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应对地方债问题上,不仅要短期重点应对地方债流动性风险,而且长远应重点完善地方债务管理机制。这包括完善的分税制度、严格的政府债务约束机制、健全的政府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完善的债务管理机制等。只有从多方位、全过程地对地方政府债务实施有效管理,才能实现标本兼治。
我国地方政府负债过高不仅和分税制改革后各级政府间事权和财权高度不匹配有关,而且部分地方政府不恰当的政绩观也推动地方债居高不下,更和地方财政制度不健全相关。目前很多地方部门都拥有很多预算外收支,这些并没有纳入政府一般预算范围中,财政部门很难对这些收支进行统筹和规划。由于这些部门拥有财政收支管理权,也就可以像财政部门那样,通过举债来调节财政收支。这些具有财政收入和财政行为的部门在资金紧缺时,往往绕开财政部门的监管而进行举债,致使政府债务不断增加,财政主体的多元化,使得地方债务比较散乱,加重了统计和管理的难度。
因此,在应对地方债问题上,不仅要短期重点应对地方债流动性风险,而且长远应重点完善地方债务管理机制。这包括完善的分税制度、严格的政府债务约束机制、健全的政府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完善的债务管理机制等。只有从多方位、全过程地对地方政府债务实施有效管理,才能实现标本兼治。
首先,解决地方政府性债务问题,根本上要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根据财权与事权必须统一的原则,应合理划分各级政府之间的财权。我国目前共有28个税种,而要将这28个税种分到五级政府并形成与各级政府事权相对应的稳定的财权是非常困难的,这就需要减少政府层次,按照中央、省、县三级分税。中央政府的税收应以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为主,省级政府税收应以营业税为主,县级政府税收应以财产税为主。同时,还应扩大地方政府的税种选择权、税率调整权。此外,应规范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实现地方政府事权与财权的对称,充分发挥转移支付在防范与化解政府债务中的重要作用。
其次,建立地方政府债务约束机制是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为确保地方政府债务的按期还本付息,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通过年度预算安排、财政结余调剂以及债务投资项目收益的一定比例的划转等途径,建立财政偿债基金,用于各种地方政府债务的偿还。考虑到偿债的长期性,偿债基金一旦建立,就应保持其稳定性,年度预算安排要作为固定支出项目,每年都应有所增长。对有经济效益和偿还能力的项目,财政部门应对其经营效益情况进行监控,专设偿债基金账户,统一由财政部门负责还本付息。建立地方财政偿债机制,把偿债基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不仅有利于消除目前地方财政因年度突然激增的债务支出所造成的地方预算难以有效执行的弊端,而且有利于保证财政偿债有稳定的资金来源,严格控制新的财政债务的增加。
再次,政府债务风险预警机制是防范地方财政风险的前提。建立一个预警机制以记录和评估地方政府财政风险是非常重要的,这个机制可被用于对地方政府财政状况的评级并作为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进行干涉和紧急财政援助的信息基础。这点,可以参照国外经验,特别是美国模式。美国模式更确切地讲就是俄亥俄州模式。该州建立了一个名为“地方财政监控计划”的体系,由州审计局负责执行,并在《地方财政紧急状态法》中详尽规定了这个监控体系的操作程序。它对地方政府进行财政核查,以确定地方财政是否已接近紧急状况。对照我国现有体制,首先,应建立规范充分的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地方政府不仅要定期向上级政府和当地人大汇报,还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披露。其次,应尽快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预警指标体系,这些指标应主要包括地方财政自给率、地方财政可用财力比例、债务依存度、债务负担率、债务偿债率、内外债比率,以及借新还旧债务额占债务总额比重等,同时应设定合理的债务安全线和风险指标控制范围,科学划分地方财政风险信号类别,以便于地方政府及时了解和全面掌握政府债务风险程度,并及时采取措施防范、控制和化解债务风险。
此外,地方政府要设立债务管理委员会,并将所有政府债务,包括直接显性债务、直接隐性债务、或有显性债务、或有隐性债务等,一律纳入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管理,由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统一口径具体负责政府债务的统计、举债的审查控制、债务资金的使用和偿还等全过程的管理和监控,变政府债务的“分权”管理为“集权”管理,把政府债务全面置于各级政府完全能够控制的“笼子”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