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证监会:将适时推出转融通业务
证监会拟推转融通业务 要求券商不以营利为目的
证监会拟降低融资融券业务准入条件 由试点转常规
融资融券将转常规 转融通业务推出临近
证监会拟降低融资融券业务准入条件
转融通要来了 A股做空之手力量强了
证监会:将适时推出转融通业务
转融通业务监管试行办法征求意见,证券金融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60亿
中国证监会昨日正式发布《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规定,证券金融公司不以营利为目的,其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60亿元。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待征求意见完毕并经过修改后,择机发布实施。
《办法》明确,证券金融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为实收资本,其股东应当用货币出资。证券金融公司除向证券公司提供转融通服务外,还要履行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运行情况进行监控、对全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情况进行监测分析等职责。
《办法》明确,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当与证券公司签订转融通业务合同,约定转融通的资金数额、标的证券的种类和数量、期限、费率、保证金的比例、证券权益处理办法、违约责任等事项。证券金融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宏观政策,根据市场状况和风险控制需要,确定和调整转融通费率和保证金的比例。
为了保障证券金融公司对证券公司债权的安全,《办法》规定实施保证金制度。一是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当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证券充抵,但现金不能低于15%;二是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和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均为担保证券金融公司债权的信托财产。
考虑到正常情况下,会有一部分保证金沉淀在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中,为盘活这部分资产,《办法》允许证券金融公司经证券公司同意后,使用证券公司交存的保证金,但需要向证券公司支付对价。
根据《办法》,证券金融公司可以根据化解证券公司违约风险的需要,建立转融通互保基金。转融通互保基金的管理办法,由证券金融公司制定,经批准后实施。
证券金融公司在运营中,除使用自有资金和证券外,需要使用依法融入的资金和证券。《办法》规定的融入资金的方式主要有四种:一是发行公司债券。二是向股东或者其他特定投资者借入次级债,并可参照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的有关规定计入净资本。三是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业务平台融入资金,例如通过证券回购融入资金。四是通过证券金融公司的业务平台融入资金。
至于融券来源,《办法》则主要规定了按照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业务平台融入这一方式。证券金融公司的融券来源可是上市公司持有或相关机构持有的证券,也包括上市公司大股东持有的证券。只要属于融资融券标的范围之内,法律上无瑕疵,符合监管条件即可。上述证监会负责人说。(.证.券.时.报)
证监会拟推转融通业务 要求券商不以营利为目的
中国证监会8月19日称,为配合融资融券业务未来由试点转为常规,其拟推出转融通以解决融资融券业务的资金和证券来源问题,并为此起草了《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草案)》。
试点阶段,证券公司只能使用自有资金和证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而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和证券有限,不能完全满足客户的需求。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自有资金或者证券不足的,可以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入。
证监会称,鉴于国务院决定设立证券金融公司,目的是完善融资融券机制而不是营利,为降低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和客户融资融券交易成本,草案规定证券金融公司不以营利为目的。
草案也规定,证券金融公司除向证券公司提供转融通服务外,还要履行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运行情况进行监控、对全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情况进行监测分析等职责。
草案规定了保证金制度,即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当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证券充抵,但现金部分不能低于15%。证券金融公司对证券公司交存的保证金进行逐日盯市。证券公司违约的,证券金融公司可以按照约定处分保证金,以实现对证券公司的债权。
此外,考虑到正常情况下,会有一部分保证金沉淀在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中,为盘活这部分资产,提高其使用效率,草案允许证券金融公司经证券公司同意后,使用证券公司交存的保证金。这也是境外通行的做法。
为了保护证券公司的利益,草案还规定,证券金融公司使用保证金是有偿的,需要支付对价,具体事项由双方通过转融通业务合同约定。
考虑到证券金融公司开展业务主要依靠从市场融入的资金和证券,证券公司的违约风险可能会因此而传导给市场,且证券金融公司为非营利机构,完全由其承担证券公司的违约风险也不尽合理,草案规定:证券金融公司可以根据化解证券公司违约风险的需要,建立转融通互保基金;转融通互保基金的管理办法,由证券金融公司制定,经证监会批准后实施。
草案规定,证券金融公司在运营中,除使用自有资金和证券外,可以使用依法融入的资金和证券,包括发行公司债券,或向股东或者其他特定投资者借入次级债,并可参照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的有关规定计入净资本。
草案还对证券金融公司的风险控制指标进行了规定,如证券金融公司净资本与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的比例不低于100%;证券金融公司对单一证券公司转融通的余额,不得超过证券金融公司净资本的50%;证券金融公司收取的充抵保证金的每种证券余额不得超过该证券总市值的10%。
证券金融公司融出的每种证券余额亦不得超过该证券可流通市值的5%。证监会称,这主要考虑到转融通对市场的影响还需经实践检验,起步阶段的核心任务是建立机制,为稳妥起见,有必要从严设定这一指标。
证监会同日决定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进行修改,通过调整行政许可条件并修改完善相关规定,以适应该业务转向常规的需要。修改意见和转融通草案的征求意见截止时间均为2011年9月4日。(.第.一.财.经.日.报)
证监会拟降低融资融券业务准入条件 由试点转常规
中国证监会8月19日表示,其拟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进行修改,通过调整行政许可条件并修改修改完善相关规定,以适应该业务转向常规的需要。
经国务院原则同意,证监会于2010年3月31日启动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截止目前,其共批准25家证券公司开展了融资融券业务。
证监会称,一年多来,试点公司的融资融券业务正常开展,市场交易和登记结算活动有序进行,融资融券交易量稳步增长,各项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实践证明,与融资融券有关的法规制度、技术系统和监管方法总体上是切实可行、健全有效的,这项业务已经具备转常规的基本条件。
为适应转常规需要,证监会拟适当降低准入条件,删除了《试点办法》中关于申请人的净资本应当在12亿元以上等规定。对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也只要求达到常规监管的标准。
《试点办法》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净资本水平居于前列的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规定也被删除。
按照《证券法》规定,已经具有证券承销、证券自营或者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申请增加融资融券业务的,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5亿元。证监会在《试点办法》修改意见中表示,没有这三项业务的公司申请增加融资融券业务,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即可。
证监会还决定未来将融资融券业务方案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专业评价、业务技术系统通过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组织的测试,作为行政许可的条件。
此外,证监会拟规定,申请人注册地证监局应当对申请人信息系统的运行状况等规定事项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是否同意其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书面意见。
在客户适当性标准方面,《试点办法》规定,在本公司从事证券交易不足半年的客户,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证监会称,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使证券公司有较充分的时间了解客户,从而评估向客户融资融券的适当性。
而《试点办法》发布以来,一些公司开始尝试集团化经营,有的公司为了避免同业竞争,还与子公司进行了营业网点的互换。在此情况下,有公司建议,对客户在母子公司开户交易的时间连续计算。鉴此,并考虑到母子公司能够比较方便地开展业务合作、合法合规地共享有关信息,证监会拟将《试点办法》关于客户应当在本公司从事证券交易不少于半年的规定,修改为在本公司及与本公司具有控制关系的其他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交易的时间连续计算不少于半年。
以上修改草案的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1年9月4日。(.第.一.财.经.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