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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商业银行要按风险匹配原则销售理财产品

加入日期:2011-6-29 20:56:04

   人民网北京6月29日电(记者 曹华)中国银监会今日发布公告,就《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拟要求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销售应遵循风险匹配原则。提出要对客户和产品分别进行评级,并建立客户风险承受能力持续评估制度。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从三个方面做出明确规定:一是要求商业银行必须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制作专页风险揭示书,内容至少应包括风险提示语句、产品类型、产品风险评级及适合购买的客户评级、示例说明最不利投资情形和结果、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风险确认语句抄录等。二是要求商业银行必须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制作专页客户权益须知,内容至少应包括办理理财产品的业务流程、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流程、商业银行进行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频率等内容。三是要求商业银行按规定对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级,对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按照风险匹配原则,将适合的产品卖给适合的客户。

  银监会表示,《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销售应遵循风险匹配原则,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从保护客户合法权益角度,要求商业银行按照风险匹配原则审慎尽责开展理财产品销售,客户只能购买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二是为防止误导销售和错误销售,商业银行应对理财产品进行评级,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级,按照风险匹配原则的目的就要求银行做到“将适合的产品卖给适合的客户”。

  “按照风险匹配原则,将适合的产品卖给适合的客户”是制定《办法》的基本指导思想。要做到风险匹配就必须有标准和尺度。银监会相关负责人称,按照一定标准对理财产品和客户进行风险评级,将某一风险级别的理财产品卖给同一风险承受能力级别或更高风险承受级别的客户,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风险匹配,避免出现误导销售的情形。因此,《办法》提出要对客户和产品分别进行评级。

  银监会还表示,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理财产品销售,将参照《办法》执行。考虑到部分商业银行需要根据《办法》的规定进行系统改造和修改内部规章制度,《办法》拟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征求意见的截止日为2011年8月1日。

  作者:曹华 (来源:人民网-银行频道)
(责任编辑:郝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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