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管理层变动的问题上,监管部门强调,因国企股东变化而引发的董事、高管人士变动,在审核时是可以接受的,但要有一定的安排保证其基本稳定。
今年第三次保荐代表人培训会议近日在兰州召开。据证券时报记者从参加培训的多位保荐代表人处了解到,相关监管部门在会上就涉及企业首发审核方面的问题给予了进一步解释。
关于企业首发非财务审核方面,相关监管部门指出,投行在审核企业的规范运行时,应该关注董监高、实际控制人是否受到未公开的行政处罚,尽职调查过程中也要有相应的调查程序。监管部门特别提及,企业如若聘请了历史诚信有污点的独立董事,将会对发行人形象造成损害。
在管理层变动的问题上,监管部门强调,因国企股东变化而引发的董事、高管人士变动,在审核时是可以接受的,但要有一定的安排保证其基本稳定。而在企业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方面,原则上股份代持不能作为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标准。对这种情况的判断应特别严格,除非具备有说服力和权威性的证据。
另外,在企业募集资金的运用方面,监管部门表示,投行应尽量少用预测性的数据,如迫不得已,应在招股书中提示投资者注意。
而在企业首发财务审核方面,监管部门也对备受关注的股份支付问题作了进一步的解释。
监管部门表示,投行在审核企业财务时,首先应对是否适用股份支付的判断过程和理由进行说明。股份支付的核心是为了换取服务,对象不仅限于员工,还包括供应商、合作方等,服务也不仅仅针对未来的服务。因此股份支付的范围比股权激励更大,股权激励一定适用于股份支付。其次,企业为了解决股份代持、落实虚拟持股计划等行为,可以不适用于股份支付。
而在对公允价值的判断上,监管部门指出,企业在报告期内有股权投资(PE)的,均需作为公允价值的重要参考指标,公允价值可以在PE价格的基础上适当向下修正,但要具备合理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