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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建议:夯实基础完善功能

加入日期:2012-1-30 1:44:09

  “服务于实体经济发展”是资本市场发展之本,无论是服务于经济转型和产业升级的发展需要,还是服务于市场各类经济体投融资需要以及居民投资理财的需要,资本市场完全有责任和义务发挥更大的作用。为此,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一)完善资本市场的顶层设计,制定资本市场中长期发展规划。

  2004年1月,国务院发布了 “国九条”,为资本市场后来几年的高速发展奠定了基础。但是,从某种程度来说,“国九条”解决的主要是“规模和速度”的问题,而当前的资本市场更多的是要解决“结构和创新”的问题;“国九条”是框架式的纲领性文件,要落到实处,还需要制定更为具体的发展规划。

  我们建议由证监会牵头组织,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的顶层设计,制定中国资本市场未来中长期发展规划。规划的制定要与中央“十二五规划”相适应,与规划期内国际国内的经济环境相适应,与参与国际竞争,稳步提升资本市场的影响力和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相适应。规划的内容应包括:资本市场未来发展的战略方向、阶段目标及发展路径,以及与此相关的监管体系、法律体系、市场体系、运行体系、诚信体系、数据统计体系的设计等。

  (二)进一步转变监管理念,放松管制,鼓励创新。

  日前,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公司业务创新工作指引(试行)》,为证券公司的业务创新打开了天窗,未来创新的步子完全可以迈得更大、更快一点。为此,我们建议监管部门应将原有的“以风险防控为核心”的监管尽快转变为“以推动市场健康发展”为核心的监管,未来的监管应该在确保市场公平、效率、透明、保护投资者的前提下实行适度原则,加强引导,放松管制,鼓励各市场参与主体积极创新。

  (三)理顺资本市场结构和层次,重点加大对债券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的支持力度,完善多层次市场体系的建设。

  我国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应包括:交易所市场、统一互联的债券市场、统一的柜台(场外)交易市场、分散的区域性柜台市场、券商个性化的柜台交易等。从突出发展重点的角度,我们认为应尤其重视债券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发展。

  为此,我们建议取消债券发行管制,扩大债券品种,改善投资者结构。将公司债券从目前的核准制改为注册制,作为一个过渡形态,可以先引入储架发行制,储架期可以初定两年。推动地方债、机构债、市政债、高收益债等各类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的创新,推进高收益债券市场发展。取消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审批限制。加快统一监管的场外市场建设步伐,稳步推进期货、期权和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研究区域柜台交易的可行性。允许个人投资者参与交易所市场低信用等级债券,向上市商业银行开放交易所大宗交易平台和固定收益平台。应尽快推出新三板扩容方案,拓宽新三板挂牌企业范围,引入主办券商做市制度,提高新三板市场活跃度,建立新三板与创业板之间的转板机制。

  (四)加强市场运行的基础体系建设,夯实资本市场长远发展基础。

  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方面,修订和完善包括《公司法》、《证券法》等为核心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要深化新股发行制度市场化改革,我们认为应引入储架发行制度、存量发行和“绿鞋”发行机制;抓紧完善退市和分红制度,促进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协调健康发展。

  诚信体系建设方面,由中国证券业协会牵头建立资本市场的征信系统,将上市公司、中介机构、投资者、证券从业人员等参与资本市场的诚信记录全部纳入征信系统,作为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环节。

  统一的数据统计系统、信息安全系统建设方面,将证监会、证券业协会、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及其它市场参与机构分散的数据系统和管理系统,通盘考虑、统一整合。这既有利于提高数据和信息的安全性、真实性、统一性,又有利于提高数据信息的利用效率。

  (五)调整各市场参与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降低证券公司运营成本,扩展证券公司创新空间。

  目前,监管部门、上市公司、交易所、登记公司、托管银行、证券公司、其他中介机构、投资者等各市场参与主体之间形成了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从市场运行的现实来看,作为资本市场中心枢纽地位的证券公司,受到来自于监管、银行渠道、投资者等多方面的挤压越来越重。

  我们建议,应由监管部门牵头统筹考虑,主动研究降低市场运行成本的问题,在保障市场安全有效运行的前提下,降低监管费用收取,降低投资者保护基金比例,降低对证券公司的财务杠杆比率限制;在保障有效监管的前提下,适当降低对证券网点的安全系统要求标准。这不仅有利于降低证券公司的运营成本,也有利于提高其运行效率,拓展其创新空间。

  (六)发挥证券公司作为创新主体的作用,引导其以创新谋发展。

  目前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等其他金融机构相比,在金融产品创新方面明显滞后。截至2011年10月,银行理财产品发行规模已超过14万亿元,8年时间翻了280倍;信托业、保险业的创新发展更是如火如荼,房地产、艺术品、邮币卡、贵金属等各类信托理财产品;电话投保、网络投保、车险、寿险等各类保险产品创新层出不求。而券商的集合理财产品累计只有1240亿元,资产管理业务收入占比很小,并在传统的业务领域也被其他金融机构渗透。证券公司作为资本市场最重要的中介机构,理应成为金融创新的主力。证券监管部门应放低门槛,鼓励各种个性化创新,引导券商成为金融产品创新的主力。

  为此,我们建议,金融产品创新应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监管层应对有市场重大创新的券商机构给予奖励,给予分类监管加分;券商无论大小,只要推出符合市场要求的创新,应一视同仁给予支持;应允许券商交叉销售,允许其代理银行、信托、保险所发行的各种理财产品等。

  (七)鼓励并购重组,完善退市制度,强化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

  并购重组是经济处于转型期产业结构调整与升级的必然趋势,是资源优化配置的内在要求。因此,我们建议,应进一步完善市场化并购重组的制度安排,减少审批环节,鼓励发展产业基金、并购基金;对于效率低下、产能过剩的上市公司,应通过改进退市制度,予以淘汰或进入低层次的交易市场,保证股票市场符合产业调整的大潮流;应鼓励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之间的并购和重组,修订“参一控一”的监管要求,鼓励券商自身的并购重组和集团化发展;建议扩大公募基金和券商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增加非上市股权、债权、并购项目等投资品种;放开券商直投的额度限制,鼓励券商直投业务发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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