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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明确三方存管“一对多”全面实施

加入日期:2011-8-6 11:47:19

  早报记者 忻尚伦

  中国证监会办公厅昨日下发《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一家证券公司的客户资金可以存放在多家指定商业银行。并要求证券公司从“单独立户、封闭运行、总分核对”三个方面,保证客户交易资金安全。

  修订草案规定,证券公司从事经纪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指定商业银行开立客户资金汇总账户,用于存放客户资金。而“一对多”的三方存管模式的推行,是为了适应多银行存管模式的需要。

  这是继中国证券业协会在今年2月份下发的《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单客户多银行服务的通知》后,在证监会层面明确三方存管的“一对多”模式全面展开。“一对多”三方存管最初是2009年在齐鲁证券、华泰联合证券等券商进行试点的。

  此前,2005年10月修订通过的《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证监会于2006年7月开始在证券公司全行业推行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并于2008年4月成功实现了全部活跃账户客户资金的第三方存管,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为单一客户单银行存管、单银行银证转账模式。

  昨日发布的修订草案还要求证券公司、指定商业银行在客户资金存管合同签订后,分别对客户开立与客户资金汇总账户对应的二级账户,用以记载客户资金的明细数据,以实现对每个客户的资金进行单独立户管理的目标。 修订草案明确“封闭运行”要求,除对资金存取路径、划转过程进行控制外,还要对资金变动的总体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监督。
(责任编辑:姜永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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