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再发利好 力促股市稳定_证券要闻_顶尖财经网
  您的位置:首页 >> 证券要闻 >> 文章正文

证监会再发利好 力促股市稳定

加入日期:2012-10-20 14:18:22

此信息共有2页   [第1页] [第2页]  

  导读:
  证监会再发利好 扩大券商资管投资范围
  证监会多项改革力促资本市场稳定发展
  证监会大幅提高并购重组审核效率
  证监会:IPO改革不能通过技术性环节彻底改进
  证监会:扩大券商资管投资范围 审批改为备案
  证监会:券商创新新规年内出齐
  证监会修改券商董监高监管办法
  证监会:扩大券商资管业务投资范围和资产运用方式
  招商证券:盈利逐渐好转 新业务提速推进 荐7券商股
  15只券商股投资价值解析

  证监会再发利好 扩大券商资管投资范围
  在10月19日证监会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正式发布修订后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及《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并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原《管理办法》2003年12月颁布,2004年2月实施,至今已经9年。根据有关规定,对于发布时间超过5年的试行办法,需要在对试行效果进行评估的基础上修订为正式办法。同时,随着市场状况、客户需求和证券公司自身管理能力的变化,原《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逐渐显现管制过多、与市场需求形势发展不适应的问题,需要适当调整、完善,以推动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为客户提供多样化的财富管理服务,增强证券公司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提升核心竞争力。
  据介绍此次修订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放松管制,放宽限制。如取消集合计划行政审批,改为事后由证券业协会备案管理,适度扩大资产管理的投资范围和资产运用方式;二是强化监管,防控风险。如强化对集合计划适当销售的监管,充分揭示风险和强化市场主体责任,提高资产管理业务透明度,方便社会监督等。(.每.日.经.济.新.闻)

 

  证监会多项改革力促资本市场稳定发展
  未来将进一步深化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新股发行体制改革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0月17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分析当前经济形势,安排部署四季度经济工作。其中提到,优化信贷结构,扩大债券发行规模,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改善对实体经济的金融服务。
  就在10月1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结束后两天,证监会通报,《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从10月19日起正式施行。与此同时,近日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透露,证监会已成立一个包括12家部委的上市公司综合治理规范运作小组,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
  事实上,今年以来,为了完善资本市场环境,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证监会出台了一系列改革和政策措施。其中,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取得了阶段性的积极成果。一是新股高价发行的现象有所改变。新股平均发行市盈率已经从2011年的48倍降至今年1至8月份的30.15倍。二是新股发行节奏明显放缓。今年1至8月份,新股发行137家,同比下降了35.7%;融资额度也同比下降了55.6%。三是新股首日定价博弈机制初步形成。上市新股的平均首日涨幅从改革前的24.59%下降为17.5%。四是机构投资者在定价中作用日益显著。五是市场生态环境进一步改善。
  此外,今年退市制度改革已逐步落到实处。陆续发布了创业板、主板、中小板退市规则,逐步形成市场化和多元化的退市标准体系。
  股票市场的发行退市制度改革一直在按照市场化方向推进,目前改革成效也开始得到凸显,未来应该淡化行政审批,建立更加完善的发行退市机制。北京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院长刘玉珍认为,公司治理方面的改革应该在于结构性的完善,例如加强信息披露环节的改革,使得投资者更加及时了解上市公司的信息以及判断股票价值。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证监会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措施都是着眼于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是市场发展的基础性制度建设。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今年以来,证监会鼓励引导上市公司加大回报投资者力度,提高分红水平。目前上市公司已经初步形成了主动回报投资者的氛围和意识并开始积极行动。鼓励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回购等举措不断推出也将有利于增强股市对投资者的回报,推动上市公司建立良好的股权文化。刘玉珍表示。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将继续坚持多管齐下,综合治理,进一步深化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将修改完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逐步推出落实《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后续配套措施。研究完善相关规则,改善发行条件,细化信息披露要求,将审核的重点转移到对信息披露质量、风险提示的充分性上来。(www.ccstock.cn)

 

