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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拒绝侥幸心理远离内幕交易

加入日期:2012-1-20 13:14:15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持续发展,证券市场交易日益活跃。与此同时,各种概念炒作也大行其道,真假消息漫天飞舞,垃圾股票鸡犬升天,“最牛散户”层出不穷。在这些现象背后,不仅隐藏着利益输送、股价操纵、还有被广大中小股民深恶痛绝的内幕交易。

  哪些信息属于内幕信息,是内幕交易认定的一个首要问题。我国《证券法》第七十五条对内幕信息的范围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认定内幕信息的标准有二:一是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二是尚未公开的信息,即重大性原则与非公开性原则。

  《证券法》将内幕人员分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两类。

  应当明确的是,内幕人员并非都为内幕交易者,内幕人员只有利用内幕信息实施了买卖、泄密等内幕交易行为,才受相关法律的禁止和约束。因此,投资者就算通过各种途径获取了内幕信息,成为内幕人员,只要严格遵守信息保密义务并确保不实施内幕交易行为,则不会有违法之虞。

  内幕交易行为具有方式多样化、隐蔽性强等特点,认定标准十分复杂。我国《证券法》第七十六条将内幕交易行为分成了三类:(一)买入或者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证券;(二)泄露内幕信息;(三)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逾越法律的底线,靠内幕交易吹大财富的泡沫,迟早是要受到惩罚的。从世界范围内来看,内幕交易者一般都面临着三种后果:一是民事责任,二是行政责任,三是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主要是金钱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另外应当承担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而刑事责任则涉及对行为人人身自由的剥夺。

  值得注意的是,2010年5月18日,最高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明确了内幕交易的立案追诉标准:(1)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3)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4)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此标准对内幕交易进行了罪与非罪的界定,对打击证券市场犯罪,约束、威慑、警示证券市场秩序的危害者,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将起到突破性的作用。

  内幕交易已成为当前影响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主要矛盾之一,并受到司法机关和证券监管机构的重点查处和打击。投资者应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加强自我约束,远离内幕交易红线,切莫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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