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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管局“狠治”热钱隐患 短期外债占比逾七成

加入日期:2011-9-19 9:00:02

  经济观察网 记者 欧阳晓红 囿于国内银根的持续紧缩,转向外部融资的趋势越发明显,“借外债”模式愈演愈烈,其表现形式是贸易信贷。

  这已是连续第九个季度上升!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下称“外管局”)公布的2011年6月末中国外债数据显示,短期外债(剩余期限)余额为4621.11亿美元,占外债余额的71.92%。

  外管局一方面解释“由贸易信贷带来的短期外债占比上升不会影响我国外债安全”;另一方面出台新政,诸如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分类监管,对于B与C类实施严格监控,严打各种违规跨境资金的异常流动。

  短期外债高企

  上述4621.11亿美元较今年一季末的4116.5亿元上升了505亿元。而3月末,短期外债占外债余额的70.25%;此前的2010年末,短期外债占外债余额比例已上升至68.44%;2010年9月末为67.61%;而2009年9月末,中国短期外债余额为2219.79亿美元,占外债余额的57.39%。短期外债余额可谓节节攀升。

  总体数据显示,除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和台湾地区外,截止2011年6月末,我国外债余额为6425.28亿美元。其中,登记外债余额为4028.28亿美元,贸易信贷余额为2397亿美元。

  外管局称,从期限结构看,中长期外债(剩余期限)余额为1804.17亿美元,占外债余额的28.08%;短期外债(剩余期限)余额为4621.11亿美元,占外债余额的71.92%,其中:登记短期外债(剩余期限)余额为2224.11亿美元,贸易信贷余额为2397亿美元。

  从债务人类型看,登记外债余额中,中资金融机构债务余额为1828.52亿美元,占45.39%;外商投资企业债务余额为1223.79亿美元,占30.38%;外资金融机构债务余额为524.18亿美元,占13.01%;国务院部委借入的主权债务余额为393.53亿美元,占9.77%;中资企业债务余额为56.79亿美元,占1.41%;其他机构债务余额为1.47亿美元,占0.04%。

  从短期外债构成看,2011年6月末,与贸易有关的信贷余额为3482.21亿美元,占短期外债(剩余期限)余额的75%,其中贸易信贷占52%,贸易融资占23%。

  对此,外管局表示,与贸易有关的信贷大多具有真实的进出口贸易交易背景,其增长与我国进出口贸易的增长基本上相适应,因此,这部分短期外债占比上升不会影响我国外债安全。

  不过,分析人士担心,人民币升值预期背景下,热钱通过各种方式伺机进入中国,贸易信贷便是主要方式之一,由此造成了中国短期外债占比的高企。而且,就国际经验而言,短期外债占比在20%至25%之间属于较安全的范围,我国远远高于该指标。

  与此同时,由于国内银根紧缩,机构转向外部融资,“借外债”模式悄然流行。

  例如,境内融资成本骤增,一些企业开始寻求成本较低的境外融资。这些企业通常采用“内保内贷”的方式,借贸易名义进行人民币的借贷。所谓“内保内贷”是境内企业将自身资产抵押给内地银行,银行开具保函给企业,企业再以保函向香港银行贷款。

  分析人士质疑,“借外债”模式背后亦隐藏着“受外部资金挟持”的风险,应严密监控资金流入的渠道和趋势,避免套利资金“大进大出”。

  对策

  实际上,外管局针对“热钱”流入保持高压态势,就在8月16日,外管局还表示,今年上半年金融机构短期外债超指标等违规行为突出,未来将继续严厉打击跨境资金违规流动。

  在年中的外管局分局长座谈会上,外管局局长易纲指出,下半年我国外汇收支可能仍将面临较大净流入压力。为扼制违规资金流入,其对策是加强银行结售汇头寸、转口贸易收汇、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的管理,进一步下调2011年度境内金融机构短期外债指标总规模等。

  无独有偶,9月15日,外管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1年第2号)称,为进一步促进贸易便利化,加强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决定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优化升级出口收汇与出口退税信息共享机制,自2011年12月1日起,在江苏、山东、湖北、浙江(不含宁波)、福建(不含厦门)、大连、青岛地区试点。

  试点期间,试点地区试行外管局制定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企业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重点是,试点地区外汇局对企业的贸易外汇管理方式由现场逐笔核销改变为非现场总量核查,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全面采集企业货物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逐笔数据,定期比对、评估企业货物流与资金流总体匹配情况,便利合规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对存在异常的企业进行重点监测,必要时实施现场核查。

  与此同时,外管局对试点地区企业实施动态分类管理。诸如试点地区外汇局根据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合规性,将企业分为A、B、C三类。

  A类企业进口付汇单证简化,可凭进口报关单、合同或发票等任何一种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证在银行直接办理付汇,出口收汇无需联网核查;银行办理收付汇审核手续相应简化。

  对B、C类企业在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业务类型、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严格监管。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由银行实施电子数据核查,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须经外汇局逐笔登记后办理。

  综上,未来贴上分类标签B与C的企业想要让热钱披上合理“外衣”并非易事。

(责任编辑:郝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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