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记者 张媛媛
深交所昨日发布的公告显示,因
承德露露与关联方露露集团签署涉及“露露”商标的重大合同,既未按照关联交易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议批准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交易所决定对时任董事长王宝林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经查明,2006年11月,
承德露露向露露集团购买了后者持有的“露露”商标共计127件、专利73项及域名、条形码等无形资产,总价款3.01亿元,并于2008年3月办理完成了过户手续。2007年4月26日、9月10日,同时兼任
承德露露董事长和露露集团董事长的王宝林,代表双方分别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名称使用许可协议》。协议规定,
承德露露许可露露集团继续使用其拥有的“露露”商标10年,许可露露集团继续使用“露露集团”标识10年,露露集团分别一次性支付许可费1万元及2万元。
深交所表示,
承德露露时任董事长王宝林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交易所相关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深交所对其给予公开谴责处分,并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作者:张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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