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下达2012-2013年度
库存穿山甲片原材料年度消耗控制量的通知
林护发〔2012〕227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
为统筹处理好野生动物保护和中医药事业的协调发展,确保对野生动物资源消耗控制总量的宏观调控,按照国家林业局、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加强赛加羚羊、穿山甲、稀有蛇类资源保护和规范其产品入药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7〕242号)要求,根据各有关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的上年度库存穿山甲片原材料消耗控制量执行情况、目前库存情况以及本年度需求计划,我局组织专家对各地提出的穿山甲片库存原材料2012—2013年度需求计划进行了科学论证,确定了2012—2013年度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库存穿山甲片原材料年度消耗控制量(详见附件),现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强化库存原材料消耗的宏观管理。本次下达的2012—2013年度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库存穿山甲片原材料年度消耗控制量,截止期限为2013年6月30日。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在此期间审核、审批利用上述原材料生产加工中成药、中药饮片或国家林业局公告的定点医院调制医院制剂的行政许可申请,请严格执行下达的原材料年度消耗控制量,不得超量许可,也不得跨年度使用。下达的年度消耗量不能满足需求的,有关企业可选择依法购买合法养殖企业提供的人工养殖所获的原材料。
二、统一安排使用专用标识。各有关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出售、收购和利用上述原材料的有关文件须同时抄送我局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司,由其安排经批准生产的中成药、规格包装的中药饮片、医院制剂和其他重要产品加载“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事宜。上述产品须加载标识后方可进入流通,其中中药饮片限定使用3克、5克、6克、9克、10克5种统一规格包装,在每一规格包装的外包装上加载标识后,只能定向出售给国家林业局公告2008年第15号所列的定点医院临床使用。
三、继续加大野外资源恢复和人工繁育力度。各地要进一步完善资源繁育激励机制,引导、鼓励企业参与野外资源恢复和人工繁育活动。我局将结合繁育技术研究取得的阶段性成果,不断扩大穿山甲繁育利用试点范围,并对加工利用和出售人工繁育所获的上述物种原材料或产品予以积极扶持。其中,对利用人工繁育单位合法繁育的穿山甲片原材料以及有关企业利用经批准进口的原材料,将明确为不包括在库存原材料的年度消耗控制量内,具体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审批。
四、继续加强保护宣传和执法监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强化执法监管。对药材市场、中药饮片和保健品生产加工等企业野生动物原材料来源、加工利用和产品销售等情况,要重点进行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利用上述野生动物资源或经营未加载专用标识的相应产品的,应依法严厉查处;对超出年度消耗控制量或跨年度使用消耗控制额度批准许可申请的有关责任人员应依法严肃处理,确保上述保护管理措施的真正落实。
五、及时做好各项后续工作。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根据穿山甲片原材料利用和管理具体情况,认真组织做好年度总结和下一年度各类库存原材料需求计划的申报等相关工作,务于2013年5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穿山甲片原材料年度消耗控制量执行情况、原材料库存情况以及下一年度库存原材料需求申请,报我局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司。
附件:2012—2013年度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库存穿山甲片原材料年度消耗控制量表
国家林业局
2012年9月19日来源林业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