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一次破产重整方案被中小股东否决后不到一周,*ST广夏(000557)(000557.SZ)于7月4日发布公告,抛出了一份新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并定于7月20日让投资人表决。
但管理人这样的举措更是让投资者和债权人感到迷雾重重,较第一次权益调整方案相比,此次更是将重组方的名字隐去,透露给投资者的信息变得更少。
事实上,外界直指公司不尊重投资人知情权,试图在投资人不掌握充分信息基础上强行闯关权益调整方案,而债权人方面也有诸多不满,认为其“涉嫌违法推迟第一次债权人大会,也是为了将重整方案的信息捂至出资人大会之后。”
隐匿重组方
7月4日晚,正当许多投资者都在期待*ST广夏对第一次被否决的破产重整方案做进一步沟通时,当晚,一则新的权益调整方案正式公布。
但这次新公布的方案中针对重整方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部分并未做任何改动,以至于让许多投资者有“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的感觉,并不知道公司的实际意义何在,与此前未获得股东大会通过的一致,公司公告也未对此做任何解释。
值得注意的是,该方案与此前版本唯一不同的是,原方案中的重组方“宁东铁路”的名字消失了,方案只笼统地以“重组方”来说明重组的对象,也并未确认重组方将不会是宁东铁路。
事实上,*ST广夏抛出的上一方案受到了投资人和债权人广泛的质疑,而质疑的焦点就正好集中在信息不透明,投资者无法充分掌握信息而做出合理判断。“但让投资人和债权人都未曾预料到的是,第二个方案甚至比第一个方案要显得更加隐晦和不公开,管理人直接隐去了重组方的名字。”一位投资者称。
事实上,对于*ST广夏隐藏重组方的做法,外界很容易联系起第一次方案中提出的宁东铁路遭到众多质疑的背景。
公开资料显示,宁东铁路与破产重整管理人存在关联关系,宁东铁路为宁夏国资监管企业,后者控制着其逾两成股份,这使得在*ST广夏的破产中担任破产管理人的宁夏国资身份凸显得更加尴尬。
同时,根据公司管理人给出的数据,自2008年成立以来,宁东铁路利润总额由2707万元增长到2.02亿元,增长了6.5倍。而未来一个时期利润预计都将有大幅增长。但质疑者认为:即便按2亿的利润计算,增发后每股利润仅超过0.1元,而且铁路资产的增长性比较差。
“证监会推动资本市场建设的一个重要方向就是信息透明,强调投资者的知情权,但从*ST广夏的情况来看,完全没有将投资者的知情权放在眼里,仅仅只有含混的表述,没有方案的概况,就让股民让渡股权,显得很不合理。”上述投资人对记者表示。
债权人会议“蹊跷”推迟
与此相佐证的是管理人所做出的另一个决定,原计划在第一次股东大会表决后两天进行的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系2010年9月16日召开,即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时)临时被取消,并推迟至了与第二次股东大会同天,即7月20日。按照公司公告,“本次债权人会议的主要议题是对《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尽管只是调整,但债权人则认为事有“蹊跷”。*ST广夏的一位债权人方面人士称,“*ST广夏就是在打一个时间差,因为按照规定,管理人是需要向债权人会议公开详细的重整方案,若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在7月20日前召开,则重整方案就能相当于已经公开,广大投资者就能够获得破产重整方案的信息,*ST广夏是明显在规避这个问题,甚至还以不合法的形式来推迟债权人会议。”
实际上,《破产法》第八十四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而根据*ST广夏此前的公告,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6日裁定银广夏破产重整,由于管理人未能在按照《破产法》规定的6个月内提出破产重整方案,破产重整依法延期3个月,亦即提出破产重整方案的最后期限是2011年6月16日(公司公告破产重整方案是在6月12日),若按照上述破产法关于债权人会议的决定,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应该最迟在7月12日举行。因此,有业内人士认为*ST广夏将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推迟至7月20日召开有违法嫌疑。
据投行人士称,如果两次投资人会议对重组方案否决后,将会由法院进行强裁决定公司是破产还是按照重整方案执行。
此前,*ST广夏的最大债权人北京九知行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通过公开声明的方式,间接表达了对重整方案的不认可。而据记者了解,在第二次投资人会议出炉后,九知行方面收到了中小股东联名提交的函件,要求其“更换管理人”。但九知行方面并未透露目前是否有该动议。
按照《破产法》规定,仅有债权人大会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而出资人则无该权利。
而据透露,参与*ST广夏破产重整的中介机构人士近期已经开始积极寻找中小投资者做沟通工作。但记者未能就此联系到*ST广夏管理人方面的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