面的修改:
一是修改了《自营规定》的附件《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扩大了证券自营品种范围。修改后,券商自营品种“增一扩二”。增加的是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证券。扩大的两类,一是在境内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证券,由部分扩大到全部;二是在金融机构柜台交易的证券,由仅限于由证监会批准或备案发行的,扩大到由金融监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或者备案发行的,即将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纳入自营投资范围。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允许券商投资“新三板”挂牌企业,主要是为了扩大券商自营投资范围,同时也为该市场未来可能实施的做市商制度预留了敞口。“增一扩二”后,银行间市场发行的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证券化产品,以及银行理财产品、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均被纳入证券公司自营投资范围。
二是明确了证券公司投资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政策。考虑到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比较复杂,风险较高,要求证券公司具备一定的投资决策和风险管理能力,除对冲风险的外,只允许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直接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
也就是说,具备自营业务资格的券商,除可因对冲风险需求投资金融衍生产品,也可以为投机、套利需要而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上.证)
券商自营一增两扩 可投资新三板
近期券商创新好戏连连,昨日新政又落券商自营部门。证监会宣布就修订《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自营规定》”)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据介绍,本次修订主要是对自营投资品种范围“一增两扩”,增加了新三板证券等,同时,还明确了具备自营资格的券商可以为了投资获利的需要而直接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
在投资品种方面,根据征求意见稿,《自营规定》所附《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中规定的证券自营品种增加一类,扩大两类。增加的是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证券,即新三板证券。扩大的两类,一是在境内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证券,由部分扩大到全部;二是在金融机构柜台交易的证券,由仅限于证监会批准或备案发行的,扩大到由金融监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或者备案发行的,即将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纳入自营投资范围。
在投资金融衍生品的监管政策方面,修改后的《自营规定》要求除对冲风险外,只允许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直接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据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券商目前投资金融衍生品的渠道有两个,一是券商出于对冲风险的目的买卖金融衍生品,比如通过股指期货进行套期保值;二是设立专门子公司来进行,也即业内俗称的另类投资公司。修改后,明确了具备自营资格的券商可以为了投资获利的需要,直接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目前的《自营规定》自2011年6月1日开始实施,在拓宽证券公司投资渠道、有效控制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及另类投资的风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证券公司改革开放、创新发展,《自营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客观需要,需要适当调整、充实。
该负责人还透露,关于券商自营的净资本指标,证监会正在研究修改方案。(.证.券.时.报)
券商自营投资范围酝酿扩大
证监会10月31日就修订《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此次修订适应证券公司扩大证券自营业务投资品种范围现实需要,扩大了证券自营品种范围。增加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挂牌转让的证券。在境内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证券,由部分扩大到全部。
这位负责人介绍,此次修订《自营规定》,仅根据实际需要对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充实,主要作了两方面修改:
