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1日,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此前征求意见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非公管理办法”),并将于2013年1月1日实施。
此外,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还表示,证监会将设立上市公司监管二部,专门负责创业板公司监管工作。据了解,原任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部副主任的赵立新将出任上市公司监管二部主任。
分析指出,前者标志着筹划多年的“非公”监管体系终于出台。自此,海量非上市公众公司有了法规制度层面的监管依据。后者则是对于创业板这个已经拥有355家上市公司、8691余亿市值(截至10月9日)的重要板块的监管加强之举。
两者的连续推出,标志着监管层在丰富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上衔枚疾进。
七大修改
与此前的征求意见对比,此次公布的非公管理办法正式版本中做出了七处的重要修改。
首先,在公司准入条件方面,此前规定中存在“主营业务明确”这一要求。然而,据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鉴于该项规定难以用一个确切的标准衡量,因此删除。同时考虑到股权明晰是公众公司监管的一个重要基础,增加“股权明晰”作为准入条件。
而在引人关注的定向发行对象范围和人数限制方面,原有版本规定了定向发行的对象包括三项,为公司股东,公司的董监高人员,以及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
正式版本中,则将核心员工纳入发行对象范围,并规定了核心员工的认定程序。“这是考虑到科技型、创新型企业往往需要通过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留住核心人员。”上述部门负责人指出。
另外,此前版本中规定了12个月内低于1000万元的累计股票发行融资豁免申请核准程序。而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市场各方的意见则是1000万元的豁免标准偏低,因此正式版本则改为“12个月内发行股票累计融资额低于公司净资产的20%的”,豁免核准。
其余的四项重要修改还包括增加打击内幕交易行为的监管要求、明确非上市公众公司到交易所上市的要求、适当增加非上市公众公司并购重组的原则性要求、明确办法施行前股东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纳入监管范围。
虽然整个非公管理办法的文字并不多,但其是一个新层次的资本市场的基础制度。
因此,真正实施需要多项配套规则的出台。上述负责人介绍,下一步证监会将尽快推出相关配套规则,并力争在明年1月1日《监管办法》正式施行前基本完成。
据其介绍,这些措施可能涵盖的范围涉及公司章程指引、信息披露规则、股权转让说明书、发行转让说明书等。
历史超200人公司纳入监管
值得注意的是,有一个群体被市场遗忘已久,但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非公管理办法,却可能改变他们的命运。
据记者此前了解到的情况显示,此前已有多家历史遗留的股东超200人公司相关人士,打电话、写信咨询监管层,其是否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体系,如何纳入该体系。
为此,《监管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本办法施行前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并经中国证监会确认后,可以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核准”。
事实上,这条特别的修改主要是针对国内存在的一批股东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他们主要是此前由各地政府批准,通过定向募集等方式而产生的“历史遗留问题”。
“对于实施前的历史存留超200人的股份公司,需要详细调查,分门别类做出不同的监管要求。”上述负责人指出,监管部门正对此类公司进行专题研究,拟制定专门的工作方案,根据具体情况将其逐步纳入非上市公司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