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局日前通报了一批企业、个人外汇违规及处罚案例,并强调将进一步加强外汇业务的监督和检查,保持对“热钱”的高压打击态势。
为维护国家经济和金融安全,震慑打击“热钱”等违法违规资金跨境流动,外汇局已于去年年底通报了两批企业、个人违规办理外汇业务处罚情况。根据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外汇局日前通报了第三批企业、个人外汇违规及处罚案例。
这些案例中,不乏“热钱”以外商投资资本金的方式,进入国内结汇后,违规流入楼市、股市的情况。如,2008年6月30日,山东省烟台澳城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将外商投资资本金300万澳元结汇后,于次日将结汇资金1979.16万元人民币作为投资款划入烟台宝城房地产有限公司,超出了该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范围。另一例中,结汇资金也被违规使用:2007年12月27日,江西省江河水务有限公司利用无效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办理外商投资资本金结汇500万美元。结汇当天,该笔结汇资金中的3652.68万元人民币经新余仙女湖新城开发有限公司又划转回该公司。2008年6月至2009年4月期间,江西省江河水务有限公司将资本金结汇后所得人民币2400万元划往证券公司并流入股市。
外汇局称,各企业、个人应从通报的案例中汲取教训,加强自我管理,严格依法办事。外汇局在积极推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强化服务意识,满足企业、个人合理外汇需求的同时,将进一步加强对市场主体外汇业务合规性的监督和检查,保持对“热钱”的高压打击态势,维护我国涉外经济金融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