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称股民可继续索赔
本报记者 李果
虚假陈述遭到证监会处罚的A股上市公司
新嘉联(002188),因其董事长对股民投资损失的一系列赔偿“承诺”,而受到资本市场的广泛关注。
新嘉联董事长丁仁涛称:“由行政处罚事项引发股东个人或集体诉讼,若造成公司实际损
失,均由我本人向公司全额补偿。”就此,北京未明律师事务所张洪明律师认为,丁仁涛开创了中国证券市场以承诺方式保护股民利益的先河,而股民可继续向公司提起赔偿。
“承诺”利于股价稳定
对于丁仁涛上述承诺对市场和股民的影响,张洪明认为,对于受损股民而言,打消了对虚假陈述胜诉后难于执行的担忧,将进一步坚定其通过诉讼途径挽回损失的信心;对于现有股民而言,消除了对后续可能有大量投资者诉讼进而导致
新嘉联承担巨额赔偿的担心,同时消除了
新嘉联承担或有负债的风险;而对上市公司而言,丁仁涛此举给市场一颗定心丸,有利于稳定
新嘉联股价,并树立
新嘉联及其实际控制人敢于承担责任、维护中小股民利益的良好市场形象。
据悉,
新嘉联虚假陈述违规事实有:违反存货计量原则,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违反销售收入确认原则,提前确认收入;合并程序不合规,虚增报表利润;会计核算不规范,费用支出直接冲减收入等。
那么,如果股民想向
新嘉联索赔,需符合哪些条件呢?张洪明表示,2010年3月19日至2011年1月5日买入
新嘉联,并于2011年1月5日收盘时仍持有
新嘉联的股民具有索赔资格。
“
新嘉联的管辖法院是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张洪明表示,“股民应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或者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公证书;证券账户卡(深圳);提供股票交易对账单(盖章),而对账单期间应涵盖2010年3月19日至2011年3月30日之间。”
而截止2011年8月31日,
新嘉联已收到《民事起诉书》的纳入到此承诺项下的诉讼共三起,累计标的金额4.3159万元加案件诉讼费。
会计师事务所亦应担责
值得一提的是,尽管
新嘉联2009年财务报告在存货计量、销售收入确认、合并程序等方面存在重大虚假记载,但其2009年的财务报告审计机构信永中和对此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对此,信永中和是否亦承担相应的责任?
张洪明称,根据《关于审计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审计侵权责任的承担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和举证责任倒置,除非信永中和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证明投资者的损失是由于审计报告意外的其他因素引起,否则将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至于信永中和承担的是补充责任还是连带责任,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要视信永中和出具不实审计报告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若是故意,才与上市公司
新嘉联承担连带责任;若为过失,则信永中和只承担补充责任。这是审计侵权赔偿责任与普通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相比比较特殊的一点”,张洪明表示。
作者:李果
(责任编辑:sohust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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