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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市场化渐进 证监会32审批项目调整

加入日期:2012-10-11 7:5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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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
  取消调整32项 证监会行政审批大松绑
  证监会32个审批项目调整 保代取消注册审核 IPO市场化渐进
  证监会行政审批21项大松绑
  国务院取消和调整314项行政审批项目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无需核准
  解读行政审批项目缩水:减轻群众和企业负担
  期许行政审批改革更为彻底
  证监会求稳

  取消调整32项 证监会行政审批大松绑
  国务院公布的第六批取消和调整的314项行政审批项目中,有32项涉及证监会行政审批范围,超过国务院取消和调整总数的十分之一
  国务院日前公布了第六批取消和调整的314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有32项涉及证监会行政审批范围,超过国务院取消和调整总数的十分之一,凸显证监会放松管制的力度。
  32个项目中包括20个取消项目,10个下放项目,2个减少审批部门项目。
  此次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包括保荐代表人注册、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要约收购义务豁免核准的四种情形、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券商变更境内分支机构营业场所、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资格等,期货公司变更公司形式、注册资本部分事项、变更5%以上股权部分事项、变更境内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等事项审批一并取消,约占证监会行政审批项目总数的30%。同时,证监会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进行的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也在此次被取消。
  国务院第六批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包括取消项目171项,调整项目143项;调整项目中又包括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117项、减少审批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9项,合并的行政审批项目17项。(上证)

 

  证监会32个审批项目调整 保代取消注册审核 IPO市场化渐进
  保荐代表人注册审核制正式寿终正寝。
  10月10日,国务院最新一批取消和调整的324项行政审批项目(明细)正式公开发布。这是自2011年以来,第六批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
  统计显示,此次取消和调整的324项审批项目中,共涉及到证券市场的相关项目共计32项,其中20项为取消其之前的行政审批程序,10项调整为下方行政审批程序,两项为缩小行政审批程序。
  其中,保代注册的行政审批也将取消。
  保代注册审核制的取消,并不意味着保代将成为历史,也并不会给行业带来颠覆性的改变。10月10日,一位接近于证券业协会的有关人士解读称,外界可能对此产生误解,但实际上仅仅是取消了保代注册前的一个流程,其他实质措施并未改变。
  保代彻底改为注册制度后,是新股发行程序中向市场化迈进的一环,虽然步子不大,但也显示了监管层逐渐松开调控之手的风向。上述有关人士补充。
  32项涉证券市场审核法规调整
  在32项调整地行政审批权项目中,共计20个项目的行政审批权被取消。除了保荐人代表注册、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要约收购义务豁免核准四种情形等今后不再经过行政审批核准外,还包括证券公司变更境内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审批、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选任或者改任审核、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结算业务资格核准、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总代表资格核准,以及期货公司一系列股权、公司营业形式变更的行政审核权的取消。
  值得一提的,还有市场中颇被关注的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行政审核权也正式被取消。
  这也就意味着,之后上市公司回购公司股份将仅需要通过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之后,向监管层进行报备,而不用再等待有关的审核决议了。上述有关人士表示,虽然这20个项目的行政审核权被取消,但其中大部分项目在执行实施前后,还是需要向有关监管机构报备。
  而另外10项下放行政审批程序的项目中,其之前的行政审批权皆直接由证监会核准。在调整之后,其行政审批权将皆由其所在地的证监会派出机构接棒。
  保代取消注册审核 IPO市场化渐进
  它们主要涉及到证券公司自身的业务变更、注册内容变更、公司章程变更以及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的审批等。而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从事境内上市外资股业务核准,也将交由其所在地的证监局负责。
  而在剩余的两项减少审批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中,原本由证监会会同保监会共同审核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和终止,以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审批,将改由保监会单独进行行政审批核准。
  保代注册审核制正式取消
  显然,在此次被取消或调整行政审核权的32项涉及资本市场的项目中,保荐人代表注册审核核准的取消最为引人瞩目。10月10日晚,北京一家一线券商投行部门负责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坦言。
  实际上,有关保代注册审核制的取消,早在今年2月末便已经开始在业内试水。
  早在2012年春节之后不久,有关保代注册放宽的相关文件征求意见稿就已下发到国内部分券商的案头。根据该征求意见稿,保代注册的过程和程序将进一步简化。上述接近于证券业协会的有关人士向记者透露。
  按照之前的保代注册申请的有关条例规定,个人申请保荐代表人资格,应当通过所任职的保荐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申请报告、个人简历、身份证明文件等一系列的文件资料,而证监会在依法受理、审查申请文件后,对保荐代表人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在此次变革进行的同时,有关保荐人的管理归属工作也进一步重新划分。
  之前对于保荐人代表的管理和注册工作都归属于证监会负责,按照年初下发的有关保代的新规则,这部分权利将直接归属于中国证券业协会。也就是说,之后有关保荐人注册的程序,将交由中国证券业协会。上述有关人士坦言,自今年4月之后,对于保代注册过程就已经逐渐改变,保代注册将不再需要向证监会递交有关申请等待最后的核准,仅需按证券业协会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备案注册即可。
  实际上,当时,同时与之配套实施的还有保代签字权的放宽,每位保代的签字权将由两单扩到四单项目。
  显然保代注册审核的取消所带来的宽松化,以及保代签字权的变化,必将给保代一直以来奇货可居的局面带来较大影响。上述券商投行部门负责人士坦言,目前来看,这影响更多的是来自于心理层面,但随着有关政策的进一步实施,实际效果进一步呈现,其带给整个行业的影响则将是具有变革效应的。(.2.1.世.纪.经.济.报.道)

