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马婧妤 ○编辑 衡道庆
深圳珈伟光伏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首发项目中,珈伟股份、公司保荐机构、签字保代等相关责任主体,因未对珈伟股份存在2012年一季度销售收入及净利润出现大幅下滑且对全年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事项作出如实说明,被证监会采取了相应的监管措施。
中国证监会9日通报了对深圳珈伟股份首发项目相关责任主体采取监管措施的有关情况。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经查,在珈伟股份发行上市过程中,对于珈伟股份存在的2012年第一季度销售收入及净利润出现较大幅度下滑且将对全年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珈伟股份及相关中介机构在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关于珈伟股份会后重大事项的承诺函中未如实说明,珈伟股份及保荐机构、签字保荐代表人亦未在招股过程中作相应的补充公告或说明。
中国证监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的有关规定,对珈伟股份采取了监管谈话并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63号)的有关规定,对保荐机构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对签字保荐代表人张力、曾建采取了“3个月内不受理其出具文件”的监管措施。
同时,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还对珈伟股份的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进行了谈话提醒。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强调,根据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意见的要求,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要承担主要责任,相关中介机构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今后,中国证监会将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推动各市场主体进一步归位尽责,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上海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