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 峥
10月11日晚,新湖中宝公告称,公司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四子王旗人民政府、四子王旗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签订《〈探矿权转让协议〉之终止协议》,就四子王旗德日存呼都格煤田探矿权的终止达成了协议条款。
据了解,2011年6月7日
,新湖中宝董事会批准了与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四子王旗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签订《探矿权转让合同》,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和四子王旗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同意将四子王旗德日存呼都格区煤炭探矿权协议转让给公司,转让金总额为人民币64283.45万元。按约定,新湖中宝已将第一期探矿权转让金人民币3.8亿元汇入四子王旗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不过,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文件对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和四子王旗人民政府《关于四子王旗德日存呼都格区煤田探矿权转让变更的请示》的批复意见,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和四子王旗人民政府不能将四子王旗德日存呼都格区煤田探矿权变更至公司名下。
因此,根据《探矿权转让合同》,新湖中宝与上述三方达成关于终止《探矿权转让协议》的条款。并同意于2012年11月10日前返还新湖中宝探矿权转让金本金及利息合计40000万元,其中本金38000万元,利息2000万元;如逾期返还,应按每日万分之九计算逾期利息。
对于本次终止的收购,新湖中宝称主要是由于内蒙古煤炭资源配制的政策原因所致,因此公司可收回全部投资,并取得相应利息,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影响较小。
同时,新湖中宝表示本次终止不会影响公司既定经营战略,公司将在立足地产主业的同时,继续适度介入矿产资源行业,增强公司资源储备和经营实力,有效平滑地产行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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