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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交易的中国道路:实行总量分置与区域分置

加入日期:2011-7-19 23:53:07

《碳排放交易制度的中国道路--国际实践与中国应用》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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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解振华日前表示,中国将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逐步建设碳排放交易市场。再次提升业界对碳交易话题的关注热度。然而在中国碳交易尚处于初级阶段,中国的碳排放交易制度该走什么样的道路?对此曾任职某环境交易所副总的王毅刚博士的新书《碳排放交易制度的中国道路--国际实践与中国应用》为中国碳排放交易提出了创新的发展思路,即实行总量分置的碳排放总量控制方法以及区域分置的减排区域规划方法。

  在发展低碳经济,实行节能减排的政策驱动下,碳排放交易近年来逐渐兴起,并得到国家的重视。今年4月,国家发改委应对气候变化司副司长孙翠华曾表示,将在北京、重庆、上海、天津、湖北和广东展开碳交易试点。孙翠华希望能在2013年前开展碳交易试点,并在2015年将碳交易扩大到全国范围。中国的碳交易市场逐渐进入活跃期。

  然而,比起欧盟的排放权交易机制而言,中国尚没有形成类似的交易体系。因为中国排放限制如何进行,莫衷一是。业内人士表示,目前大家耳闻的北京、上海等地的环境交易所,只是碳交易制度下的交易中心,并且这些交易中心是先于制度明确而建立的情况,因此必然先天不足,尚难发挥作用。

  如何寻找适合中国国情的碳排放交易制度?如何建立中国特色的碳排放交易体系?成为摆在大家面前的难题。王毅刚博士是期货界知名成功人士,金融经验丰富,同时研究碳交易制度设计多年,对碳交易这一新兴的市场具有独立的见解和判断。他表示,中国碳交易制度设计有两个关键,一个是保证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正收益的作用,另一个是制度设计时,必须做到在区域先行的前提下,企业和地方自利行为的结果不会影响碳交易制度目标的实现。他在新书《碳排放交易制度的中国道路--国际实践与中国应用》中介绍说,在中国发展碳交易要实行总量分置的碳排放总量控制方法以及区域分置的减排区域规划方法。

  王毅刚进一步解释道,所谓总量分置,即将排放总量划分为存量和增量,将某一基准年之前已经运行的设施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作为存量,基准年之后运行设施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为增量;存量为绝对量,设定减排目标和总量限制,开展总量控制与交易;增量采用高基准线(如单位产能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要求,降低碳排放强度,并在若干年后将部分增量转化为存量以接受总量限排管制。他认为,这个方法适应我国碳排放绝对增长的客观现实;易于碳交易制度的推广、减少反对意见;总量分置的方法和通过预测排放增长来设定一个全面总量控制的方法相比较,更大优势是回避了系统风险,即能源短缺或者过剩的危机,回避了行政命令借碳回归的可能性。在区域分置上,王毅刚提出了依照国际京都议定书模式的层级推进方法,设计了三级减排区域:先行核心减排区、渐进预备观察减排区以及全国的自愿减排行动区。他还提出了核心减排区选择的经济上的逻辑,使排放交易制度切合产业结构、区域结构、能源结构的逻辑。排放行业的竞争优势和新产业的先发者优势是区域选择的优先性因素。业内人士认为,这个思路作为我国碳交易制度的顶层设计很有价值。

  《碳排放交易制度的中国道路--国际实践与中国应用》详尽介绍了《京都议定书》框架下的国际温室气体碳交易以及其他在某些方面对我国有借鉴意义的美国、澳大利亚、日本、印度的排放交易的实践或制度设计,更重点介绍了可以做为我国碳交易制度蓝本的欧洲碳交易体系,并提出了中国发展碳交易的思路,得到了业界的好评。业内人士表示,这本书所提出的理论是目前可操作性较强,较适合中国国情的一个方案设计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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