 

  证监会行政审批21项大松绑
  业内人士称早有预期
  [ 不少行政审批的松绑意图此前已有所体现,有的发布过征求意见稿,外界已经有所预期,这次只是从政策上获得实质性的放行。 ]
  昨日,中国政府网公布了一系列行政审批取消调整项目,证监会是涉及最多的实施机关之一。《国务院决定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在取消的171项中,涉及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有21项,这也预示着证券业行政审批放松的实质性落地。
  具体来看,其中直接与证券公司有关的包括,保荐代表人注册、证券公司变更境内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审批、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审批。证券投资基金方面,则有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选任或者改任审核。
  期货方面,则有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结算业务资格核准;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资格审批;期货公司变更公司形式的审批;期货公司变更注册资本部分事项审批:同比例增减资审批;期货公司变更5%以上股权部分事项审批:不涉及新增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且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未发生变化的变更的审批;期货公司变更境内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审批;期货公司变更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期货结算业务资格核准等8项内容。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方面,有4种要约收购义务豁免的取消行政许可。另外还有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核准,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总代表资格核准,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等。
  不少行政审批的松绑意图此前已有所体现,有的发布过征求意见稿,外界已经有所预期,这次只是从政策上获得实质性的放行。一位证券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
  比如,关于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义务豁免的取消行政许可,证监会在今年1月曾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业内人士表示,此举旨在进一步减少并购重组行政许可事项、简化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程序、提高并购重组效率,同时,也为鼓励产业资本为代表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在合理价位增持股份,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内生稳定机制。
  另一备受关注的行政审批取消项目为保荐代表人注册。日前,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公布保代考试的公告已现端倪。此次公告名称中新增了第1号这一字眼,此外,往常的开头惯例受中国证监会的委托字样在本次考试公告中完全消失,这是自保代考试推出以来首次出现。一位资深保荐代表人猜测,这三个字的背后可能暗含着保代资格管理全面下放给中国证券业协会。
  而在今年5月召开的证券业创新大会及随之公布的一系列举措文件也都与此次行政松绑紧密呼应。
  此外,在调整的部分中,证监会涉及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有10项,均下放至证监会派出机构,包括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审批;证券公司变更部分业务范围、注册资本、公司章程审批;非上市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审批;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从事境内上市外资股业务核准;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核准;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许可;期货公司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部分情形审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等。(.第.一.财.经.日.报)

