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季先
巨化股份、横店东磁、利达光电、永太科技、民和股份等一批上市公司近日集中修正业绩预告,令人意外的是多为由好转坏,上市公司向下修正业绩“变脸”案例不在少数。相关数据显示,5月初至7月6日,已有近130家公司发布业绩预告,其中修正此前预告的将近30家,占比超过两成,且大多为中小型企业。
受行业环境波动、成本上升及其他因素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好于预期向上修正业绩,或因原材料价格波动、行业增速放缓等因素向下修正业绩,对非上市公司来说是正常的;除了直接投资该业绩波动公司的有限几个股东外,对社会公众和法律所维护的金融经济秩序来说,也算不上什么大事。不过,对于负有依法正常披露信息的上市公司来说,公司前后业绩预告相差较大,业绩修正成了业绩“变脸”,涉嫌误导投资者或操纵股价,事情就不那么寻常了。
一般来说,公司业绩的上下修正,只是体现为企业的景气与否、业绩波动所带来的公司盈亏变化等,适度的业绩修正是可以理解的。譬如看汽车行业“脸色”吃饭的江苏旷达,在一季报中预测业绩增幅为25%至50%,最新业绩预告则是下调为10%至25%,尽管预告业绩增幅下滑较大,可终究维持了正增长,投资者及监管者或许都会理解。然而,近期一些公司业绩预告将原本同比上升10%至40%的净利润修正为下降不超过30%,跨越了净利润正负增长平衡点,这样的修正就不是单纯一句“行业变化较快、原材料价格波动大”可以解释得了的。
行业变化并不是无迹可寻的,汽车、光伏等绝大多数行业与今年一季度相比,大环境并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而通货膨胀、银根紧缩、限购等现象更是企业作为经济体早应该预测到、并在业绩预增公告时早应该盘算在内的环境因素。如果相关上市公司在做相关业绩预告时,“应该预见而没有预见或故意视而不见”这些影响业绩的因素,或者完全抛开这些不利因素有意识营造某种业绩高增长氛围,导致不明真相的投资者见“风”买入或基于对该公司信息披露严肃性的信赖而进行交易,如果公司业绩“变脸”,就应该追究公司的信息披露失察责任或虚假陈述责任,对于还处于督导期的上市公司,还应该追究督导机构券商的责任。
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的制度生机和活力所在,业绩预告信息披露则是其中重要的环节,业绩修正不能成为个别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披露的挡箭牌,应严格区分业绩修正和业绩“变脸”,并正确划分责任。对于负有依法披露信息义务的上市公司来说,投资者的“风险自担原则”,并不完全适用于上市公司有失察责任或过错责任的业绩“变脸”情形,更不适用于上市公司故意“有针对性”披露信息误导投资者的情形,譬如为拉高股价而隐瞒增长减缓风险、为进行股权激励拉低股价而故意夸大当期经营困难等。
因此,面对当下纷纷攘攘的业绩修正预告,投资者一定要擦亮眼睛,力争精准投资,辨清哪些是上市公司正常的业绩修正、哪些是有针对性的恶意业绩“变脸”,并对那些多次业绩“变脸”的上市公司以脚投票,免得落入其“诱君入瓮”的圈套。而对于监管部门来说,要尽快修法将业绩修正预告纳入标准化监管范围,通过修订沪深交易所 《上市规则》、制定《业绩预告差异偏离标准》和《业绩预告信息披露规范化指引》等制度性文件堵塞业绩修正信息披露漏洞,规范上市公司业绩预告比较随意的信披乱象,避免个别上市公司利用业绩增长预告修正的制度漏洞操纵股价、误导投资者,并为投资者在利益受损时进行证券民事赔偿提供制度和法律依据。
(作者系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责任编辑:郝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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