  证监会大幅提高并购重组审核效率
  证监会日前开始公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流程与审核进度,在推进阳光审核的同时,大幅提高并购重组审核效率,强化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据悉,在正常情况下,平均每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申请从受理到提交重组委审议缩短到1个月。
  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
  公示并购重组审核流程与审核进度,实际上是审核从黑到白,迈向阳光审核的过程。
  按照审核标准公开、审核进程公开、审核结果公开原则,证监会推进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全程公开透明。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增加公示内容,公示信息量将从少到多、逐步增加,持续提高监管透明度。
  此次改革,坚持一个主线、四个着力点,一个主线就是坚持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宗旨,放松管制,尽量减少行政许可事项,优化行政许可程序。四个着力点,首先是观念上的准备,审核部门从上到下,都对审核全程公开透明有一个逐步认识和接受过程。其次是法规上的准备,2010年以来,证监会梳理公布15个并购重组共性问题审核关注要点和39个常见问题解答,发布6个法律适用意见和1个监管指引,不断提高审核标准透明度。第三是组织准备,上市一部对审核流程进行更为精细化梳理,优化和精简审核环节,责任到岗,把并购重组审核工作重新集中到并购处室。第四是实务准备,去年开始证监会就内部试运行新的审核流程,测试流程中是否存在问题,清除过去复杂原因造成的历史遗留问题,完成上述准备工作,累计耗时至少2年时间。
  减少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才刚刚起步,服务实体经济则永无止境。证监会将进一步放松行政管制、减少行政审批及行政干预,继续逐步取消与并购重组相关的审批项目。对不能取消的项目,也要简化审核程序。
  目前,约2/3的并购重组交易经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后即可自主实施,无需审批。
  效率是最好的润滑剂
  证监会在大力推行并购重组阳光审核的同时,统一标准、优化流程,大力提升审核效率。
  证监会通过完善并购重组法律法规、统一审核标准、优化内部流程等一系列措施,较大程度地提升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审核时效。1-9月,证监会已审结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143单,其中今年受理今年审结的达81单。5月以来,除因涉嫌内幕交易暂停审核的行政许可事项外,平均每单行政许可申请从受理到提交重组委审议约为1个月。
  同以前相比,现在并购重组审核效率非常高,审核人员都是加班加点看材料。靖远煤电财务顾问华龙证券郭喜明表示,5月底向证监会上报并购重组申请,6月上旬就收到反馈意见,7月上重组会,在8月上旬收到批文。他说,这要是在以前,走完这一套程序,一般都得半年左右时间。他建议,企业上报并购重组申请,前期准备非常重要,如果材料干净、资产合乎规范,不仅能提高审核效率,也可以减少浪费审核资源。
  市场有时有误解,觉得并购重组审核周期过长,审核效率过慢。实际上,并购重组的链条非常长,从酝酿交易到并购重组双方签订协议,再到公司停牌召开第一次董事会,制订并购重组预案,涉及国资的还需履行当地国资委报批程序,再到召开第二次董事会以及股东大会,通过之后才向证监会递交并购重组申请,重组委审核通过方案之后,还涉及资产交割等手续。在并购重组所有环节中,证监会审核只是其中一个环节,审核时长不仅取决于证监会的审核效率,还取决于上市公司落实反馈意见的速度。此外,证监会还在上市公司停牌进入重大资产重组程序后,立即启动股票异常交易核查;若证监会最终认为重组相关方面涉嫌内幕交易的,上市公司重组审核将视情形被暂停,甚至终止。
  例如,目前有7家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申请处于有关方面涉嫌违法稽查立案,暂停审核状态。这些公司并购重组参与方主要因为内幕交易涉嫌违法,被立案稽查,并购重组审核被暂停。但是暂停审核之后,如果属于可以消除影响的,证监会将待消除影响后,依程序重新恢复审核。
  经过持续高压严打内幕交易,从这两年的情况看,内幕交易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不过,由于重组涉及链条较长,参与或知悉重组事项的人较多,某些人会铤而走险,以身试法。此次公示审核流程与审核进度,将有助于遏制内幕交易频发。
  服务实体经济
  促进行业整合
  近几年,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场日益活跃,并购重组规模快速扩张。2011年,作为十二五的开局之年,境内企业并购交易额和单数创下年度新高,分别达到1.62万亿元和4698单。上市公司并购交易额占企业间并购交易额比重也逐年上升,2005年以前平均占比不足20%,2006年到2010年平均占比达48%,2011年更是高达67%。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对于国民经济调结构、转方式发挥重要作用。
  目前,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重心,整体看有利于服务实体经济,主要有同行业和上下游并购为主的整合、整体上市,海外并购也有持续增长的趋势。目前,证监会在审的61单并购重组项目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占33单,占比54.1%。
  例如,粤电力、靖远煤电中航精机等公司,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现集团业务的整体上市。科达机电万马电缆、宁波建工等向独立第三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进行行业整合。
  此外,随着国家实施走出去战略,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也借助并购重组,收购海外资产,境外并购呈现上升趋势。今年以来,就有英飞拓等7家上市公司进行境外收购。如均胜电子通过并购重组,收购德国普瑞公司,这是德国企业零部件龙头企业之一。(.中.国.证.券.报)

