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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密集下发文件:险资不必受限“股市债市”

加入日期:2012-10-23 8: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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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监会发布险资投资新规 险企操作空间扩大
  保监会22日发布金融产品投资、基础设施投资、境外投资、衍生工具和保险资产管理等一系列保险资金投资新规,积极推进险资运用改革,进一步扩大保险公司操作空间,促进保险行业平稳增长。
  保监会主席项俊波表示,此次发布的一系列新规旨在促进保险市场健康运行,进一步改善保险公司资产结构,完善保险资金投资政策体系。
  保险资金可投资
  银行理财等金融产品
  中国保监会昨日下发通知,就保险资金投资类证券化金融产品进行了详细规范。通知明确,保险资金可以投资境内依法发行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等金融产品。
  通知明确,保险资金投资的理财产品,其资产投资范围限于境内市场的信贷资产、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及公开发行且评级在投资级以上的债券;其发行银行上年末净资产不低于300亿元或者为境内外主板上市商业银行。保险资金投资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入池基础资产限于五级分类为正常类和关注类的贷款。
  保险资金投资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基础资产限于融资类资产和风险可控的非上市权益类资产,且由受托人自主管理,承担产品设计、项目筛选、投资决策及后续管理等实质性责任。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应当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稳定的投资业绩,上年末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保险资金投资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担任计划管理人的证券公司上年末净资产应不低于60亿元人民币,证券资产管理公司上年末的净资产应不低于10亿元。
  保险资金投资的不动产投资计划及其受托机构,亦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不动产投资计划属于固定收益类的,应当具有合法有效的信用增级安排;属于权益类的,应当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建立相应的投资权益保护机制。
  通知同时明确,保险公司投资金融产品,应当符合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信用风险管理能力达到规定标准、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条件。
  通知还规定,保险公司投资理财产品、信贷资产支持证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上季度末总资产的30%。保险公司投资基础设施投资计划和不动产投资计划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上季度末总资产的20%。
  保险公司投资单一理财产品、信贷资产支持证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的账面余额,不高于该产品发行规模的20%;投资单一基础设施投资计划和不动产投资计划的账面余额,不高于该计划发行规模的50%;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及其保险子公司,投资单一有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该产品发行规模的60%。(徐涛)
  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
  管理暂行规定发布实施
  为促进基础设施投资计划创新,加强风险控制,中国保监会22日发布了《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规定》除为专业管理机构设立债权投资计划设立了明确的能力标准外,还规定,设立债权投资计划,应当符合产品基础资产明确,募集资金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监管政策及相关规定,交易结构清晰,制定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等条件。专业管理机构应当以资金安全为前提,审慎选择偿债主体,偿债主体应当是项目方或者其母公司。偿债主体应当信用状况良好,无违约等不良记录,且还款来源明确、真实可靠,能够覆盖债权投资计划的本金和预期收益。
  为防范风险,《规定》还明确,债权投资计划的资金,应当投资于一个或者同类型的一组基础设施项目。投资项目应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和良好的社会影响,符合国家和地区发展规划及产业、土地、环保、节能等相关政策;项目方资本金不低于项目总预算的30%,在建项目自筹资金不低于项目总预算的60%。
  《规定》明确,专业管理机构设立债权投资计划,其业务规模应当与资本状况相适应,净资产与其发行并管理债权投资计划余额的比例不低于2%。(徐涛)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开展公募业务
  中国保监会昨日下发通知,进一步拓宽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业务范围,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开展业务创新、产品创新和组织创新。
  通知明确,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除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外,还可受托管理养老金、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等机构的资金和能够识别并承担相应风险的合格投资者的资金。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符合有关规定的,还可以向有关金融监管部门申请,依法开展公募性质的资产管理业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受托人,可以接受客户委托,以委托人名义,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也可以设立资产管理产品,为受益人利益或者特定目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子公司,从事专项资产管理业务,进一步改革完善体制和机制。
  通知强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按照相关市场规则,以资产管理产品或专户名义,开设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独立运作管理。应当完善公司治理,按照审慎经营原则,健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公平公正对待所有受托资产。(.证.券.时.报.网)

