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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再出杀手锏 非上市公众公司准生

加入日期:2012-10-12 7:4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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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
  创业板监管再出杀手锏 证监会设立上市公司监管二部
  证监会为创业板量身打造监管二部
  证监会设立上市公司监管二部对接创业板
  非上市公众公司合规可到交易所上市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入轨
  非上市公众公司明年元旦准生
  证监会发布首份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股市两大制度红利尚待释放

  创业板监管再出杀手锏 证监会设立上市公司监管二部
  在创业板即将迎来三周岁生日之际,为了加大对创业板公司的监管,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11日表示,证监会设立上市公司监管二部,专门从事创业板监督管理,原有上市公司监管部更名为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记者注意到,在今年7月份以前,创业板推出近三年来,还没有一家公司发布过被立案调查的公告,而目前短短2个月内,就出现了三家公司被立案稽查,创业板俨然成为监管层重点关照的对象。
  证监会公布数据显示,经过三年运行,创业板市场已初具规模。创业板共有355家上市公司。另有32家公司上会并通过,正等待发行。除节后最新上市的光一科技,目前创业板上市公司总股本为599.70亿股,流通股本232.08亿股,募集资金净额2145.63亿元,平均发行市盈率55.79倍。(.京.华.时.报)

 

  证监会为创业板量身打造监管二部
  随着创业板上市公司的不断增多,为了更好的加强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监管工作,记者日前从中国证监会获悉,经过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复同意,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更名为上市公司监管一部,设立上市公司监管二部。此外,撤销派出机构工作协调部,其原有职能由会内其他相关部门承担。
  据证监会统计数据显示,创业板自2009年9月推出以来,截至今年10月 9日,上市公司已达355家,总市值8691余亿元。
  记者了解到,新设立的上市公司二部主要职责是:拟定监管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规则、实施细则;督促创业板上市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出创业板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的监管意见;监督和指导证券交易所、派出机构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监管工作;监督创业板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履行证券法规规定的义务;协助有关部门监管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债券等行为;协调有关机构处理创业板上市公司退市等重大风险。
  而原上市公司监管部更名为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其主要职责是拟定监管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的规则、实施细则;督促主板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监管境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监督和指导证券交易所、派出机构对主板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的监管工作;监督主板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履行证券法规规定的义务;协助有关部门监管主板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债券及境外分拆上市等行为;协调有关机构处理主板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退市等重大风险。(www.ccstock.cn)

 

  证监会设立上市公司监管二部对接创业板
  记者昨日从中国证监会获悉,近日,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复同意,证监会内设机构作出调整:上市公司监管部更名为上市公司监管一部,设立上市公司监管二部;撤销派出机构工作协调部,其原有职能由会内其他相关部门承担。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说,设立上市公司监管二部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创业板上市公司监管工作。创业板自2009年9月推出以来,至今年10月9日,上市公司已达355家,总市值8691余亿元。由于创业板在具体定位、准入指标、运行制度和风险特征等方面与主板、中小板有所差别,因此在监管制度安排和监管方面也应该体现出差异性。为进一步做好创业板上市公司监管工作,需设立相应的专门监管机构。
  据了解,新设立的上市公司监管二部主要职责是:拟定监管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准则、实施细则;督促创业板上市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出创业板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的监管意见;监督和指导交易所、派出机构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监管工作;监督创业板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履行证券法规规定的义务;协助有关部门监管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债券等行为;协调有关机构处理创业板上市公司退市等重大风险。
  与此同时,上市公司监管一部的职责为:拟定监管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的规则、实施细则;督促主板和中小板上市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监管境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监督和指导证券交易所、派出机构对主板和中小企业上市公司的监管工作;监督主板和中小板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管、主要股东履行证券法规规定的义务;协助有关部门监管主板和中小板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债券及境外分拆上市等行为;协调有关机构处理主板和中小板上市公司退市等重大风险。(.证.券.时.报)

 