 

  证监会:IPO改革不能通过技术性环节彻底改进
  昨日,证监会研究中心主任祁斌在中德公司治理实践研讨会上表示,我们在积极推动养老体系和资本市场协同发展。此外,他还表示,首次公开发行(IPO)改革并不能通过技术性环节彻底改进,根本性问题的解决还需要资本市场全方位的解决。
  祁斌是在回顾最近一年改革的措施和产生的效果时作出上述表态的,他说:我们还在积极推动一件事情,就是长期机构投资者的发展,我们把它叫做养老体系和资本市场协同发展。最直接的例子就是在上世纪80年代后,美国个人养老金的成长和美国资本市场的成长,30年相关系数达到了98%,这对我们来说是比较有益的借鉴。
  对于IPO改革,他表示:我个人认为并不是能够通过一些技术性的环节可以彻底改进,因为它本质上是想融资的企业太多,同时渠道太狭窄,所以它在技术上改进能够产生效果,但是并不一定能够解决根本性的问题。根本性问题的解决还需要资本市场全方位的解决才能得到缓解。
  此外,他还回顾了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以及相应的投资者保护、中小企业私募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额度和家数的增加。在谈及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时,他表示正在推进的有国债期货、原油(期货和期权,今年推动新三板的建设,同时也正在推动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建设。(.证.券.时.报)

 

  证监会:扩大券商资管投资范围 审批改为备案
  券商创新11项措施办法年底前全部出齐;券商IPO业绩排名要求可能会取消
  中国证监会 19日正式发布修订后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及《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与此同时,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券商创新发展研讨会上提出11项措施在操作层面的办法将于本月中下旬、11月中旬集中推出,至年底前全部出齐。
  据了解,此次修订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放松管制,放宽限制;二是强化监管,防控风险。
  在放松管制、放宽限制方面,取消集合计划行政审批,改为事后由证券业协会备案管理。同时,适度扩大资产管理的投资范围和资产运用方式。
  在适度扩大资产管理方面,对大集合、小集合和定向资产管理区别对待,投资范围逐渐放宽。大集合投资范围增加了中期票据、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小集合允许投资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投资品种、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投资品种以及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对于定向资产管理,允许投资者和证券公司自愿协商,合同约定投资范围。
  在扩大资产运用方式方面,允许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定向资产管理参与融资融券交易,扩大融资融券的市场覆盖面,健全融资融券市场机制;允许集合计划和定向资产管理将其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允许集合计划进行正回购;提高自有资金参与一个集合计划的比重,允许自有资金在集合计划存续期间有条件参与或退出集合计划。
  调整资产管理的相关投资限制。取消小集合和定向资产管理双10%的限制;豁免指数化集合计划的双10%及相关关联交易投资限制。
  删除《集合细则》理财产品连续20个交易日资产净值低于1亿元人民币应终止规定。允许证券公司自身办理登记结算业务,允许经证监会认可的证券公司为资产管理提供资产托管服务。
  在强化监管、防控风险方面,强化对集合计划适当销售的监管。要求证券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充分了解客户,向客户推荐适当的产品或服务。进一步明确不适当销售的法律后果,完善对集合计划销售活动的监督。
  完善公平交易、利益冲突管理的监管要求。要求证券公司建立公平交易制度及异常交易日常健康机制,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资产。严禁利用所管理的客户资产违法进行利益输送。要求证券公司完善风险控制制度和合规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业务与公司的其他业务分开管理,控制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
  提高资产管理业务透明度,方便社会监督;加强集合计划取消审批的日常监管。
  与此同时,该负责人介绍,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相关规定正在走流程,预计近期可以发布实施;年底之前,证监会会对券商IPO上市的审慎性条件进行评估,关于业绩排名的要求可能会取消,只要券商符合IPO发行上市条件,就鼓励通过上市发展壮大。
  此外,记者了解到,为配合证监会发布的办法与实施细则,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已经拟定了相关的业务规范和自律规则,对相关的产品备案、估值、投资主办人的相关条件以及相关证券公司自律性的管理做出了具体的规定。(www.ccstock.cn)