一是适应证券公司扩大证券自营业务投资品种范围的现实需要,修改了《自营规定》的附件《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扩大了证券自营品种范围。修改后,证券自营品种增加一类,扩大两类。增加的是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证券。扩大的两类,一是在境内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证券,由部分扩大到全部;二是在金融机构柜台交易的证券,由仅限于由证监会批准或备案发行的,扩大到由金融监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或者备案发行的,将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纳入自营投资范围。
二是适应证券公司投资金融衍生产品的现实需要,明确了证券公司投资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政策。考虑到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比较复杂,风险较高,要求证券公司具备一定的投资决策和风险管理能力,除对冲风险的外,只允许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直接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
他说,为了明确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的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证监会于2011年4月29日公布《自营规定》。《自营规定》自2011年6月1日实施以来,在拓宽证券公司投资渠道、有效控制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及另类投资的风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证券公司改革开放、创新发展,《自营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客观需要,需要适当调整、充实。
这位负责人表示,将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全面、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自营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后适时发布。(.中.国.证.券.报)
监管层趁势轮番出拳 券商自营每天要上报情况 监管层维稳意图明显
市场消息传证监会近日给多家券商打电话,要求各券商自营每天下午收盘后至4点前,上报持仓和买卖情况。昨日,记者联系多家证券公司自营部人士求证,他们否认了“许买不许卖”的说法,不过受访者大都表示“收盘后至4点前,都要上报当天持仓和买卖情况”已持续一段时间,并认为监管层的“维稳”意图十分明显。
更有意思的是,昨日监管层还“趁势”轮番出拳:就《自营规定》征求修改意见,拟扩大证券自营品种范围,证券自营品种增加一类,扩大两类;就《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拟推进公募基金托管业务对外开放,允许具备一定资质条件的在华外资法人银行在获得基金托管资格上享受与本国银行同等权利。
“许买不许卖”传言不实但意图存在
昨日下午,《投资快报》记者采访了多家证券公司自营部有关负责人,大都表示确实“在收盘后至4点前,都要上报当天持仓和买卖情况”,但没有收到通知“许买不许卖”。
一家全国性大型综合类证券公司的自营部经理接到记者采访电话时,表示上报买卖情况确实有,而当问及证监会是否有对公司打电话“嘱咐”“自营盘只许买不许卖”时,则表示“话题十分敏感,抱歉不方便透露。”
另一家老牌券商自营部董事表示,券商自营情况一直不乏来自证监会的监管、监控措施,每天4点前上报当日买卖资料早已是惯例,最近没收到风说要限制卖出。就公司本身的操作风格来说,最近以来一直很少卖出,以拿长线为主。
本报记者最后问询的第三家大型上市券商有关负责人也表示,许买不许卖的明确招呼是没有的,但最近一段时间以来确实要求每日上报买卖情况。该人士认为有些事也不用说得那么明确,意会即可,有关部门的维稳意图还是较为明显的。
券商自营业务投资品种范围拟扩大
有关“券商自营业务”,昨日还有一条“重磅”新闻不得不引起关注。证监会就修订《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拟扩大证券自营品种范围,证券自营品种增加一类,扩大两类。增加的是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证券。扩大的两类,一是在境内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证券,由部分扩大到全部;二是在金融机构柜台交易的证券,由仅限于由证监会批准或备案发行的,扩大到由金融监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或者备案发行的,即将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纳入自营投资范围。
据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为了明确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的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证监会于2011年4月29日公布的《自营规定》,随着证券公司改革开放、创新发展,《自营规定》目前已不能完全适应客观需要,需要适当调整、充实。