  非上市公众公司合规可到交易所上市
  证监会11日发布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明确,非上市公众公司到交易所上市,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后股东可以超过200人。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调整了定向发行对象范围和人数限制,核心员工纳入发行对象范围,修改了小额融资豁免标准,12个月内发行股票累计融资额低于公司净资产的20%可豁免核准;明确《办法》施行前股东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纳入监管范围。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办法》确定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范围,提出了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明确了公开转让、定向转让、定向发行的申请程序。《办法》的发布标志着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纳入法制轨道。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尽快推出相关配套规则,包括公开转让、定向发行、定向转让、投资者准入门槛等方面,力争在明年1月1日《办法》正式施行前基本完成。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就以下几个方面的监管规定做了调整:
  一是修改了公司准入条件。考虑到股权明晰是公众公司监管的一个重要基础,《办法》第三条增加股权明晰作为准入条件。同时,鉴于主营业务明确的规定难以用一个确切的标准衡量,删除了相关要求。
  二是调整了定向发行对象范围和人数限制。考虑到科技型、创新型企业往往需要通过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留住核心人员等内部员工,根据征求意见过程中社会各界的建议,《办法》将核心员工纳入发行对象范围,并规定了核心员工的认定程序。在确定发行对象数量时,除公司股东外,其他发行对象合计不得超过35人。
  三是修改了小额融资豁免标准。在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市场各方普遍认为1000万元的豁免标准偏低。考虑到非上市公众公司个体情况差异较大,将小额融资豁免标准由绝对值改为相对值,规定12个月内发行股票累计融资额低于公司净资产的20%的,豁免核准。
  四是增加了打击内幕交易行为的监管要求。打击内幕交易是维护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之一,为了完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事项,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增加了有关内幕交易查处的规定。
  五是明确了非上市公众公司到交易所上市的要求。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市场各方普遍担心公司申请成为非上市公众公司后,未来能否到交易所上市。因此,《办法》第六十条明确,非上市公众公司到交易所上市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六是适当增加了非上市公众公司并购重组的原则性要求。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并购重组行为,在《办法》中适当增加了有关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出具专业意见、防控内幕交易等原则性要求,并明确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按照定向发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是明确本办法施行前股东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纳入监管范围。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市场各方建议明确将此前股东已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的处理办法。为此,《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本办法施行前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并经中国证监会确认后,可以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核准。(.中.国.证.券.报)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入轨
  证监会昨天召开新闻通气会,正式发布《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出台的《管理办法》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准入条件、小额融资豁免标准、上市要求等相关方面进行了调整,并明确办法实施前,股东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也需纳入监管范围。
  自6月15日公开征求意见以来,证监会在充分吸收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部分调整。
  正式出台的《管理办法》调整了公众公司准入条件,将征求意见稿准入条件中的主营业务明确删除,增加股权明晰作为其准入条件。同时调整了定向发行对象范围和人数限制,将核心员工纳入了发行对象范围,并规定了核心员工的认定程序。
  另外,《管理办法》还修改了小额融资豁免核准标准,将原1000万元的小额融资豁免标准,调整为公司净资产的20%,并增加了打击内幕交易行为的监管要求,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增加了关于内幕交易查处的规定。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还明确了非上市公众公司到交易所上市,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明确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上市要求。同时,办法适当增加了非上市公众公司并购重组的原则性要求,适当增加了有关公司治理、信息披露、防控内幕交易等原则性要求,明确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按照定向发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此外,《管理办法》明确,在该办法实施前,股东已经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也需纳入监管范围。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本次制订《管理办法》的主要原则是放松行政管制,简化行政许可程序,强化公司自治和规范运作;信息披露方面要求突出重点,降低非上市公众公司成本;严格防范风险,建立定向发行制度,禁止向一般社会公众发行股票 ,并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明确监管边界,构建综合监管体系。
  对于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转让方式,该负责人表示,根据《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登记存管,转让行为需在中登公司办理,关于具体转让流程,监管部门还将出台相应的配套制度。
  该负责人表示,在明年1月1日前,证监会将力争及时推出其他相关配套规则,包括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份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和信息披露报告的内容格式准则,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证券公司推介方式等有关规定。(.上.证)

