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中国证监会召开新闻通气会,正式发布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自11月1日起施行。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暂行规定》自9月27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来,共收到反馈意见18份,其中绝大多数为基金管理公司提出的意见。除有1家证券公司和1家基金管理公司表示完全赞同征求意见稿,未提出具体意见以外,其余反馈意见多涉及操作性和技术性的问题。经过认真研究,《暂行规定》采纳了其中合理可行的意见和建议,并相应调整了有关条款。
这位负责人介绍,近期修订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拓宽了专户的投资范围,对从事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的,要求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子公司从事此项业务,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也对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子公司做出了原则性规定。为进一步细化上述要求,证监会制订了《暂行规定》,目的是规范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的行为,有效隔离业务风险,鼓励基金管理公司有序开展差异化、专业化的市场竞争,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向现代资产管理机构转型,为社会提供更好的财富管理服务。按照“加强监管、放松管制”的原则,《暂行规定》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尽可能给市场主体创造自我判断、自主决策的空间。
《暂行规定》共4章39条,主要包括子公司的界定、子公司的设立、子公司的治理与运营、日常监管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暂行规定》强调子公司的公司治理和内控机制,加强子公司人员管理,同时注重强化基金管理公司对子公司的管控,一方面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合理确定子公司的发展方向和经营计划,加强与子公司的业务协同和资源共享,另一方面要求母子公司建立风险隔离墙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时对外公开披露关联交易事项和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员参与子公司的情况,有效防范利益冲突,同时也有针对性地规定了相应的监管和处罚措施。
这位负责人表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基金管理公司将面临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从外部来看,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机构都在积极参与财富管理业务,并不断扩大市场份额;从内部来看,随着市场化的深入,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将不断增多、业务更加多元,行业格局面临调整,竞争压力也将不断加大。因此,各基金管理公司要认清形势,结合行业和自身的实际情况,以改革创新作为主线,坚定不移地走差异化、特色化发展道路。
子公司即将开展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使基金管理公司投资领域从现有的上市证券类资产拓展到了非上市股权、债权、收益权等实体资产。新的投资领域为基金管理公司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机会,也意味着新的挑战。基金行业一定要认真学习借鉴境内外资产管理机构的先进经验,积极完善体制机制,进行持续的探索创新,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不断创造出适合客户需求的产品,同时也必须严把基金行业的三条底线,切实加强业务风险防控,恪守专户产品销售的相关规定。
下一步,证监会还将会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制订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运营、风控等方面的业务指引,加强子公司人员管理培训,切实推动子公司守法经营、规范运作、做优做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