公募基金托管业务将对外资银行开放
无独有偶,昨日证监会还就《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修订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简称《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此次将《资格管理办法》修订为《业务管理办法》,主要是为了适应基金行业市场化改革、进一步完善我国基金托管制度。
他表示,在修订原则与思路上,一方面从明确职责、规范业务、防范风险的角度,进一步细化基金托管人应履行的各项法定职责,落实基金托管人的受托责任,强化内部控制要求,完善违规问责机制。另一方面,在托管资格管理方面,拟推进公募基金托管业务对外开放,允许符合审慎监管要求并具备一定资质条件的在华外资法人银行在获得基金托管资格上享受与本国银行同等权利,同时,本着“高标准、宽准入、重服务、严监管”的原则,将进一步提高基金托管资格准入的专业化要求,同时完善托管资格退出机制。
维稳特征明显多方略占上风
昨日A股市场延续上一个交易日的震荡中重心有所上移的趋势。如此走势其实已经向市场参与各方传递出信号:多头虽是阿斗,但也有一股冲劲,这对于后续行情的演绎多少增添了一些暖意。
另一方面,记者观察到,最近一段时间以来,除去上述“趁势”修改两措施,来自有关方面的“窗口指导”可谓接二连三。证监会先是辟谣“新股发行备案制”,接着有关“按持股期限实行差异化红利税税率”的政策思路浮出水面。与此同时,管理层放缓新股IPO,动员场外增量资金入市的意愿也非常强烈。另据知情人士透露,本周一午后,保监会就股市维稳及当前经济形势等事宜召开行业会议。会议透露出来的政策信号是,管理层呼吁保险资金增强对经济和股市的信心,为股市维稳贡献力量。对此,分析人士认为,在证监会发力维稳的同时,保监会接棒对险资进行“窗口指导”,起码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二级市场的抛压。政策取向上看,未来或许还有系列利好措施,投资者可加以关注。(.投.资.快.报)
券商自营进入另类投资时代
券商创新“十一条”接连落地。继代销金融产品和资管新政之后,证监会又于昨日就证券公司自营业务扩大投资范围公开征求意见。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这项新政将助推证券公司进军上市交易的股票和债券之外的另类投资市场,同时扩大对金融衍生工具的运用,提高投资杠杆和潜在盈利能力。
此次新政是通过修订《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下称《自营规定》)来实现的。修改后的《自营规定》在投资范围方面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变化:一增加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挂牌转让的证券;二是银行间市场的投资范围扩大到全部交易品种,包括短期融资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等;三是允许券商投资由银监会批准或备案发行,在金融机构柜台交易的证券,具体而言就是银行理财计划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
另外,证监会对券商参与金融衍生品如股指期货的交易也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放松管制。原本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交易股指期货只能是套期保值,如果要进行投机交易必须通过专业子公司来进行。修订后的《自营规定》,将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直接从事非套期保值的金融衍生品交易。
放开管制与加强监管
今年5月的券商创新大会提出了“十一条”改革创新措施。在放开业务范围和投资方式限制方面,当时证券业协会收集和归纳的行业意见是:在科学调控杠杆率的前提下,逐步扩大证券自营投资品种范围,直至允许投资所有场内外的证券金融产品……允许有条件的证券公司依法投资金融期货、商品期货、黄金期货等非证券类金融产品。
对照昨天证监会公开征求意见的《自营规定》,证券自营品种范围已经取得突破,并且主要体现在场外市场。
“新三板”相对于沪深两市,就是一个典型的场外市场,挂牌交易的是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而银行间市场也是一个场外市场,并且其各类固定收益产品的丰富程度远远大于沪深交易所。
但此次新规最大的突破还是放开了非证监会监管范围的金融机构柜台产品,即银行理财计划和集合资金信托。相比于上市股票和债券,这两类都是十足的场外金融产品,且也能套用时下流行的“另类投资”概念。
银行理财计划和集合资金信托,背后对应的标的资产相当宽泛:既包括了所有的上市证券,也可以是非上市的股权、债券和收益权,甚至是艺术品和红酒等实物资产。
不过,由于投资范围跨越不同的监管部门,自营新政也是对证监会监管能力的考验。
“一方面要放开管制,另一方面又要加强监管。这很考验证监会的监管能力。”一位证券业人士对记者表示。
一些迹象也表明,证监会在跨市场监管上,已经开始加强与银监会的协同。有券商人士对记者表示,证监会有关部门曾叫停过券商资管部门投资一些银行票据,原因就是担心这些票据背后的“影子银行”风险。
打造中国高盛?
去年年底,郭树清曾在《财经》杂志年会上提到,中国证券业全行业的总资产不到高盛公司的三分之一。他希望国内证券公司能苦练内功,提高服务能力,打造有中国特色的国际一流投资银行。
郭树清在这一次演讲中两次提到高盛,另一处是称赞高盛的研究能力能与顶尖的大学研究机构比肩。他没有提到的,是高盛的雄厚的自营实力。事实上,正是跨越各个市场的自营业务给高盛创造了大笔利润。除了股权和商品的投资之外,高盛公司的衍生品交易业务也极具市场影响力。