 

  非上市公众公司明年元旦准生
  [ 明年1月1日之后,在新三板挂牌的公司,经过定向发行,股东人数可以突破200人的限制 ]
  经过6年多的等待,证监会制定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办法》(下称监管办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此举意味着股东人数超过200人,但不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公众公司将获得准生证。
  相比于今年6月的征求意见稿,正式实施的监管办法做了进一步优化:定向发行的对象范围和人数限制适当放宽,以鼓励创新型企业建立股权激励机制;小额融资豁免标准也得到放宽,定向融资更为便利;特别是明确了非上市公众公司到交易所上市的要求,为转板预留了空间。
  同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也已经成立。明年1月1日之后,在该系统(即新三板)挂牌的公司,经过定向发行,股东人数可以突破200人的限制。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监管办法的相关实施细则正在加紧制定,未来非上市公众公司如果需要公开转让,可在新三板挂牌;如果没有公开转让的需要,也可以不挂牌,但必须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登记托管。
  非实质性审核
  监管办法与主板和创业板的相关制度规则有着很大的不同。为了体现放松行政管制、简化行政审批的思路,非上市公众公司在准入条件上不设财务门槛,也不搞发审委,证监会对企业的持续盈利能力也不做实质性的判断。
  此外,根据意见反馈,证监会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主营业务明确的要求,原因是这一推定很难用一个确切的标准衡量。同时,准入条件增加了股权明晰的要求,并将其作为公众公司监管的一个重要基础。
  有松就有紧,如果说准入条件体现了松的一面,那么规范治理就体现了紧的另一面。监管办法特别强调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规范运作,这方面的要求与上市公司的要求基本一致。
  在信披方面,允许非上市公众公司在突出重点的基础上,适当简化信披要求。如只要求披露年报和半年报,不要求披露季报;不要求在报刊刊登信息披露,而是建立统一的电子化信息披露平台。
  发行方面,非上市公众公司只能定向发行,不能向非特定对象公开发行,且发行对象必须是合格投资者。在综合各方意见之后,监管办法中证监会对定向发行的一些限制做了放宽。
  考虑到科技型、创新型企业对核心人员进行激励的需要,监管办法将核心人员纳入定向发行的对象范围,并规定了核心员工的认定程序。在确定发行对象数量上,除公司原股东外,其他发行对象不得超过35人。
  新三板制度突破
  监管办法与新三板的建设息息相关,也与各地的股权交易市场的规范发展有着间接的联系。
  证监会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于2006年成立,并立即着手制定相关监管规章。但实际情况远比原先预料的复杂,加上近年来证监会重大改革和创新不断推出,这部监管规章也一直没有落地。
  虽然非上市公众公司长期没有统一的标准和监管架构,但全国各地在实践中,早已产生了一大批股东人数超过200人,但并未在沪深交易所挂牌的股份公司。个别此类公司还采取过向非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属于非法证券活动。
  此外,各地股权交易市场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不规范现象,有的股权交易场所开展份额交易、集中竞价等,参与投资者人数众多,存在越界的风险。
  2006年,新三板以中关村园区代办股份转让的形式推出,成为全国性场外市场的前奏。但此后5年多时间,新三板一直局限于科技园区之内,股东人数也未突破200人大限,实际上与区域性股权市场并未拉开层次。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监管办法出台之后,新三板挂牌公司将可以按照相关细则申请定向发行,股东人数可以超过200人的限制。
  而地方性股权交易所按照国务院38号文的规定,仍只能挂牌交易200人以下的非公众公司,且不能进行标准化拆分交易和集中竞价,也不能引入做市商。这些交易场所归地方省级人民政府监管,证监会和派出机构仅对地方金融主管部门进行指导和协助。(.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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