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昨日正式发布《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草案)》规定,证券金融公司不以营利为目的,其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60亿元。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待征求意见完毕并经过修改后,择机发布实施。
《办法(草案)》明确,证券金融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为实收资本,其股东应当用货币出资。证券金融公司除向证券公司提供转融通服务外,还要履行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运行情况进行监控、对全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情况进行监测分析等职责。
《办法(草案)》明确,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当与证券公司签订转融通业务合同,约定转融通的资金数额、标的证券的种类和数量、期限、费率、保证金的比例、证券权益处理办法、违约责任等事项。证券金融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宏观政策,根据市场状况和风险控制需要,确定和调整转融通费率和保证金的比例。
为了保障证券金融公司对证券公司债权的安全,《办法(草案)》规定实施保证金制度。一是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当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证券充抵,但现金不能低于15%;二是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和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均为担保证券金融公司债权的信托财产。
考虑到正常情况下,会有一部分保证金沉淀在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中,为盘活这部分资产,《办法(草案)》允许证券金融公司经证券公司同意后,使用证券公司交存的保证金,但需要向证券公司支付对价。
根据《办法(草案)》,证券金融公司可以根据化解证券公司违约风险的需要,建立转融通互保基金。转融通互保基金的管理办法,由证券金融公司制定,经批准后实施。
证券金融公司在运营中,除使用自有资金和证券外,需要使用依法融入的资金和证券。《办法(草案)》规定的融入资金的方式主要有四种:一是发行公司债券。二是向股东或者其他特定投资者借入次级债,并可参照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的有关规定计入净资本。三是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业务平台融入资金,例如通过证券回购融入资金。四是通过证券金融公司的业务平台融入资金。
至于融券来源,《办法(草案)》则主要规定了按照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业务平台融入这一方式。“证券金融公司的融券来源可是上市公司持有或相关机构持有的证券,也包括上市公司大股东持有的证券。只要属于融资融券标的范围之内,法律上无瑕疵,符合监管条件即可。”上述证监会负责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