 

  证监会:券商创新新规年内出齐
  昨日,多方期待的券商资管新政正式发布,证监会发布了修订后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增加了允许券商自身办理登记结算业务,允许经证监会认可的券商为资产管理提供资产托管服务。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券商创新发展研讨会的相关规定将于今年年底之前出台完毕。
  据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券商创新的11条措施在相关部门已细化为36项任务并逐条落实;10月中旬集中出台一批券商创新发展研讨会提出的相关举措,11月中旬亦计划集中出台一批,而券商创新发展研讨会提出的相关规定将于今年年底之前出台完毕。此外,他还表示,年底之前,证监会会对券商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审慎性条件进行评估,关于业绩排名的要求可能会取消,只要券商符合IPO条件,就鼓励券商通过上市发展壮大;《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正在走流程,预计近期可以发布实施。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新增了关于登记结算、资产托管业务的规定,允许券商自身办理登记结算业务,允许经证监会认可的券商为资产管理提供资产托管服务,有利于拓展券商登记、托管、结算等证券中介服务功能,推动券商资产管理业务的创新发展。
  此前,中国证券业协会创新发展战略专业委员会于9月27日召开了证券公司五大基础功能发展专题研讨会,与会代表认为,我国券商缺乏实质性的证券托管结算功能,交易功能薄弱,支付功能受限,融资功能不全,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券商的创新发展,亟待加强和发展。一位业内专家告诉证券时报记者,券商自身办理登记及结算业务并发展资产托管业务,为券商柜台市场的发展埋下了伏笔。
  《办法》在2004年2月开始施行的老办法基础上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调整内容主要包括两大方面,一是放松管制、放宽限制;二是强化监管,防范风险。证券时报记者从中国证券业协会了解到,协会已拟定券商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自律规则,就产品备案、估值、投资主办人的相关条件,以及下一阶段对券商的自律管理规定做出了具体规定。(.证.券.时.报)

 

  证监会修改券商董监高监管办法
  证监会 19日公布最新修改的《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规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致使证券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的,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可以撤销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并责令公司限期更换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新办法即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如出现证券公司或本人涉嫌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隐患;证券公司财务指标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风险控制指标;证券公司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授权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实际履行上述职务;自签署推荐意见之日起1年内所推荐的人员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被撤销任职资格等12种情况之一,相关派出机构应当对负有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监管谈话。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出现向证券监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大事项;拒绝配合证券监管机构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擅离职守等八种情形之一,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可以将其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办法还规定,证券公司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最多可以在证券公司参股的2家公司兼任董事、监事,但不得在上述公司兼任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任何人员最多可以在2家证券公司担任独立董事。(.中.国.证.券.报)

 