证监会放开券商开展另类投资,同时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从事非套期保值的股指期货交易,也让人联想到“打造中国高盛”的意图。
不过,即使是行业龙头中信证券,面对自营业务也没有十足的把握。今年年初,中信证券缩减了自营业务部门的规模。
“监管层开了政策口子,但是自营业务要成为券商的利润增长点,关键还是需要有高素质的人才。”一位从保险公司投资部门跳槽到券商自营的人士对本报记者说:“相比保险资管公司和基金公司,券商的自营规模太小了,不容易留住人。”(.第.一.财.经.日.报)
监管层一线督战券商创新
多家北京券商证实,自十一长假后,监管层派出一支高规格的队伍密集前往各家券商调研,调研的主要目的是赴一线督战证券行业创新。此轮督战可能是一场持久战。消息人士透露,明年监管层还将计划带着考题走访七至八成券商。
在督战过程中,监管层透露的信息值得关注。不论是创新政策落地倒计时、业务牌照审批放开,还是鼓励特色经营,监管层均向券商传递了颇为急迫的信号,即券商应抓住机遇苦练内功。与会券商分析,未来的政策松绑正是旨在以市场化手段倒逼证券行业创新。
京沪穗深密集座谈
我们了解的情况是,督战的队伍10月主要是在北京召开座谈会,效率很高,两周内去数家公司调研,有时一天会去两家公司。某券商人士透露,此次督战的范围颇广,监管层不仅在大型券商进行一线调研,还听取了数家中小型券商的汇报。在北京调研仅是此轮督战第一站,在接下来的两个月时间里,这支高规格的调研队伍还将前往上海、深圳及广州等地密集调研,有望掀起一场创新风暴。
今年以来,监管层已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地进行多轮调研,但直言督战的情况并不多见。这轮调研督战的提法是监管层9月底在威海召开的一次会议上提出的。我的理解是,这意味着这轮涉及全行业的创新已进入实战阶段。一位参与座谈的券商高管表示,在今年5月召开券商创新大会前后,证券行业尚停留在讨论能做什么的阶段,5月后则一直在等待政策落地,而进入四季度,不少创新项目已进入操作阶段,每家公司都有自己的创新产品思路。
在此轮督战中,多家券商透露,监管层的表态颇少,更多是取听各家券商汇报创新思路。对于接受调研的证券公司,监管部门均为之打气,明确表示不会成为创新的拦路虎,下一步将更为关注行业的创新能力在哪里。
市场化手段倒逼创新
尽管重在倾听行业呼声,但监管层在调研时也透露了下一步政策方向。
在座谈会上,调研团队多次提到创新政策年底将全部到位,并要求券商苦练内功。与会券商透露,监管层的思路正是以市场化手段倒逼券商创新。
值得关注的是,在数家券商调研时,监管层明确透露正在酝酿放松券商业务牌照的审批。目前,券商各项业务牌照的获得均与分类评级或净资本等硬指标挂钩,导致一些实力较弱的公司牌照不全,甚至成为仅有经纪等单项业务牌照的专业券商,更无法获得创新业务牌照。此外,合资券商也因为受限于牌照,多数仅能开展投行业务,多年来都在谋求扩大业务范围。
事实上,券商业务牌照放开已显端倪。今年7月,财富里昂成为国内第一家依照《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获准扩大业务范围的中外合资证券公司,此前仅中金公司和瑞银证券可开展全牌照业务。
对于券商而言,全牌照与否至关重要。某券商高管表示,参照海外经验,券商要生存或做大做强,或成为专业型公司并做精做细,全牌照是做大做强的基础,券商的各项业务环环相扣,提供单一服务不可能成为大投行。下一步牌照申请的松绑将使一些有实力与野心的中小券商在业务准入方面与大型券商站在同一条起跑线上,行业的市场化竞争必然加剧,甚至加速行业淘汰。
监管层还对保代行业表示关注。在调研中,有监管层人士提到,此前由于稀缺,很多保荐代表人高薪却承担较少工作,这一现象现在已有所扭转,但仍值得注意。某券商投行人士透露。
此外,证券行业同质化竞争也受到关注。在调研中,某券商人士注意到,监管层颇为关心的问题包括:如何深入理解现代投行和证券公司?如何去低端化、去单一化、去同质化?中小券商如何寻找自己的定位和模式以及差异化经营、特色经营?为了力促行业创新,监管层还在座谈会上透露,正考虑将券商创新能力与风控能力纳入综合考核体系,创新能力不足的券商将面临评级压力。
消息人士透露,明年监管层计划走访七至八成券商,带着考题去,听公司汇报。目前,一些规模较小的地方性券商已开始准备接待调研队伍。
创新聚焦三大重点
虽然市场高度关注监管层的创新思路,但此轮督战的重点依然是券商的创新能力。综合多家券商的思路来看,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业务和场外业务将是创新的三大重点。
就资产管理业务而言,有券商表示,虽然资管新规已发布,但行业仍面临业务定位不明确的困扰。此外,由于此前投资范围、结构等受到严格限制,目前各家公司产品同质化,暂时没有发挥除投资银行外的综合业务优势。场内金融工具相对匮乏也影响了资管产品的竞争力。种种因素导致在与商业银行、信托公司和基金公司的竞争中,证券公司未能获得应有的话语权。虽然资管新规已发布,但这些问题的根本解决仍有待市场的成熟。
场外市场业务是券商创新仍待开发的处女地。除新三板业务外,众多券商还将重心倾斜至即将推出的柜台业务上。某券商透露,场外市场业务可以有机融合,例如,客户交易需求先通过柜台交易来实现,不能完成的则通过多家券商参与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在这个过程中,券商将协助提供融资、登记托管等一系列服务。
券商提出了很多创新思路,但还没有出现让人眼前一亮的业务。某参加调研的人士点评说,在政策日渐松绑的背景下,仅有数家券商的创新走在行业前面,绝大多数机构仍在等靠要。同时,一些创新能力较强的券商更为关注创新保护问题。在它们看来,券商创新前期开发和沟通成本很高,而模仿成本极低,如果对创新不设保护期限,势必打击行业的创新积极性。(.中.国.证.券.报 .蔡.宗.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