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对责任企业多是舆论的纸上挞伐、少有实际的行政追问和责罚,更难见司法介入的权利追诉,必会酿成大火大祸
8月29日,中石油大连石化公司柴油储罐起火,大火在3个小时后被彻底扑灭。
火灾发生后,有关方面迅速发布消息称,大火未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污水也未
流入海,“对周边海域和大气环境未造成污染”。然而,公众依然惊魂未定,悬念依旧未解。
一方面,着火的柴油罐处于该公司油品罐区内,周边遍布存储油气的罐体,倘若火势未能迅速控制,后果不堪设想。另一方面,火灾对海域与大气环境的影响需要详细调查,并有科学数据证实,如此迅速地断言“没有污染”,是否轻率?
这已经是中石油13个月中的第四次惊魂。此前的7月16日,中石油大连石化公司厂区内1000万吨常减压蒸馏装置换热器发生泄漏着火;2010年7月16日,中石油大连保税区油库的一条输油管道发生爆炸,泄漏1500吨油入海,大面积海域遭污;同年10月24日,大连新港码头油库拆除油罐时,引燃罐体内残留原油,再次发生火灾。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什么这么多教训拧不紧中石油安全生产的阀门?纵观近几年来中石油在安全事故上的处理,问责往往过轻。公众所见,在导致243人死亡的2003年重庆开县天然气特大泄漏事故问责之后,中石油近年发生的一系列火灾事故,虽已明确认定是人为操作失误所致,但对责任企业多是舆论批评,少有实际的行政追问和责罚,更难见司法介入的权利追诉。
2005年11月,中石油吉林石化发生爆炸事故,造成8人死亡、60多人受伤、近百万居民生活受到影响,企业为此承担了怎样的责任呢?6年来,国家为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累计投入治污资金78.4亿元,而中石油只向当时的环保总局缴纳了100万元罚款,以捐助的名义支付给吉林省政府500万元。致430余平方公里海域污染的“7·16”爆炸事故,时隔一年,官方调查结果至今未出炉,也没有任何惩罚性赔偿。
“千里之堤,以蝼蚁之穴溃;百尺之室,以突袭之烟焚”,小错不究,必酿大祸,火灾频频,问责却迟迟,如此放纵的结果令人担忧。问责过轻,淡漠了安全意识,更淡化了社会责任意识。“松花江沿岸应该还有其他企业的污染”,“大连新港原有管线爆炸事故属于承包商事故”这样的回应证明了对问责的不屑,以及对自身社会责任的漠视。
作为大企业,本应在保护公众安全、维护公共利益方面成为表率,这不仅是应有的社会责任担当,亦是其自身发展的基础。且不说连续火灾事故给中石油带来的经济损失,它所导致的社会不信任感,亦将成为其未来产业发展的障碍。
(责任编辑: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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