  证监会:扩大券商资管业务投资范围和资产运用方式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
  10月19日,中国证监会召开新闻通气会,正式发布修订后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集合细则》)及《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定向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原《管理办法》2003年12月颁布,2004年2月实施,至今已经9年。根据有关规定,对于发布时间超过5年的试行办法,需要在对试行效果进行评估的基础上修订为正式办法。同时,随着市场状况、客户需求和证券公司自身管理能力的变化,原《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逐渐显现管制过多、与市场需求形势发展不适应的问题,需要适当调整、完善,以推动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为客户提供多样化的财富管理服务,增强证券公司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提升核心竞争力。
  2011年初启动修订工作。9月,形成修订思路,征求行业和系统的意见,在此基础上,草拟了修订稿。2012年5月,提交证券公司创新发展研讨会讨论,征求与会证券公司和证监局的意见。8月底,通过证监会外网及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向全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
  该负责人介绍,修订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放松管制,放宽限制。二是,强化监管,防控风险。
  (一)放松管制,放宽限制。
  1、取消集合计划行政审批,改为事后由证券业协会备案管理。取消集合计划行政审批,有利于证券公司根据客户需求及市场情况,灵活设计产品,并及时推出,及时满足客户多样化、个性化的需求。
  2、适度扩大资产管理的投资范围和资产运用方式。
  一是,适度扩大投资范围。根据客户认知能力、投资偏好及风险承受能力,对大集合、小集合和定向资产管理区别对待,投资范围逐渐放宽。大集合投资范围增加了中期票据、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小集合允许投资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投资品种、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投资品种以及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对于定向资产管理,允许投资者和证券公司自愿协商,合同约定投资范围。
  二是,扩大资产运用方式。(1)允许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定向资产管理参与融资融券交易,扩大融资融券的市场覆盖面,健全融资融券市场机制;(2)允许集合计划和定向资产管理将其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有利于集合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获取低风险利息收入,实现资产增值,同时也有利于增加融券标的来源,缓解融券标的短缺,促进融资融券业务发展;(3)允许集合计划进行正回购,在丰富集合计划流动性管理手段的同时,客观上有利于提高集合计划收益水平,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4)提高自有资金参与一个集合计划的比重,允许自有资金在集合计划存续期间有条件参与或退出集合计划,以应对集合计划巨额退出,解决流动性风险,保持集合计划资产和投资的稳定,同时充分发挥证券公司资本金充足的优势,通过向集合计划投入自有资金,适当承担责任,增强客户信心。
  3、调整资产管理的相关投资限制。一是,取消小集合和定向资产管理双10%的限制,以便于证券公司根据产品特点和客户需求自行约定投资比例,设计更为灵活的产品,例如投资单一中小企业私募债的资产管理产品、股票市值管理产品等。二是,豁免指数化集合计划的双10%及相关关联交易投资限制,以准确跟踪基准指数,减少跟踪误差,提高集合计划业绩,保护客户权益。
  4、允许集合计划份额分级和有条件转让。一是,允许对集合计划份额根据风险收益特征进行分级,有利于证券公司根据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和预期收益目标,设计相应的资产管理产品,从而丰富产品类型,满足不同层次的客户需求。二是,适当允许集合计划份额在投资者之间有条件转让,以减少因大量退出导致集合计划投资的大幅波动,保持集合计划份额的稳定,从而更好的保护客户利益,维护市场稳定。
  5、删除《集合细则》理财产品连续20个交易日资产净值低于1亿元人民币应终止规定。理财产品是否因资产净值低于一定下限而终止应由当事人自主判断和协商决定,充分尊重客户选择权,保护客户权益。
  6、允许证券公司自身办理登记结算业务,允许经我会认可的证券公司为资产管理提供资产托管服务。有利于拓展证券公司登记、托管、结算等证券中介服务功能,推动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创新发展。
  (二)强化监管,防控风险。
  1、强化对集合计划适当销售的监管。要求证券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充分了解客户,对客户进行分类,遵循风险匹配原则,向客户推荐适当的产品或服务,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或服务。进一步明确不适当销售的法律后果,完善对集合计划销售活动的监管。
  2、充分揭示风险和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强调证券公司应当通过与客户一对一签合同和风险揭示书方式,向客户充分揭示产品或服务风险,且风险揭示应当具有针对性,表述应当清晰、明确、易懂。客户应当独立承担投资风险,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3、完善公平交易、利益冲突管理的监管要求。要求证券公司建立公平交易制度及异常交易日常监控机制,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资产。严禁利用所管理的客户资产违法进行利益输送。要求证券公司完善风险控制制度和合规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业务与公司的其他业务分开管理,控制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
  4、提高资产管理业务透明度,方便社会监督。要求证券公司通过管理人、证券业协会、中国证监会电子化信息披露平台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信息披露平台,客观准确披露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或批准信息、风险收益特征、投诉电话等内容。
  5、加强集合计划取消审批的日常监管。集合计划取消审批后,机构部、证券业协会、证监局、证券交易所、中登公司等相关单位将加强监管协作,明确职责分工、监管标准和程序,加强事中监测和事后问责,监控业务全过程,实施动态监控,不留监管空白,有效防范、控制风险,确保资产管理业务规范发展。
  该负责人表示,《管理办法》、《集合细则》和《定向细则》正式实施后,中国证监会将加强对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督促证券公司落实各项监管要求,依法查处各项违法违规行为,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证.监.会.网.站)

此信息共有2页   [第1页] [第2页]  


以上信息为分析师、合作方、加盟方提供,本站不拥有版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据此操作,风险自负。
顶 尖 财 经 -- 中 华 顶 尖 网 络 信 息 服 务 中 心
Copyright© 2000 - 2010 www.58188.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