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旨在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中国保监会下发《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1〕36号,下称《通知》)。日逾受投保人热捧的保单贷款首次被明确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半年。
据悉,《通知》主要从保险条款及合同、业务宣传材料、年金保险业务、犹豫期、销售佣金、保单贷款、到客户信息保护等七个方面予以规范。
关于保险条款和保险合同方面,《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在经保监会审批或备案保险条款的基础上出具批单或在保单上加批注,但批单和批注不得改变条款中规定的保险责任和保险期间,批单和批注上应加盖保险公司公章、经授权出单的分支机构公章或上述两者的合同专用章。
而就年金保险业务的经营,《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在承保年金保险业务时,可以采用趸缴期领或期缴期领的方式,对于期缴期领方式,可允许被保险人选择趸领方式,但不得对同一保单采用趸缴趸领的方式承保。
《通知》称,在犹豫期内,投保人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除扣除不超过10元的成本费以外,应退还全部保费,并不得对此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保险公司对投资连结保险投保人在犹豫期内解除保险合同的费用扣除应当符合《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销售佣金方面,《通知》规定个人寿险保单中趸缴保费的直接佣金占保费的比例不得超过4%;期缴保费的直接佣金总额占保费总额的比例不得超过5%,并且直接佣金占各保单年度保费的比例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等。
值得关注的是,关于保单贷款方面,《通知》明确保险公司可以向具有现金价值的个人长期险保单投保人提供保单贷款服务,保单贷款的有关事项应当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不过,保单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保单现金价值,贷款利率应当参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公司自身资金成本及风险管控能力确定,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
《通知》称,保险公司不得向投保人以外的第三方提供保单贷款。此外,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单贷款,应当事先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最后,《通知》明确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客户信息管理和保密制度,制定泄露客户信息的处罚措施,不得非法获取、使用或倒卖个人信息资料。
《通知》于7月1日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