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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股民口袋偷钱伸手必被捉

加入日期:2012-10-25 11:40:29

  “小偷从菜场偷一棵白菜,都会遭到大家谴责,但若有人从成千上万股民口袋中掏钱,却往往不会被人发觉。这就是内幕交易的实质。”去年12月,上任不久的证监会主席郭树清用这一比喻,道出了内幕交易的本质。深圳证监局一直以来把打击内幕交易作为稽查执法的重点,从2010年以来共办理内幕交易案件25件,查实9宗,涉案金额7060多万元。

  通过内幕交易牟利

  日前,深圳证监局公布9宗案件,分别是沈少玲内幕交易案、瞿湘内幕交易案、刘恺祥内幕交易案、魏某某内幕交易案、胡某内幕交易案、林青辉、艾娟萍内幕交易案、朱志强内幕交易案、曾丽妲内幕交易案和曾国波内幕交易案。

  深圳证监局公布9宗案件显示,内幕交易的链条大都相似,即上市公司内部人员获知内幕信息后,通过相关人士买入股票,等到信息公开之后择机卖出,赚取差价获利。

  从案件中看出,涉案人员包括董事、董秘、财务总监、监事等上市公司管理人员,而他们买入股票的账户,有夫妻、亲戚、朋友等。

  这九起案件中,涉案最大的是沈少玲内幕交易案,买入金额47223646.05元,获利最多的是曾国波内幕交易案,在二个月内实际获利 938806.39元。

  沈少玲是深圳辖区上市公司CHJH的董事,实际控制人之一,与CHJH董事长、总经理陈某某为夫妻关系。2010年12月,沈少玲知悉了CHJH下属子公司的合作伙伴签订大额销售协议会给子公司带来订单并产生巨额利润的内幕消息。2010年12月下旬开始, 沈少玲控制“黄某某”等5个证券账户大举买入CHJH股票,共计买入CHJH股票2892678股,买入金额47223646.05元,账面获利为-4765612.09元。

  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内幕交易都能赚钱,像沈少玲账面收益为巨亏,但仍被处以60万元罚款和10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而本身并非上市公司员工,通过其内部人员获知消息而进行交易,也被认为是内幕交易。如朱某某通过职务关系获知郑某某收购并重组上市公司SGS的消息后,其胞弟朱志强火速开户,买入SGS股票,也被认定为内幕交易。

  投资者对“毒瘤”深恶痛绝

  内幕交易等于小偷,郭树清的“白菜论”道出了本质。

  黄光裕和李启红,一个巨富一个贪官,这两个人的内幕交易案曾轰动一时,黄光裕当时共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处罚金额6亿元,没收财产2亿元。业界人士还预计,黄光裕极有可能面临10万股民的民事索赔。

  而中山市原市长李启红利用其担任市长的职务便利,在从中山公用(000685)集团董事长谭庆中处获得该集团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后,串通其丈夫、弟媳等人购买该公司股票,共投入670多万元,不到2个月获利1980多万元。

  今年9月证监会也刚刚通报了方大炭素(600516)彩虹精化(002256)新日恒力(600165)等一批案件。

  内幕交易者利用信息不对称牟取暴利,一直被视为股市毒瘤,但在全世界都面临着“调查难”、“认定难”、“追责难”等难题。有专家建议,对付内幕交易应该用更加严厉的手段。在2009年美国麦道夫证券欺诈案中,其最终被美国法院判处150年的监禁和1700亿美元的罚款。

  建立内幕交易综合防控体系

  在22日开幕的“内幕交易警示教育展”开幕式上,深圳证监局局长焦津洪介绍,2010年以来,深圳证监局对25起内幕交易案开展了调查,在9起正式立案案件中,2起已移送公安机关,涉案人员4人,涉案金额6500多万元;4起已由证监会做出行政处罚,涉案人员7人,罚没金额260多万元。

  焦津洪还认为,打击内幕交易要“全面推进内幕交易综合防控体系的建立”。据了解,深圳证监局与深圳市纪委、市监察局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将打击和防控内幕交易纳入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点内容;与深圳市公安局建立了内幕交易刑事案件移交机制,积极推动内幕交易刑事案件的司法判决与责任追究。

  而“知情人管理”也被认为是防范内幕交易的有效手段,深圳证监局自2007年起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重点关注,共核查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直系亲属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1075人次。

  国内“券商老鼠仓”第一案宣判

  西南证券(600369)原副总裁季敏波被判刑

  据新华社重庆10月23日电 作为我国“券商老鼠仓”第一案——西南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原副总裁兼证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季敏波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一案23日一审宣判,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季敏波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季敏波自2008年9月至2011年8月期间,担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在此期间,季敏波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买入或者卖出20余只股票,并明示张某买入某林业股票,成交额累计人民币5460余万元,非法获利53万余元。

  案发后,季敏波向西南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赔偿了经济损失42.2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季敏波的上述行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依法应予处罚。鉴于季敏波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赔偿西南证券公司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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