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资委颁布了《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两办法将于7月1日起施行。两办法规定,央企境外投资失误,责任人需“买单”。专家认为,两办法出台有利于规范央企境外投资行为。
投资扩大难掩背后风险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企业“走出去”步伐的加快,越来越多的企业尤其是央企开始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源。
“在这个过程中,境外投资出现了两个变化。”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说。一是国有资产总量迅速增长,其主要承载体央企已经融入全球经济中,跨国性央企出现;二是由于对当地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了解不够,加之自身原因,央企境外投资折本情况屡有发生。
据国资委初步统计,截至2010年年底,约100家央企在境外(含港澳地区)设立了子企业或管理机构。
审计署不久前发布的审计公告显示,多家央企境外投资项目出现违规或亏损。报告显示,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天威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与境外某公司签订10年期、4.68亿美元购货合同,并预付7900万美元货款。后由于该境外公司濒临破产、无法履约,后期投资缺口巨大,天威新能源的前期投资面临风险。
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并非个例。2009年,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为所属中粮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下属的合资企业发售的信托产品募集资金16980万元提供融资担保。到2009年底,该合资企业账面净资产506万元,资产负债率达98.85%。第三期信托产品将于2011年到期,中粮集团存在潜在连带责任风险。
明确境外投资责权利
“两个办法的出台是加强对央企海外投资管理的必然结果。”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WTO研究院院长张汉林说,我国一直缺乏相对系统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不能有效地监控境外投资风险尤其是金融领域的投资风险。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指出,央企应当加强境外金融衍生业务的统一管理,明确决策程序、授权权限和操作流程,规定年度交易量、交易权限和交易流程等重要事项,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国资委备案或者核准。从事境外期货、期权、远期、掉期等金融衍生业务应当严守套期保值原则,禁止投机行为。
新办法也对境外经营中普遍存在且易引发国有资产流失的个人代持股权、离岸公司监管、外派人员薪酬等特殊业务提出了规范要求。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则强调产权归属原则与注册地适用原则相结合,明确中央企业是其境外国有产权管理的责任主体,并在具体规范中予以体现。该办法规定,央企及其各级子企业有关责任人员未履行对境外国有产权的监管责任,导致国有资产损失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内外兼修提升国际化能力
随着央企境外投资规模的扩大,加强境外资产监管,提升央企国际化能力已成国资委新课题。
专家认为,提升央企国际化能力需内外兼修。一方面政府要推动法律法规、中介服务、信息披露机制建设,同时,央企也应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自身经营管理能力。
李曙光建议,两个办法中的相关内容可与《企业国有资产法》对接。张汉林表示,应鼓励第三方中介服务咨询机构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