 

  银行、券商、信托产品均可投资 保监会打通险资任督二脉
  险资新政第二波落地。
  10月22日,保监会正式发布《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下称《境外投资办法》)、《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和《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等四项新政。在7月下旬保监会已发布险资投资股权和不动产等四项相关办法。
  其中《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最为耀眼,保险资金投资渠道首次对包括银行理财、信托计划和券商理财等在内产品开闸,在权益投资收益下滑的情况下,此举有望拓宽保险公司的收益来源。此外,《境外投资办法》的出台也为险资拓宽了海外投资渠道。
  一位接近保监会的人士指出,金融危机和欧债危机之后,境外出现了很多好的投资机会,投资政策进一步放开,险资可以在境外低价购买一些好资产。根据新政,保险资金境外投资规模可达到9000亿元。
  9000亿险资出海
  《境外投资办法》规定,委托人进行境外投资,需要设置境外投资相关岗位,境外投资专业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具有3年以上境外证券市场投资管理经验人员不少于2人,可投资境外未上市企业股权、不动产及相关金融产品。
  值得注意的是,相比于此前6月的征求意见稿,保监会将偿付能力水平的要求进行了大幅降低,由此前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且投资时上季度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变更为投资时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
  在受托人资质的门槛设定上,新政也较征求意见稿大幅降低。由具有3年以上保险资产管理经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受托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500亿元人民币调整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受托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
  此外,办法还规定,境内受托人受托管理保险资金,仅限于投资香港市场。
  在境外投资的投资比例上,新政规定,保险机构境外投资余额不超过上年末总资产的15%,投资新兴市场余额不超过上年末总资产的10%。
  截至2011年12月末,我国保险资产总额已达6万亿元,以此推算,其中的15%即相当于将有超过9000亿元保险资金可以出海。
  事实上,保险公司目前境外投资的规模非常有限。据前述接近保监会人士透露,目前国内保险公司投资境外的余额尚不超过100美元。
  新政甫出,一些保险公司也积极申请境外投资资格。新华人寿董事会秘书朱迎日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透露,新华人寿已经从监管部门获批境外投资和基础设施债券计划的资格。
  前述接近监管的人士透露,保监会也在逐步将一些险资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审批制转为备案制。
  收益有望提高
  除境外投资的进一步放开外,新政也首次开闸保险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信托计划等其他金融机构的产品。
  《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规定,保险资金将可以投资境内依法发行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等金融产品。
  其中,险资投资银行理财产品,其资产投资范围限于境内市场的信贷资产、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及公开发行且评级在投资级以上的债券,理财产品的发行银行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应当不低于300亿元人民币或者为境内外主板上市商业银行。
  险资投资信托方面,目前险资仅可以参与投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基础资产限于融资类资产和风险可控的非上市权益类资产。受托信托公司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
  新规指出,保险公司参与投资金融产品,应满足具有完善的投资决策与授权机制、风险控制机制、业务操作流程、内部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具有公司董事会或者董事会授权机构批准投资的决议和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等条件。
  一位保险公司投资人士指出,偿付能力水平的要求也较此前6月的征求意见稿的150%有所降低。
  在多位保险投资人士看来,门槛的降低为更多保险公司投资其他金融产品和基础设施债权计划创造了条件。由于寿险公司的盈利周期较长,不少保险公司尚未进入盈利周期,偿付能力要求的适当放宽可以减小保险公司筹资压力。此外,目前权益投资欠佳,新品种的开放可以提高投资收益率。
  前述接近监管的人士表示,开闸险资投资其他金融产品,让保险资金成为所有金融产品的买方,从而推动金融产品创新,并且由投资改革转型推动保险产品模式的改革。(.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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