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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落实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制度

加入日期:2011-6-15 19:14:48

  【财经网专稿】记者 李欣

  6月15日,证监会就《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据了解,上述征求意见稿是继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等部门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意见的通知》(下称55号文)的进一步落实。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防范和查处内幕交易是现阶段监管实践的客观需要。自2008年起,证监会已经在深圳、福建、上海等辖区试行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且截至目前,已经推广到全国范围。从操作角度,本次规定意在从事前备案、事中留痕和事后问责相结合。

  该人士称,上述规定征求意见并出台后,主要针对上市公司主体的内幕信息管理进行规范。如果产生股价敏感信息的重大事项的发起方是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该规定相关要求加强内幕信息的管理,并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他还表示,如果产生股价敏感信息的重大事项的发起方是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其他方,规定出台后则要求其他方有配合上市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义务。

  在具体的操作层面上,本次规定要求上市公司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及责任;对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相关证券服务机构以及其他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知情人,规定还要求相关方要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

  且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相衔接,该规定执行后要求上市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的,还要在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证券市场周刊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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