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半数以上的期货公司可能将无法接受阳光私募参与股指期货的信托产品业务。”在日前于上海举行的“第三届申银万国衍生品论坛”上,华宝信托衍生品业务总监云志杰表示,与此前公布的券商和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业务指引不同,已获银监会通过、近期即将公布的《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首次对期货公司的资质做出了明确规定。
据悉,根据《业务指引》,阳光私募参与股指期货的期货通道商必须满足四个条件:按照中金所的会员分级结算,具备全面结算会员或交易结算会员资格;最近年度分类监管评级应达到B级以上;应具备二类或二类以上技术资格;有与业务规模相匹配的风险准备金余额。
即便不考虑后三个条件,仅从第一个条件来测算,国内就有半数以上的期货公司将无缘该项业务。根据中金所网站公布的最新数据,中金所139家会员中全面结算会员有15家,交易结算会员61家,交易会员63家。据此计算,全面结算会员和交易结算会员共计76家,占国内163家期货公司的比例不到一半。而如果再考虑到分类监管评级、技术资格和风险准备金余额等条件,可以接受阳光私募参与期指信托产品业务的期货公司数量将会更少。
除了首次明确期货公司资质外,《业务指引》还对各相关参与方的资质均做了明确规定。据介绍,信托公司参与期指必须首先要达到最近年度监管评级3C以上,并在参与人员、IT、估值及风险控制等方面符合相关要求。“这意味着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的数量将十分有限。”云志杰表示,可能将只有10家信托公司获得首批资格。
“阳光私募作为投资顾问也应当满足一些条件。”云志杰介绍说,这些条件包括公司依法设立且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实收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有健全的业务管理制度、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所从事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等。除此之外,还要求私募有合格的股指期货投资管理和研究团队,团队主要成员需要通过证券或期货从业资格考试,在业内具有良好的声誉,无不良从业记录,并有可追溯的证券或期货投资管理业绩证明。
“有可追溯的证券或期货投资管理业绩证明非常重要,对于产品发行有很大的帮助。”云志杰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