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李 冰 实习生 刘 伟
昨日上午,国内首例个人内幕交易民事索赔案黄光裕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庭审仅进行半个小时即宣布休庭。庭审过程中,原告提出将追加诉讼赔偿金的诉求。原告律师张远忠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具体索赔金额还在进一步核算,估计将高达数十万元,这也是昨日休庭的主要原因。
开庭前,黄光裕一方的态度是认为“此案系个人炒作”。
“新增的诉讼请求将不再简单按照实际损失值来计算,而是根据可得利益损失来计算,将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和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印花税、利息之和。具体的索赔金额我们还在进一步核算中,计算方式和过程非常复杂,初步估计至少达几十万。”张远忠律师在接受 《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
对此,被告方律师则认为,原告方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后追加新的诉求,对原告追加的诉讼请求和证据并不认可。
张远忠表示,“作为国内首例内幕交易索赔案,我们的证据十分充分,胜诉的可能性仍然很大,相信法庭最终会给出一个公正的判决,这个案例的判决结果以后可以起到很好的借鉴作用。”
另有业内人士分析称,此案开庭可能会引发更多人对黄光裕的起诉。据了解,黄光裕在实行内幕交易行动期间,
中关村约有13万股民,他们都可能成为黄光裕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的潜在原告。黄光裕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一旦正式休庭,黄光裕还有可能要面临众多投资者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和高额的赔偿金。
据了解,针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民事赔偿目前我国至今没有出台司法解释,鲜有中小投资者维权成功的案例,所以专门代理此类维权案件的律师同样并不多见。
而经过记者询问很多律师后结果惊人一致,此前发生过一些投资者因内幕交易起诉维权的案例,但均以调解结案,没有司法判决。
而据记者了解,具体损失应该如何计算也是难题,因为缺少可以借鉴的司法判例,成为本案的难题所在。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平认为,可以参照虚假陈述案件损失认定的有关规定和实践中的操作方式,内幕交易损失计算一般以投资差额损失和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印花税、利息之和为宜。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叶林对媒体表示:“至于结果如何,更多地要看证据,尤其是原告证明因果关系的证据”。叶林还认为,如何证明这种因果关系,是本案的关键。目前披露出的信息尚未表明原告在证明因果关系上提出了何种证据。
理论上,黄光裕3.09亿元的账面收益均是其应当赔偿投资者的数额,但遭受损失的投资者们要想真正获得赔偿,并不容易。
据有资料可查,与此案原告出于同样原因提起诉讼的周某,曾在2007年9月17日以每股15.578元购买
中关村股票13100股,总金额为204069.4元,于次日以每股16元购买
中关村股票34400股,总金额为人民币550400元,并于2007年9月24日把上述股票以每股14.3元卖出23658股,卖出总金额338309.4元。此诉讼请求最后未获法院立案,目前尚不知原因。
对于本案结果及下一步动向本报将继续对此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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