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此次草案主要对转融通业务做了4项规定。
一是关于转融通业务的基本规范。上述负责人表示,转融通实质上就是证券金融公司对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因此,应当事先了解证券公司的情况,在此基础上建立客户信用评估机制以评估和确定对证券公司的授信额度。开展业务前,双方应当签订转融通业务合同,约定转融通期限、转融通费率和保证金比例的确定和调整原则等。
二是关于转融通账户体系。该负责人表示,转融通业务与融资融券业务虽然操作主体和方式有异,但涉及的基本法律关系相同,为此,草案按照转融通业务流程,并参照融资融券业务的有关规定,对转融通业务相关的账户种类及功能作了规定。
三是关于转融通中的保证金制度。该负责人称,为了保障转融通有关债权的安全,草案规定了保证金制度。证券公司应当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作为其可清偿债务的担保。保证金中的证券和资金分别存入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和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对证券公司交存的保证金实行逐日盯市制度。证券公司违约的,保证金将被用以清偿债务。
四是关于转融通业务的资金和证券来源。据介绍,转融通业务的资金和证券来源,除证券金融公司自有资金和证券外,还包括其依法融入的资金和证券。融入资金的方式主要有4种:一是发行公司债。二是向股东或者其它特定投资者借入次级债。三是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业务平台融入资金。四是通过自身的业务平台融入资金。至于证券,草案则主要规定了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业务平台融入这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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