 

  国务院取消和调整314项行政审批项目
  中国政府网10日公布了《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决定》说,经严格审核论证,国务院决定第六批取消和调整314项行政审批项目。
  在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中,包括房地产预售许可审批权下放和多项与证监会有关的行政项目,比如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保荐代表人注册、证券公司变更境内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审批、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选任或者改任审核、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审批、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核准等。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权由原来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下放至 设区的市级 、 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
  业内人士分析 ,国务院下放商品房预售审批权旨在加快商品房预售审批速度,加快商品房供应速度,从而在限贷限购等一系列限制需求的前提下,加大供应力度,平抑房价。综合考虑近日政府推出的土地出让环节要考虑开发商拿地后的开工和预售周期因素,政府调控的思路正从限制需求逐步转向力促供应。
  《决定》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在现有工作基础上,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坚定不移地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进一步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政府都要退出。凡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事项,一律不设前置审批。以部门规章、文件等形式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的行政许可,要限期改正。(.经.济.参.考.报)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无需核准
  中国政府网10日发布《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取消171项行政审批项目并调整143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核准被取消;满足四种情形之一的,收购人可不经核准即可豁免要约收购义务。分析人士认为,这将鼓励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及股东增持行为。
  此外,对于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明确,行政审批实施机关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分析人士认为,下放审批权在一定程度上可降低审批难度,有利于增加项目上市量,但对楼市影响不大。
  对于此次决定取消的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核准,现行办法规定,证监会自受理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无异议,上市公司方可实施回购方案。
  按照现行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符合一定条件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即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
  根据决定,今后满足要约收购义务豁免核准的四种情形之一的,收购人可以不经过证监会核准就豁免要约收购义务: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因继承导致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且该收购人在新股发行前已经拥有该上市公司控制权的。
  此外,保荐代表人注册、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审批、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选任或者改任审核、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结算业务资格核准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资格审批、期货公司变更公司形式的审批、期货公司变更注册资本部分事项审批等项目均被取消。
  此次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主要集中在三个领域:一是投资领域,特别是对涉及实体经济、小微企业发展、民间投资等方面的审批项目进行了清理。比如,发展改革委下放了扩建机场:总投资10亿元至20亿元的项目核准、在沿海新建年吞吐能力200万吨至500万吨煤炭、铁矿石、原油专用泊位项目核准的审批权限,商务部下放了外商投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等18项涉及外商投资服务业领域的审批项目。
  二是社会事业项目。加大了对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和公共服务领域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精简和调整力度。
  三是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比如,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农业部取消了商品粮基地水利工程年度投资计划审批,水利部取消了组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审批,税务总局取消了企业在缴纳所得税税前扣除财产损失审批,林业局取消了天然林保护工程省级实施方案审批。(.中.国.证.券.报)

 

