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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即将过期食品须醒目提示

加入日期:2012-1-29 11:02:29

  本报讯(记者 严薇)近日,国家工商总局要求各地工商部门,严格监督食品经营者对食品包装、标识、生产日期、保质期和有关食品储存条件等进行的自查自纠,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在经营场所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昨日,记者走访市内多家商场、超市发现,多数超市均设有临过期食品专柜,个别未设专柜的商超对临过期食品均直接下架销毁或退还厂家。

  重庆去年5月已开始执行

  国家工商总局要求各地工商部门,监督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确保供货者主体资格合法、购入食品来源正规可靠、质检合格报告真实有效,切实把好食品的进货关;监督食品经营者定期检查食品的进、销、存质量安全情况,切实把好食品的销售关;监督食品经营者对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封存、依法处置或销毁,切实把好食品的退市关。

  “如果临近过期的食品未明确标识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市民在购买时,就不能直接的分辨出食品是否已经临近过期。买到的临期食品,回家稍微存放一段时间,就会变成过期食品,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市工商局食品处处长左勇昨日告诉记者,为保障市民能够买到新鲜食品,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发生,重庆工商部门要求在渝所有商场和超市均须设立临期食品专柜。这一措施在去年5月已开始执行。

  左勇介绍,食品经营者应对储存、销售的食品定期进行检查。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要设立专区、专柜明示销售;对退回供货商的临近保质期食品,要建立专门的退货记录或保存退货票据,以备查验;过期变质食品必须下架销毁,不允许退回供货商,所有下架销毁的食品必须有销毁记录。工商部门将不定期检查经营者的食品定期检查清理记录,及时掌握控制过期变质食品退市情况。

  左勇表示,按《食品安全法》规定,经营者销售过期食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按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许可证。

  多家超市均有醒目提示

  昨日,记者走访永辉、重百、家乐福等超市发现,多家超市均设有临期食品销售专区。除在专区销售上方挂有“临期食品销售专区”标牌,部分超市还在销售货架上用卡通图样作了明显提示。

  重庆永辉超市新闻发言人帅振怡表示,永辉超市不仅设有临期食品专柜,而且食品在进入该超市时就设立了“电子档案”,一旦食品快过保质期,电脑记录就会提示红色,超市将有专人对其进行特别关注。“比如保质期较短的乳制品、冷鲜食品等,每天都会检查;保质期在30天以上4个月以下的食品,一周也必须检查一次。”帅振怡说,此外,公司还设有严格的过期食品处理制度,对保质期30天内的食品,一旦食品保质期不到1/5就会直接下架。

  “重百虽未设立临期食品专柜,但对临期食品都作了直接退还厂家的处理。”重百超市相关负责人汤玲说,公司根据食品的保质期长短设置退换货制度。例如,保质期在一年以内的食品,在离过期还有2~3个月时就会被下架;保质期在3个月内的食品,距过期还有一周时即下架。

  不过,记者从市内多个食品批发市场了解到,部分批发门市并未设立临过期食品专柜。对此,左勇表示,批发商主要面向大型食品采购商,进货的商超都设有严格的进货检验制度,且门市场地有所限制,因此,工商部门目前并未要求食品批发商必须设立临期食品专柜。但批发商的仓库须明确标识过期食品专区,以避免误操作,导致过期食品流入市场。

  作者:严薇

(责任编辑:赵恩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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