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9月7日专电 据《中国证券报》报道,深交所发布公告,因查明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未及时披露重大担保事项行为,从而对该公司及相关人士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深交所称,金城股份于2002年前为原控股股东金城造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工商银行辽宁省分行申请的多笔贷款提供担保,金城股份直至2010年6月接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后才予以公告。根据判决,金城股份担保责任涉及金额15687万元,占2002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9%。
金城股份及该公司时任董事柏丹(董事长兼总经理)、才锦有、陈有和、冯德权、高成军、胡守文、计金城(兼财务处长)、教富伟、金铭、李明久、梅玉辉、聂震宇、盛剑辉、宋永生、王成金、吴希曾、尹德良、袁小星、朱志仁违反了相关规定,因此深交所决定对公司及上述人员给予公开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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