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与股权投资基金建立合作关系应该是双赢的,信托在非上市退出方面应大有可为。”在昨日举办的主题为《中国私募基金:机遇·合作·发展》的“中央财经大学-鸿基世业财经论坛(2011)”上,中海信托总裁助理魏志刚明确表示。
在我国目前的金融体系中,信托公司是唯一可以横跨货币、资本及直接投资市场的金融机构,具有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以及基金管理公司所不具备的全面的投资渠道和制度上灵活性。在历经曲折之后,我国的信托业重新迎来了一个蓬勃发展的新时代。中国信托业协会发布的2010年末信托公司主要业务数据显示,截止到2010年12月31日,信托公司受托管理的信托资产总额达3.04万亿元,固有资产总额1460亿元,利润总额158.76亿元。
而私募股权基金(PE)通过与信托机制的结合,成立信托型PE,实现私葬股权基金“阳光化”,从而形成职责明确、相互监督和相互制约的合理机制。投资者可以通过购买信托公司的PE 产品获得专业理财服务和高额资金收益。而对于PE来说,上市退出是收益率最高的途径,但证监会明文禁止信托公司持股的公司IPO,表面上看,信托业似乎失去了自身直接参与PE 获利的渠道。
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信托通过成立有限合伙制公司,以合伙人的身份入股投资企业,而不再用信托公司的名义。信托公司可以先成立信托计划,然后将募集信托资金以有限合伙人(LP)方式设立有限合伙制公司,通过有限合伙制公司参股未上市公司股权。
2009年10月,随着国内创业板市场正式设立,为国内的PE机构提供了一个交易市场的退出通道。但由于国内PE项目众多,上市的时间成本和其他成本过高,实际上通过交易所市场退出的PE仍然凤毛麟角。
对此,魏志刚指出,“目前信托型PE应加强在非上市退出的途径建设。首先,应整合信托端集中的各类资源,利用信托公司‘财务方案设计+融资’的组合优势,作为整合者组织资金,配置资源,投资项目,并用金融能力把各种资源配置到最优;其次,通过嫁接各类型的投资者和融资方,对被投资企业实施并购,将所投资的企业股权转让给投资顾问,使其成为名义上的股东,代为持有,并由投资顾问行使股东权利,从而绕开政策障碍;最后,在信托公司以及行业内,借助多类别的退出路径,培育所投资企业发展壮大后从PE手中回购股份。未来,可以将退出通道与产权交易所衔接或者建立私人股权投资信托受益凭证的交易市场,从而达到退出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