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徐锐 ○编辑 邱江
*ST宏盛今日披露,公司7月26日收到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及《关于对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监管部门查明,在
*ST宏盛今年4月30日披露的2010年年度报告中,公司对管辖权有异议
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的相关诉讼事项,表述为“目前尚未收到有关该案进展的任何法律文书”。但事实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已于4月21日作出驳回上诉的终审裁定,并于4月25日将裁定书送达上市公司。由于上述行为已违反了《证券法》第63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2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59条的规定,陕西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公司为此应在2011年8月19日前向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作者:⊙记者 徐锐 ○编辑 邱江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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