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经济新闻记者 吴文坤 发自北京 黄光裕内幕交易民事索赔案昨日 (9月6日)刚开庭,就发生了变数由于原告律师张远忠在庭上提起新的诉讼请求,将索赔金额由此前的155元增加至几十万元,法官宣布休庭合议,再次开庭时间未定。
对于这个被认为是内地首例内幕交易的民
事赔偿案,法律人士对该案原告胜诉的前景表示难言乐观,并认为炒作的成分较大。不过张远忠表示,如果这种炒作能够使更多的人来关注内幕交易对投资者造成的伤害,能够帮助更多股民讨回自己的损失,他觉得这种炒作越多越好。
索赔额由155元增至几十万
2010年5月18日,北京市二中院以黄光裕犯内幕交易罪、非法经营罪和单位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亿元,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亿元。
在黄光裕内幕交易罪终审宣判后,由该案引发的民事赔偿诉讼引发了各界的关注。
股民李岩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请求法院判决黄光裕、杜鹃等内幕交易责任人赔偿自己的损失。2011年2月23日该法院正式立案。
在开庭前的诉讼请求中,该股民的代理律师张远忠提出索赔155元。后者介绍,这是根据原告在操作中的实际损失来计算的。
然而,在昨日该案正式开庭后,这一数据暴增上百倍,索赔额由155元增至几十万元。
根据此前的诉讼请求,2007年6月13日,原告以每股10.39元购买股票,并于当年6月15日将上述股票以每股10.08元全部卖出。而在昨日庭上,张远忠要求增加李某的另外两次交易。新增加的两次交易发生的阶段分别是在2007年8月18日至9月27日、2008年
中关村(000931,SZ)重组以后。
“目前只能估算出大约是几十万元,详细数额未知。”在昨日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张远忠表示,因为有新的证据表明,原告的损失不止那些(155元)。其新增加的诉讼请求将不再简单按照实际损失值来计算,而是以可得利益损失来计算,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和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印花税、利息之和。
张远忠昨日称,除了此次的原告李某,还有几名股民希望由他来代理民事赔偿案。
而与此前相比,未来索赔的投资者有进一步扩大的可能。张远忠表示,在2008年11月黄光裕被抓的消息对外披露之后持有或者卖出有关股票但有损失的投资者都可以起诉。
取证困难或让原告难胜诉
尽管该案广受社会关注,然而,昨日记者采访的数位法律人士,对该案中原告胜诉的前景均表示难言乐观。
有业内人士认为,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中,原告的损失有多方面原因,与自身操作行为、股市系统性风险和内幕交易行为同时相关。如何界定原告损失与内幕交易行为的相关性是一大难点。
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平昨日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认为,该案的关键在于证据的取得十分困难。他认为,原告仅以他实施了与内幕交易行为人反向的交易,并不足以说明损失是由于内幕交易引起的。
长期关注证券市场纠纷的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梁昆贤认为,国内在这样的案子上没有先例,如果要认定操纵股票价格,必须由证监会来认定,而现在仅从内幕交易来起诉,原告很难胜诉。
而黄光裕方面也不能认同原告的诉讼请求。
7月22日,曾有媒体引述一位熟悉本案的黄家人士的话称,起诉内容不成立,本案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仅为155元,表明此案背后或许隐藏着复杂的背景,甚至有不良目的。
上述黄家人士特别对该投资者的交易损益情况提出了质疑。他表示,在原告提供给法庭的交易证据上,其在2007年6月6日至15日的短短8个交易日里,买进卖出
中关村股票多次,并将其中6月13日10.39元买进,6月15日10.08元卖出的500股中亏损155元作为本次起诉索赔金额,“而其之前多次短线买卖都是赚钱的,综合计算净赚1185元”,该人士认为,李某并不存在真正的实际损失,相反是短线的获利者,按其最高买卖1000股的成本约1万元计算,短短8个交易日,获利超过10%。
昨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致电黄家相关人士,对方表示,此前对该案诉讼请求的质疑依然有效,不过,在该案件没有结论之前,他表示不方便对外界进一步发表评论。
对上述业内人士对胜诉的质疑,张远忠认为,由于国内在该案件相关方面缺乏具体的研究,因此业内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他对该案最终胜诉表示乐观,他透露,在开庭之后他将披露其他更有力的证据,不过这属于诉讼策略,当前不便透露。
原告律师:这种炒作越多越好
该案件发生以来,舆论的关注热度日益高涨,有法律人士认为,该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件“试水”的成分大于案件本身。
张远忠昨日就表示,由于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在国内缺少实践经验,这次开庭出于诉讼技巧的考虑,没有选择集体诉讼的方式,而是以个人诉讼来试水。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叶林也认为,该案并非典型的涉及内幕交易的投资者索赔案件,诉讼费和可能产生的律师费远高于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原告起诉更多为宣示权利。
据了解,就内幕交易的民事侵权责任,最高法至今未出台司法解释。
“这个案件太小了,总共的交易量也很小。”昨日某不愿具名的律师对记者表示,如果原告的交易量足够大,且有足够的证据能表明其卖出股票与黄光裕提供的消息有最直接的联系,这个案子才能有足够的代表性,才能称得上是“试水”。他私底下更认为,这个案子炒作的成分更大。
在记者的采访过程中,不止一人表达了对于张远忠借该案件炒作自己的观点。不过,张远忠对此不以为然,他对记者表示,如果这种炒作能够使更多的人来关注内幕交易对投资者造成的伤害,能够帮助更多股民讨回自己的损失,他觉得这种炒作越多越好。
作者:吴文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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