  解读行政审批项目缩水:减轻群众和企业负担
  10日,中国政府网公布了《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围绕集中清理行政审批项目、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话题,新华社记者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人进行了专访。
  问:这次国务院决定取消和调整314个行政审批项目,主要集中在哪些领域?
  答:8月22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第214次常务会议,决定取消和调整314项审批项目。国务院9月23日印发了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这次取消和调整的314项行政审批项目,主要集中在三个领域:
  一是投资领域。特别是对涉及实体经济、小微企业发展、民间投资等方面的审批项目进行了清理。如,发展改革委下放了扩建机场:总投资10亿元至20亿元的项目核准、在沿海新建年吞吐能力200万吨至500万吨煤炭、铁矿石、原油专用泊位项目核准的审批权限,商务部下放了外商投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等18项涉及外商投资服务业领域的审批项目,证监会取消了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审批、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核准等项目。
  二是社会事业项目。加大了对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和公共服务领域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精简和调整力度。如,教育部取消了高等学校设立、撤销、调整研究生院审批、中小学国家课程教材编写核准,卫生部取消了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卫生许可,新闻出版总署取消了期刊出版增刊审批。
  三是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如,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农业部取消了商品粮基地水利工程年度投资计划审批,水利部取消了组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审批,税务总局取消了企业在缴纳所得税税前扣除财产损失审批,林业局取消了天然林保护工程省级实施方案审批。
  问:2001年10月,我国全面启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这些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方面有哪些具体进展?
  答:2001年以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扎实稳步推进,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是大幅精简了行政审批项目。2001年以来,国务院部门已先后六批取消和调整了2497项行政审批项目,占原有总数的69.3%;31个省(区、市)本级取消和调整了3.7万余项审批项目,占原有总数的68.2%。同时,最大限度地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收费,方便了群众办事,减轻群众和企业负担。
  二是促进了政府职能转变。通过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把政府不该管的交给企业、社会和市场,逐步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减少了政府对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增强。各级政府在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强化市场监管的同时,更加注重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三是推进了依法行政。各地区、各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把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始终贯穿于这一改革的各项工作中,做到依法清理审批项目及其设定依据;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规范行政审批的设定和实施,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明显增强。
  四是加强了政府管理创新。结合推进政务公开,各地建立了行政审批相对集中办理的政务中心或政务大厅,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服务,为群众和企业提供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审批服务,获得群众普遍赞誉。各地区、各部门还积极探索行政审批方式创新,发展电子政务,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审批等。
  五是促进了廉政建设。通过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健全了行政职责体系和问责制度,完善了政府系统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体制机制,遏制了滥用权力、以权谋私等违纪违法和腐败现象蔓延,推动了政府反腐倡廉建设。
  问:当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中还存在哪些问题?
  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虽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要清醒地认识到,行政审批领域还存在不少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重审批轻监管的现象依然存在,审批项目仍然较多。一些审批项目被合并或调整为审核、事前备案等,虽然改变了形式,但没有改变审批的实质。一些审批事项程序繁琐、时限长、办事效率低下。
  二是对行政审批设定管理不严。特别是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管理不规范,随意性大。一些部门和地区利用红头文件、规章等,以登记、备案、年检、监制、认定、审定以及准销证、准运证等形式,变相设置审批事项。
  三是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机制还不健全。一些部门权力过于集中,同时承担审批、执行、监督、评价职能,权力被滥用的风险较大。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增强针对性,着力解决这些突出问题。
  问:下一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点和目标是什么?
  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必须坚定不移地继续向前推进。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将着力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积极推动国务院决定的贯彻落实。会同有关部门,对国务院决定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督促各地各部门制定后续监管措施,搞好工作衔接,确保落实到位。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认真落实决定,以及违反决定继续实施审批或者变相审批等问题,督促整改并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是按照应减必减、该放就放的原则,适时组织对国务院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开展新一轮清理,提出取消和调整建议。探索建立审批项目动态清理工作机制。
  三是积极推进行政审批规范化建设。编制并公布国务院部门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严格审核国务院部门拟新设的审批项目,建立健全新设审批项目审核论证机制。逐步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设定和管理。督促有关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日常动态监管。
  四是进一步健全行政审批服务体系。继续推进政务中心建设,健全省、市、县、乡四级联动的政务服务体系,并逐步向村、社区延伸。推动审批项目较多的国务院部门建立政务大厅或服务窗口。加强行政审批绩效管理,推行网上审批、并联审批、服务质量公开承诺等做法,不断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水平。
  五是深入推进行政审批领域防治腐败工作。深入排查审批权力运行中的廉政风险点,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进一步深化审批公开,推行阳光审批。加快推广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严肃查处利用审批权违纪违法的案件。(.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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