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10月22日集中披露第二批险资创新政策,其中《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对相关投资资质和投资规范做出具体规定,要求保险机构境外投资余额不超过上年末总资产的15%,对新兴市场余额不超过上年末总资产的10%。
办法指出,保险资金可以投资货币市场、固定收益、权益类和不动产等品种,并对可投资市场做出明确规定,其中包括澳大利亚、香港、美国等25个发达市场及巴西、韩国等20个新兴市场。
保监会明确,险资境外投资不得投资实物商品、贵重金属或者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和商品类衍生工具;不得利用证券经营机构融资,购买证券及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以及除为交易清算目的拆入资金外,以其他任何形式借入资金。
风险控制方面,委托人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应当不低于120%,如低于监管规定的,应当及时调整境外投资策略,不得继续投资或者增持无担保债券、权益类工具、不动产或者相关金融产品。
该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保监会要求细则施行前已经开展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当事人,应当在6个月内符合本细则的规定。
(《证券时报》快讯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