味千的“骨汤门”事件沸沸扬扬已有多日,其详情大约无须赘述。在此,笔者试图从法律层面略作剖析。
据公开资料,味千全称味千(中国)控股有限公司,注册于开曼群岛,2007年3月30日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其590家店面中有550家位于大陆地区,40家位于香港。
据公开报道,味千此次“骨汤门”之情节有三:一是在经营过程中做虚假宣传,用“错误计算”的手法故意混淆浓缩汤料和调制白汤的成分区别,从而夸大骨汤钙质含量,熟练运用了三十六计中的无中生有和偷梁换柱;二是侵权使用中国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工程学院向中国烹饪协会美食营养委员会出具的《产品营养成分检测报告》,并在市场宣传中使用“中国农业大学食品学院认证”等用语,熟练运用的则是三十六计中的瞒天过海和浑水摸鱼;三是违规使用添加剂,并隐瞒因此被上海市质监局罚款78.66万元的事实,这一招在三十六计中称为暗度陈仓。
如果上述报道均属实,笔者认为,味千将可能承担三个方面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至少有三个层面的受害者可以不同程度地得到救济。
首先是味千的消费者。味千的消费者主要在大陆地区,无论其到味千消费的原因是否与味千的虚假宣传有关,均有基于消费者权利的索赔权。
先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法律依据可谓充足,但真要索赔,还有个救济方式的选择问题。餐饮行业有一定特殊性,一是单笔交易额度较小,二是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属于服务合同关系,服务提供后无法恢复原状。这导致消费者个体往往索赔动力不足,或因证据灭失而无法索赔。笔者认为,味千更正虚假宣传之前的消费者在持有发票等相关消费证据的前提下,可以违约赔偿为由请求味千退还全部或部分餐费。请求赔偿的途径包括与味千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具体取决于消费者自身的衡量和判断。
其次是味千的投资者。味千“骨汤门”爆发后,味千中国(00538.HK)股价也一路下行,近两周时间内,公司总市值快速蒸发65亿港元。对味千中国投资者而言,遭受的巨大损失可想而知。
并不是每一个投资者都知道,味千的行为在法律上叫做虚假陈述。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的规定,虚假陈述行为指任何人在明知或应该知道某资料在重要事实方面虚假或具有误导性,或遗漏重要事实而具有虚假或误导性,而在香港或其他地方披露、传递或散发该资料,或授权披露、传递或散发该资料,诱使他人在香港认购证券、进行期货合约交易、售卖或购买证券、维持、提高、降低或稳定证券的价格或期货合约交易的价格的行为。就味千来说,其通过广告、官方网站等途径对主要产品味千拉面做虚假宣传,使广大投资者对公司的基本情况及其价值产生重大误解,同时又将2010年5月被上海质检部门处罚78.66万元的事实迟至2011年8月1日才予公告,属于信息披露上的重大遗漏。
为此,味千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香港《证券与期货条例》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人须以损害赔偿方式赔偿他人因该行为而蒙受的经济损失,除非该赔偿不具有公平、公正和合理性。与大陆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不同,香港虚假陈述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不以证监会或其他行政及司法机关对行为人的行政或刑事处罚为前提,但联交所审裁处对虚假陈述行为的处罚决定可以成为民事赔偿诉讼的证据。
第三个可以获得救济的主体是中国农业大学。
味千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中国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工程学院的检测报告,对该报告的使用乃以商业经营为目的,且故意隐瞒检测对象,误导消费者和投资者。“骨汤门”事实曝光之后,尽管有中国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工程学院的澄清声明,仍难免使部分公众对该大学及学院产生强烈的负面评价,从而损害了其声誉。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中国农业大学作为法人主体有权就此向味千提出基于名誉权损害的赔偿请求。 张洪明
(责任编辑:sohustock)
声明:本频道资讯内容系转引自合作媒体及合作机构,不代表自身观点与立场,建议投资者对此资讯谨慎判断,据此入市,风险自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